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森林防火是一項重要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可以有效保護生態資源!以下是森林防火工作職責,一起來了解吧!
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責【1】
1.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森林防火條例》及有關法規的實施。
2.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訂森林防火措施,實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
3.管理森林防火檢査站和從事護林防火的護林員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實施森林防火監督。
4.指導專業、義務、應急撲火隊的建設和管理。
5.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
6.負責森林火災統計、信息上報發布工作及管理森林火災檔案。
7.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8.完成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上級森林防火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半專業森林防火隊工作職責【2】
1、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
2、認真貫徹執行鄉黨委、政府的指示和決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的預防和撲救任務。
3、協助各村開展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配合黨委、政府實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指導群眾預防火災和安全自救,制定森林防火預防措施和森林火災撲救預案。
5、加強業務培訓和訓練,定期開展森林火災撲救演練,不斷提高撲救森林火災能力。
簕竹鎮森林防火工作崗位責任制【3】
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撲救難度大的災害性事故,對森林資源安全、林區社會穩定和生態環境建設都有重大影響。為使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實處,盡最大限度杜絕森林火災的發生,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森林火災事故,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經黨委研究決定,制訂我鎮森林防火工作崗位責任制如下:
一、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積極撲滅。森林防火工作重在預防,為此,全鎮上下必須齊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和巡查力度,把森林防火的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到千家萬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堅持巡山護林制度,杜絕山林火災的發生;一旦發生山火,一定要采取積極的態度,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2、實行森林防火包干責任制。實行掛點領導和駐村鎮干部以及村兩委干部對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包干責任制。村(居)委支書、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轄區內無森林火災發生。
3、干群結合,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各部門之間、干群之間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在全鎮上下營造出一個森林防火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杜絕我鎮森林火災的發生。
二、措施
1、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的防火意識。利用拉掛宣傳橫額、張貼宣傳標語、派發標語單張、與農戶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在山林入口處標示警示牌和電視廣播宣傳等形式進行宣傳,使森林防火的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到各家各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偕知,有效地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識。
2、健全巡山制度,明確巡山責任。林業站人員、鎮、村干部在森林防火期內必須每天輪流巡山,巡山人員要切實負起責任,發現違規野外用火、亂砍濫伐現象要及時制止,真正做到見煙查、見火罰,情節嚴重的,要立即報告鎮政府,做到及早發現及早處理。
3、嚴肅紀律,科學撲救。一旦發生山林火災,當地村(居)委要第一時間報告鎮政府,并立即組織群眾上山撲救,鎮政府接到火警后要立即向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同時上報縣森防辦,迅速通知鎮政府干部職工集中鎮政府待命,聽從鎮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調遣,奔赴現場撲救。
同時通知各村(居)委各組織不少于30人的村民準備增援。山火撲滅后,必須安排足夠的人員看守火場。在撲救的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指揮部的調遣,看守火場的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確保無復火現象的發生。
三、獎懲辦法
1、村(居)委會的考核按村級崗位責任制執行。
2、鎮、村干部和林業站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要求進行每天巡山,如輪值當天無故不參與巡山者,村干部每人每次在年終獎金中扣除50元,鎮干部每人每次在年度考核綜合分中扣除2分;如輪值當天發生火災,并未及時發現,以致造成火災難以控制,過火面積達15畝以上的,鎮干部、職工每人每次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扣除4分,無故不參與巡山者加扣2分,村干部每人每次在年終獎金中扣除100元,無故不參與巡山者加扣50元。鎮政府對盡職盡責巡山且在森林防火期輪值期間無發生山火的鎮干部職工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獎勵2-5分;
3、撲救山火時,村(居)委干部必須全部參加,無故不在場參加撲救山火的,每人每次在年終獎金中扣除150元。
4、鎮干部、職工接到撲火通知后,在上班時間,必須在30分鐘內集中鎮政府,如休息時間, 必須在50分鐘內集中鎮政府,否則, 每人每次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扣除3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撲救山火的,向書記、鎮長請假,經同意后方能作請假處理,否則,作無故不參加撲救山火者處理;無故不參加撲救山火的,每人每次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扣除5分,如是連續2次的,取消年終獎金,并提交黨委研究作出紀律處分。
5、鎮干部、職工在現場參加撲救山火不服從班子成員指揮調遣或不盡職盡責參加撲救山火的,每人每次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扣除5分,情節嚴重者,在年度考核中將評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等次。
6、鎮干部、職工如因特殊情況改變了手機號碼的,必須及時報黨政辦和所在辦公室更改,在森林防火期內必須要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如遇發生山火通知其本人關機或因手機號碼改變而通知不到其本人的,將按獎懲措施的第4條處理。
7、看守火場人員,原則上由發生山火的村(居)委會組織落實,并安排1-2名村干部參加;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落實看守人員,由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調遣落實;看守人員必須盡職盡責看守火場,如發生復火一定要齊心協力及時撲滅,如不能及時撲滅或處置不當造成再次組織人員撲救山火的,鎮、村干部不但取消撲火補助,鎮干部、職工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扣除4分,村干部在年終獎金中扣除100元,不發給村民看守火場補助。
8、后勤工作人員必須全力以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證按時足量將飯盒和飲用水送到山上,使參加撲救山火的人員都有飯吃有水飲;后勤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后勤組長的安排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如有不服從者將按獎懲措施的第4條處理。
9、發放的撲火用品(包括撲火服、水壺、背囊、鐮刀等)必須妥善保管,不準遺失,如遺失者按原價賠償。如有損壞以舊換新。如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本單位必須全部退還給政府。
10、如當年發生山火,過火面積達到15畝以上的村(居)委會,該村(居)委會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駐該村的鎮干部、職工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扣除4分,該村兩委干部在年終獎金中扣除100元。
11、如當年無發生山火的村(居)委會,鎮政府年終給予獎勵1000元。
12、在撲救山火中表現突出的鎮干部、職工,每人每次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給予獎勵2-5分。
13、該崗位責任制獎懲計算時限從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崗位責制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關條文最終解釋權歸農林水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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