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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解散程序有哪些
合伙企業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終止活動;合伙企業解散后,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伙事務。
1.解散事由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伙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責任
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公司解散的三種情況【2】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的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3.請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關案例:
2004年8月,其與市民張某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
公司在經營中,張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收支無嚴格的制度,隨意私用。
為此,李先生曾多次要求張某公開公司的經營狀況、會計報表、賬冊等,并要求分配利潤遭到拒絕。
2006年,雙方發生糾紛,張某在公司法定賬戶外,又設立了一個賬戶,將公司資金轉入該帳戶,使其完全失去了對公司財務收支的掌控和知情權。
李先生問:在此情況下李先生應該怎么辦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張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侵害了股東的合法權益;兩大股東矛盾激化到無法調和的程度,公司經營陷入癱瘓,事實上已構成了公司解散的條件;根據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
李先生可請求法院依法解散有限公司,并進行全面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3】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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