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申請書
第一篇:土地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申請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申請人xxx之妻),務農。被申請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漢族,住xxx,xxx,xx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用權為一組村民xxx、xxx所有。
事實與理由:位于xx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xxx、xxx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
1996年申請人之子xxx與被申請人xxx簽訂了“關于xxx與xxx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xxx收取了xxx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后xxx于20XX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xxx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xxx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xxx,情有可原。
可是xxx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xxx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以上證據充分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20XX年5月26日
第二篇:土地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xxx(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被申請人:xxx(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申請事項:請求xx鎮政府依法確認位于xx村xx組與xx村xx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我所有。事實與理由:該地塊屬于我村xx組所有。
70年代,在xx路的西邊開挖一條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組的土地一分為二,之后,經村、組干部同意,從70年代開始,我家就在該土地上進行種植樹木,后因架設高壓線路,樹木被砍伐后,我家繼續在該土地上種植其他植物至今,沒有任何人提出過異議。20XX年春天,被申請人xxx在該土地上種植瓜果,被我母親毀壞,后經人調解無果,被申請人又把草堆在訴爭的土地上。
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的權利,我多次找當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處理,均無結果。被申請人xxx作為外村人,強行侵占我的土地,該土地與他無任何關系。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現申請xx鎮政府依法對該訴爭的土地作出確權認定。此致xx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土地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年××月××日生,××族,××××人,農民,住×××××××××。被申請人:××××,××,×××歲,××族,××××人,農民,住×××××××××。申請確權的目的:請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原××村××組××××××及周圍活動場所處理給×××××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所有權及場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歸×××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其強占我戶管理使用的部分場所歸還回給我戶繼續管理使用。
申請確權的理由:××××年,農村實行以戶為組的聯產承包制,土地承包給了農戶,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管理方式也相應采取了變革。
經××××全體生產隊員各戶主共同商議決定:將屬于××××××及其周圍活動的場地處理給××××,×××××等部分生產工具處理給××××××××等戶,帳目當時已結清。因歷史背景與現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辦事程序遠遠不能與現在相比,不具備規范化,僅由××戶人家組成的生產組組長××××和成員×××、×××、×××、×××人口頭達成協議,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根據。但除被申請人×××外,其他××人至現在對口頭協議是一致認可的。
大約在×××年左右,被申請人×××在與我的場地相連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戶人家組成的生產小組成員之一,否認×××周圍的場地已經全部處理給我家,他家應有一份為借口,強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場地長×××米,寬×××米,面積為×××平方米,作為他家的院壩使用。
當時我母親找他理論無果,他仍強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塊×××地,本屬我戶管理使用的場地,他家強占,拒不退還給我戶。(兩處被占情況,見示意草圖)。
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將上述場地移交給我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國土資源部2003年1月3日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特申請鄉政府確權,確認上述場地的使用權歸我享有;責成被申請人×××退還強占的土地給我管理使用。此致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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