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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時期為何會設刺史監察
漢武帝時期設刺史監察
刺史制度含義:
是漢武帝在秦御史監郡和漢初丞相史出刺基礎上的獨創,是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產物。
漢代刺史制度的形成、發展與演變都有著其特定的歷史背景。
刺史制度的形成、演變與兩漢政治休戚相關。
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東漢政權瓦解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
漢武帝時期的監察制度:
漢武帝創建了刺史制度。
武帝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置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
《漢書》卷六《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師古曰:“《漢儀》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
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
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那六條是: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的不法行為。
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執法不公平。
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
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子弟不法。
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
對刺史的職權作出明文規定,既可以為刺史行使權力提供依據,又可以防止刺史干擾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務。
設置刺史的范圍是十三個州,分別是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
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歲,舉為守相”。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稱的情況不同。
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況不同。
并且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緊監察,取得業績,比用更高的官員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
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漢武帝建立刺史制度原因:
一、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成為一種必要的措施。
武帝巡視地方時,很多地方貪官畏罪自殺,這說明地方吏治腐朽情況是很嚴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監御史都沒有向皇帝報告,可見他們的失職以及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完善,這促使漢武帝尋求建立一種更完備的地方檢查制度來加強對地方郡國的控制。
二、中央集權加強的必然結果。
漢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加強中央集權。
他黜百家,獨尊儒術,頒布推恩令、設置左官律、附益法,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西漢中央的王國問題。
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必然要求。
刺史的職責:
刺史歸御史管,御史是秦官
秦御史大夫的職責:
一是承轉皇帝詔令制書,“受公卿奏事”,并兼掌圖籍文書及記事之任;
二是監察百官,“舉劾按章”,主治重大案件。
漢武帝時加強對地方控制的措施:設十三刺史,刺史官級低于郡守,但其代表中央。
巡行郡國,監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以后,成為定制,形成一套監察制度。
有必要點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層層監察的基礎上(并非原來地方沒有監察),增加了中央直接監察的內容,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監察權力得以延伸。
東漢時,刺史成為常駐官員,后又掌軍政大權,刺史成為州的最高長官(監察官員演變為行政官員,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監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為地方長官,失去監察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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