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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戶籍新政標準
成都戶籍新政標準是怎么樣的?請看下面的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哦!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蓉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有序引導人口向中心城區以外城鎮梯度轉移,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辦理《成都市居住證》并在蓉參加社會保險的來蓉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住證積分制度
按照總量控制、梯度轉移、存量優先的原則,設置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積分,并根據積分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或申請辦理積分入戶。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指標計劃和年度重點發展區域范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制定本試行辦法的實施細則;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發改、經信、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社、房管、文化、衛計、工商、金融、政務服務辦、殘聯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 積分指標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導向指標組成,其中導向指標為加分指標。
第六條 基礎指標及分值
1. 合法穩定就業。持證人與在蓉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并連續工作滿6個月的(試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記地址在蓉的工商營業執照連續經營滿6個月并依法納稅的,積10分。
2. 合法穩定住所。持證人在蓉實際居住,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按照面積計算積分,最高不超過40分;租賃住房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的,積5分。
3. 參加社會保險。凡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的持證人在我市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按月繳費的,每年最高積12分。其中: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滿6個月的分別積3分;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滿12個月的分別積6分。
4. 連續居住年限。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連續居住且辦理居住證證件簽注的,每滿一年積5分。
第七條 導向指標
1. 區域導向指標。持證人在本市中心城區(包含錦江區、青羊區、成華區、武侯區、金牛區、高新區)以外區域居住的,每滿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點發展區域居住的,每滿一年加20分。
2. 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指標。持證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的,加20分。
第三章 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八條 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任一項基礎指標分值不能為0,否則取消積分資格。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和導向指標積分之和。
第九條 標準分值
標準分值為120分。居住證總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具備申請積分入戶的資格。
第四章 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條 積分申請
持證人應在居住證簽發機關所在地申請積分。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進行網上模擬估分,符合積分條件的,可委托用人單位在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報。如以個人身份進行申報的,可自行到居住地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報。需申請積分入戶的,應同時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 積分申請材料
(一)由用人單位申報的須提交:
1.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2. 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
3. 勞動(聘用)合同;
4. 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
5. 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
6. 合法居住證明材料。
(二)個人申報的須提交:
1.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2. 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
3. 勞動(聘用)合同,或登記地址在成都市的工商營業執照;
4. 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
5. 合法居住證明材料。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二條 材料受理
年度居住證積分申報時間段為每年兩次,分別為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材料審核
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區(市)縣相關部門進行核實,相關部門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提交審核結果。
第十四條 積分核定
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積分核定,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積分享受的相關公共服務
根據積分情況,持證人可逐步享受與本市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持證人可申請隨遷子女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本市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本市參加中考的資格。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六條 積分入戶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入戶申請和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指標計劃,按照積分高低順序排位,積分相同的按照參保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情況進行排位,依據排位順序確定入戶名單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積分入戶名單公布后,持證人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入戶手續(入戶地應與申請積分所在地為同一區(市)縣),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如申請人在申辦期間,經查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其入戶資格。
第十七條 積分結果公布和查詢
當次申請積分的持證人可在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后通過互聯網或持居住證到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查詢并打印積分結果。
積分入戶名單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公布。
第十八條 積分生效和失效
申請人所得積分分值公布后生效,持證人居住證失效后,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監督與復核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辦理過程中受理、審核、公示等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申請復核、舉報投訴;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并在15個工作日答復當事人。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申請積分過程中,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一經查實,取消其當次申請積分資格,且兩年內其積分申請不予受理;已辦理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依法取消因積分或落戶享受的公共服務待遇;用人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代辦積分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制定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依據本試行辦法制定《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并結合實際實施情況按程序進行修改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為2年。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
類別 | 序號 | 指標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備注 |
基 礎 指 標 |
1 | 合法穩定就業 | 持證人與在蓉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并連續工作滿6個月的(試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記地址在蓉的工商營業執照并連續經營滿6個月的,積10分。 | |
2 | 合法穩定住所 | 持證人在蓉實際居住,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按照面積計算積分,中心城區按照每平方米0.2分計算,中心城區以外區域,其中:重點發展區域按照每平方米0.5分計算,其他區域按照每平方米0.4分計算,積分最高分不超過40分。租賃住房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的,積5分。 | 本人擁有多套合法產權住房的可累加。 | |
3 | 參加社會保險 | 凡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的持證人在我市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按月繳費的,每年最高積12分。其中: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滿6個月的分別積3分;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滿12個月的分別積6分。 | ||
4 | 連續居住年限 |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連續居住且辦理居住證證件簽注的,每滿一年積5分。 | ||
導 向 指 標 |
1 | 區域導向指標 | 持證人在本市中心城區以外區域居住的,每滿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點發展區域居住的,每滿一年加20分。 | 每年1月份市政府對外公布,當年有效。 |
2 | 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指標。 | 持證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的,加20分。 | 以市人社局最新發布的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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