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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坦洲積分入戶調整
備受市民關注的積分制要調整了!近日,中山出臺《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據透露,此次積分計分標準修訂共涉及25個項目調整了計生政策的限制性條件同時進一步降低積分申請門檻。
2017中山坦洲積分入戶調整【1】
居住證申請條件
調整前:
中山市辦理居住登記后居住滿半年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中山市居住證。
調整后:
積分申請條件由原先工作滿一年放寬為工作滿半年。
變化:申請條件放寬了
房產情況
調整前: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中山擁有合法房產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積100分。
調整后:
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含岳父母及公婆)在中山擁有合法房產(住宅)積150分。
變化:房產積分漲50分
鎮區積分獎勵政策
調整前:
部分鎮區申請積分管理享受30%積分獎勵
調整后:
取消了火炬開發區、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以外的鎮區申請積分管理享受30%積分獎勵的政策
公租屋申請情況
調整前:
申請公租房有審核計劃生育情況的一系列步驟。
調整后:
取消申請公租房有審核計劃生育情況的一系列步驟,有公租房需求的流動人員可直接到流動人口管理部門申請。
同時,考慮申請公租房不再審核計生情況,在計算住房保障總分值時同步取消扣減分的規定。
文化程度
調整前:
初中20分 高中(中技中職)30分
調整后:
初中5分 高中(中技中職)10分
變化:
初中學歷者少了15分,高中學歷者少了20分
參保情況
調整前:
在廣東省內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一年積1.5分,最高分限75分;在中山市內參加上述各項社會保險的,每個險種每滿一年再積0.5分,額外積分最高限25分。
調整后:
在中山市內參加社會保險,每滿半年積7.5分,可累積計分,不滿半年不計分。
變化:
計量方式簡化
辦理居住證年限
調整前:
累計辦理居住證時間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限50分。
調整后:
累計辦理居住證時間每滿半年積5分,可累計計分。
變化:
等于辦理居住證積分增加一倍且取消50分“封頂線”
婚姻狀況
調整前:未婚者為15分。
調整后:取消
變化:未婚者加分取消
違法犯罪減分
調整前:
近3年內曾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次扣10分。
調整后:
近3年內曾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次扣30分。
變化:
違法犯罪減分的分值增加20分。
2017坦洲積分入戶調整【2】
密切關注中山市流動人口信息網》》》http://www.zslg.gov.cn/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共享發展理念,尊重流動人員為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貢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拓展異地務工人員享受公共服務廣度和深度的意見》(中委〔2013〕7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府〔2016〕129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戶籍不在中山市,已在中山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含居住登記),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積滿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員,由其本人申請并經市相關職能部門核實,納入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范圍。
第三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統籌,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依職責權限協助實施。
第四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采取個人自愿、分區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
第五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構成,具體積分項目指標見附件《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第六條 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分類管理、分區排名的原則,流動人員可根據其積分情況享受相應的服務和管理待遇。
第七條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其未曾入讀小學或初中(含中山市內、外)且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產權房屋所在地申請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新生公辦學位排名。
第八條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提出申請的上月在中山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在中山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及自有住房,
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于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并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申請承租屬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條 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流動人員,提出申請的上月在中山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派駐中山市分支機構,可在總部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申請積分入戶排名:
(一)申請人本人、配偶、子女或雙方父母在中山市擁有合法房產;
(二)申請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職業連續滿3年的(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并辦理居住證為標準)。
第十條 流動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學位的指標數、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標數以及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的指標數,由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每年對需要享受相關待遇的流動人員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標數內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對積分達到入戶中山市條件并取得入戶指標,但暫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流動人員,3年內可憑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和積分入戶告知書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公共服務和待遇:
(一)其子女可享受戶籍居民子女同等的義務教育待遇,但須在申請積分入戶的同時申報子女新生入學需求信息;
(二)在本市創業的,可享受戶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三)按規定申請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請社會救助;
(五)按規定免費享受就業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
(六)按規定辦理乘車優待證;
(七)當地政府(辦事處)規定的其他權益、待遇和公共服務。
在此期間,出現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行為、犯罪行為的,按規定取消其入戶資格和享受待遇資格。
第十三條 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流動人員,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理完畢的,以及已離婚但在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其前配偶未接受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積分入戶。
第十四條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因實際需要調整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五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規定擬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頒布實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中府〔2014〕10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附件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三部分組成,即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其中基礎分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和居住情況三項內容,
附加分指標包括個人基本情況、人才崗位、專利創新、表彰獎勵、社會貢獻、納稅情況、兒童隨行卡辦理、社會教育、基礎教育等九項內容,扣減分指標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和違法犯罪兩項內容。
入學、承租公租房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
入戶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
積分指標及分值如下:
一、基礎分
(一)個人素質積分=文化程度得分+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標準:初中積10分;高中(中技、中職)積15分;大專積60分;本科及以上積80分。
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計積分。
2.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得分標準: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計分,不累計積分。
(1)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
初級技工積10分;中級技工積20分;高級技工、專業技術資格初級積40分;技師、專業技術資格中級積60分;高級技師、專業技術資格高級積80分。
(2)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
在建立嚴格規范的專業技術、技能崗位等級和職業發展通道,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市大型骨干企業就業,從事專業技術、技能崗位工作滿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員,經企業評定的崗位等級相當于初級職稱的積30分;相當于中級職稱的積50分。
此項積分只計入積分入戶總積分,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訂。
(二)參保情況積分。
得分標準:參加中山市社會保險,每滿半年積7.5分;在廣東省內中山市以外參加社會保險,每滿半年積2.5分。
可累計積分,不滿半年不計分。
(三)居住情況積分=房產情況得分+辦理居住證(或暫住證,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得分。
1.房產情況得分。
得分標準:本人、配偶、子女或雙方父母在中山市擁有合法房產(住宅)積150分。
每套房產限成功申請一次積分入戶及一對夫婦申請積分入學。
2.辦理居住證年限得分。
得分標準:在中山市內辦理居住證,每滿半年積5分,可累計積分,不滿半年不計分。
2016年7月1日以后,凡首次在中山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其辦理居住登記時間納入居住證年限計算范圍,最長不超過半年。
3.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得分。
得分標準:
(1)按規定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積6分;
(2)在本市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每繳交3個月積1.2分,最高限30分。
二、附加分
(一)個人基本情況積分=年齡得分+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得分。
1.年齡得分。
得分標準:45周歲以下,年齡每減少1歲積1分,最高限15分。
2.衛生和計劃生育情況得分。
得分標準:
(1)自覺為子女參加中山市計劃免疫,積1分,按程序完成國家一類疫苗接種的,積2分;子女按規定完成健康檢查,積1分。
(2)完成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所有項目的,積1分;在懷孕12周前到我市助產機構建卡,并按規定落實5次孕期健康檢查的,積3分;未在12周前建卡,但已落實5次孕期健康檢查的,積2分。
(3)在中山市簽訂了《家庭醫生式服務協議書》,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均在中山市建立了完整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積2分。
(4)申請人在離開戶籍地前辦理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統一格式的《計劃生育服務證》,到達中山市后按照有關規定在居住地衛計部門進行驗證,并按照證件的管理年限及時換證,積3分。
申請人一個月前已在中山市計劃生育信息系統辦理信息登記的,積1分。
(5)申請人夫妻雙方無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生育行為的,積60分。
(6)申請人夫妻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生育行為,均已接受處理完畢的,積30分。
(5)、(6)項積分只計入積分入學總積分。
(二)人才崗位積分。
1.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得分。
得分標準:在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的技術人員,每滿1年積5分,最高限30分。
具體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制訂。
2.總部企業技術人員得分。
得分標準:在我市總部企業就業的技術人員,每連續滿1年積5分,最高限30分。
具體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制訂。
工作企業同時為高新技術和總部企業的,不重復計分,按最高單項分值計分。
3.環衛工作人員得分。
得分標準:在中山市從事環衛工作滿3年積15分,每增加1年再積5分,最高限30分。
(三)專利創新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中山市獲得國家授權并有效的發明專利在遞交申請時記載的發明人,每項積15分;發明人為多個的,按實際發明人數進行平均計分。
最高限30分。
(四)表彰獎勵積分。
得分標準:在中山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中山市鎮區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處級行政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積30分;獲得中山市黨委政府或廳局級行政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
每次積60分;獲得省黨委政府或部級行政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積90分;獲得黨中央、國務院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積120分;可累計積分,最高限120分。
(五)社會貢獻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中山市從事社會服務按以下標準計分。
1.參加志愿服務滿50小時積4分,此后每滿10小時積1分,最高限20分。
2.參加無償獻血每滿100毫升積1.5分,機采血小板每1U積3分,最高限15分。
在中山市登記成為中華骨髓庫志愿者,積3分;成功實現骨髓捐獻(造血干細胞),積50分(此項積分不受近5年限制)。
3.個人捐贈每滿1000元積3分,最高限15分(接受捐贈的單位必須是政府認定的中山市慈善公益組織)。
4.按有關規定在中山市積極舉報火災隱患或違法犯罪線索的,經核查屬實后,每宗積0.3分,最高限20分。
5.提交積分制管理申請時,擔任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兼職聯絡員且在聘期內的,積5分。
6.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參與各項社會服務,在中山市兩新組織黨員積分服務網取得相應積分的,每滿1000積分積0.5分,最高限30分。
(六)納稅情況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個人在中山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款每滿1000元積1分,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累計繳納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款每滿1萬元積1分(個人繳納的其他稅款以經營實體中個人的出資比例計算),最高限300分。
(七)兒童隨行卡辦理積分。
得分標準:主動到流動人口管理部門為子女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的,積3分。
(八)社會教育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中山市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和社會教育培訓,提升自我素養,獲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廣播電視大學頒發認可的結業證書,每次積3分;不同類別的課程培訓結業可累計積分,最高限15分。
(九)基礎教育積分。
得分標準:
1.申請入讀公辦小學一年級的流動人員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幼兒園(含公辦和民辦)接受學前教育每滿1年積1分,最高限3分。
2.申請入讀公辦初中一年級的流動人員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小學(含公辦和民辦)連續就讀每滿1年積1分,最高限6分。
此項積分只計入流動人員子女積分入學總積分。
三、扣減分
(一)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減分。
減分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每生育(含收養)一個子女扣60分。
(二)違法犯罪減分。
減分標準:
1.近3年內曾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次扣30分。
2.近5年內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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