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申請書(通用24篇)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我們會經常使用申請書,我們可以將自己的愿望和請求寫進申請書里。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復核申請書(通用2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復核申請書 1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xx年第xx期和xx年第xx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2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本人,男,xx歲,家庭住址:xxx,身份證號:xx,準假車型xx,系xx號牌車駕駛員,聯系電話xxxx。
我駕駛上述車輛于xx月xx日xx時x分許,自北向南行駛至xxx路口處時,與xx駕駛的xx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隊xx月xx日作出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我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我認為我在該起事故無責任或者最多承擔次要責任,現依法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如下:
復核請求:請貴支隊依法調查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形成原因、當事各方的行為過錯,科學分析當事各方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學、公正的責任認定。
理由和主要證據:
1、該起交通事故二輪車駕駛員死亡,沒有對雙方駕駛員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進行鑒定,導致事實不清。
2、出具鑒定報告,x月x日向我送達鑒定報告,xx月xx日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違法。
3、該起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xx駕駛二輪電動車(極其可能為機動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然駛入公路,導致我采取緊急制動無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過錯,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萬能”條款對我進行定責,并且定同等責任,顯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理論,生活經驗法則,xx駕駛二輪電動車未進行觀望直接駛入路口并且左轉彎,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而我正常行駛,采取緊急制動無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或最多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險情、避讓”交通事故責任理論,險情作用的大小在于險情避讓的可能性大小;避險行為的`作用大小取決于對險情避讓成功的可能性,對于能夠避讓的險情由于自身錯誤或者操作不當而造成避險失敗的,其作用就大,對于難以避讓的險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駛,對xx駕駛二輪電動車沒有觀望直接駛入公路的行為無法預測,無法避險,應該無責任。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或者最多次要責任。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3
xx車輛管理所:
我叫劉安榮,身份證號碼:是四川省亞成駕校的一名學員,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別參加了兩次場地技能考試,均沒有通過。
第一次考試的項目為坡道起步、側方停車、繞圓餅三項,其中側方停車時車身出線,壓了兩個圓餅而沒有通過;第二次為補考側方停車和繞圓餅,其中側方停車沒有問題,但又軋兩個圓餅而仍然沒有通過考試。
對于第一次考試沒有通過,我沒有理由,因為側方位停車本是沒有懸念的,只是看錯了桿,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軋了兩個圓餅是因技術不佳造成的。
對于第二次考試沒有通過,我提出一點意見:
1、公安機關對駕駛證申請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權,賦予申請人駕駛資格的`行政行為,應當遵循行政行為的一般原則。
據我所知,在最近較長一段時間里,場地考試均沒有進行圓餅、單邊橋這兩項考試,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這兩次場地考試沒有進行圓餅、單邊橋的抽考。
為什么2月11日這天突然要進行圓餅的考試呢?并且是當天進了考場才知道要抽考的。
這樣有違行政行為公平原則!
2、對于第二次考試軋兩個圓餅,我也有意見:
根據《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八)通過連續障礙
1、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不合格;
2、車輪駛出邊緣線,不合格;
3、車輪軋路邊緣線,每次扣20分;
4、軋一個圓餅,扣20分;
5、碰、擦一個圓餅,扣10分。”之規定,本人前后輪都軋了第四個圓餅,并沒有碰擦其他圓餅,應當為“只軋了一個圓餅”,僅該扣20分,而考試員(沒有警號,沒穿警服)說只要是兩個輪子軋了就算是軋了兩個圓餅------本人當場向考試員說明了這種情況只算軋一個圓餅的,但他沒有聽取我的申辯,依然按他所講扣了40分。
綜上,肯請所領導對本人考試經過進行調查,對本人考試情況進入復核。
給申請人一個公正的答復。
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4
申請人:張xx,男,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路1x號院xx號樓xx號。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第xxx號),特申請復核
事實理由如下: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后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后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二、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形成原因認定事實不準。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可見李應寬在向北行駛過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東行使回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并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并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三、由于認定事實不清和不準,因此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明責任不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于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后采取向東回避行使并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5
申請人:
家庭地址:
身份證編號:
聯系手機:
被申請人:
家庭住址:
身份證編號: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xx]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xx時許,申請人駕駛xxx號大型臥鋪車,從x開往xxxxx方向,途徑xxx路段,在車輛臨近被申請人大約2米距離時遇被申請人突然自左向右橫穿公路,造成采取無法避及無法預見事故的緊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請人受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20xx年xx月xx日xx時許,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在于被申請人突然加速橫穿公路的行為,被申請人它的違法之處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上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顯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請人在有意識地在橫穿公路時,是在車輛臨近行人距離約2米時突然加速橫穿公路而導致申請人采取措施來不及,車頭碰撞到被申請人而發生的事故。而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的規定,因為這條規定是在車輛車輛可控制的`安全區行駛的情況下適用,而并不適用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的行為。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這是任何人是無法預見的,也是無法避讓和無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請人思想麻痹而導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申請人套上這一條法律是錯誤的。
(3)、申請人沒有超速行駛,是在規定的正常的行駛速度,當時發生事故準確時間是xx年xx月xx日,這是當時車輛上GPS衛星定位系統測出的,當時行駛速度是65.95公里/小時。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申請人認為本起事故的過錯完全在于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是具有嚴重的過錯,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沒有過錯,不應當認定為主要責任。這是完全顛倒黑白的事故認定,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著事實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20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申請人: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6
申請人: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復核請求:
1、懇請貴部核查卷一、卷二、卷三答題紙是否屬于申請人,成績合成、錄入是否準確,復核此三卷應得分;
2、懇請貴部核查券四成績錄入、合成是否準確;復核卷四應得分;
3、懇請貴部予以書面通知復核結果。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杭州區考生。于20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州市開元商貿職業學校長德校區參加貴辦組織的20xx年國家司法考試,準考證號碼為:xxxxxxxxx,申請人現查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為xx、xx、xx、xx,總分計xxx,此為申請人第二次參加司法考試,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檢后所公布的答案的估分與實際成績相差巨大。
申請人對卷四科目考試成績有疑義,主要理由是:卷四系人工閱券,成績合成、錄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難免偏差;
申請人對卷一、卷二、卷三科目考試成績亦存有疑義,主要理由是前三券雖系機器閱讀,但在系統錄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輔助完成,工作量大,難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機讀卡閱卷,鑒于技術本身即利用紅外線感應炭(石墨)技術存在各種誤讀的可能,申請人亦存有疑義。申請人考試時被要求使用2B鉛筆進行填涂,并被“電腦讀卡設備”進行“閱卷”。讀卡設備“讀卷”時通過炭對紅外線的敏感反應兩項指標:指標一,鉛筆中炭(石墨)的濃度;指標二,被涂黑區域的面積的大小。正是根據這兩項指標對申請人的答題做出判斷。但正是這種看似快速的閱卷方式卻存在明顯誤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1、申請人考試時被要求使用2B鉛筆,但卻未被提供2B鉛筆,盡管被收取220元考試費,而一支2B鉛筆的市場價只有2元左右,因此申請人只能去市場另行購買并使用,但市場上的2B鉛筆卻充斥大量假貨或不合格商品(詳見附件證據,新聞報道等),部分鉛筆中碳濃度不達標,達不到“電腦讀卡設備”“閱卷”要求。中國制筆協會副秘書長陳三元告訴《北京科技報》,“現在雖然一些用假冒的2B鉛筆涂寫的答題卡閱卷機也能夠識別,但是制假者由于缺乏嚴格的統一質量標準,其生產的鉛筆質量并不穩定,他們的`鉛筆也許一支的識別率可以達到100%,而另外一支的識別率就只有80%,中國制筆協會的專家曾經做過一個實驗:他們用真、假2B鉛筆在滿分為100分的三張答題卡上分別規范填涂了相同的標準答案,讓閱卷機進行判分。結果,真2B鉛筆填的答題卡得了100分,而假2B鉛筆填的答題卡分別得了99分和87分,并且單讀識別和連續識別得出的結果都是如此。”(詳見附件證據,新聞報道等),而申請人考試用鉛筆經證實,其中確有一支屬不合格商品,鉛筆的濃度太淺,接近H級別的鉛筆。因此涂出來的筆跡就會稍淡,光標閱讀機極有可能將申請人用此鉛筆(考試中共有三支鉛筆,部分題使用此鉛筆)涂得比較淡的答案忽略而當作沒有選,“誤解”申請人的正確答題意圖,從而導致指標一所欲反應的申請人對答案的選擇出現誤判。
2、針對指標二,考試時申請人被要求按照答題卡填涂“格式”進行填涂,且同時既被告知要“涂滿”,又被告知“不能超出填涂方框”,而格式例為印刷式,在事實填涂過程中,人工不可能完整的涂畫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請人在考試時并未被告知“涂黑面積”確切大小才能符合“電腦讀卡設備”閱卷要求,即便是現在,申請人亦不得知“涂黑面積”的恰當大小能符合“電腦讀卡設備”閱卷要求。而這是國家司法考試,并非美術學院招生,即便是美術學院招生,也難有幾個人涂畫出完美的“格式”例。因此,考試時被告知的填涂方式本身必然導致申請人的答題意圖被“電腦讀卡設備”誤判。
3、申請人部分題目在重新思考、檢查后需要更正,或由于位置填涂錯誤而需要擦掉重改,因此修改是必然的。但因鉛筆濃度及答題卡設置空間等原因,包括題與題設置間隔、選項與選項之間設置的間隔過小等原因。當再要擦掉時就會很難完全擦干凈,再用力擦的話,就很有可能會把答題卡擦破,這樣一個“錯誤”的痕跡就留在了答題卡上,光電閱讀機在掃描的時候,就“可能”把這一痕跡識別出來而錯誤地認為申請人的答案是錯誤的,從而導致其對申請人答案的誤判。
4、若答題卡在交卷后被折疊、弄臟、或部分位置被其他異物覆蓋(比如相鄰兩張答題卡的上一張背面粘有異物)、弄破等,導致機器無法讀卡或錯誤讀取部分信息,難免偏差。
基于以上四點,僅進行“電腦讀卡設備”閱卷,而對于前三卷非零分試卷不予復核的權利,難免偏差。
綜上,難免偏差,基于“小概率事件必然發生”,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申請人特申請成績復核,懇請貴部予以處理。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7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叫xx,是xx鄉xx村xx人,家中4人,是家庭貧困戶、低保戶。我的妻子因病常年在家需要藥物維持,且需要人照顧,故此我無法外出打工,只能留在家中照顧生病的妻子。
我的大女兒在x讀書,現在因胃穿孔住院,家中竟然沒有一分錢能夠拿出來帶給女兒,好在有她的朋友們伸出援助之手,幫助女兒暫時墊著住院費用,但是之后要還是要把錢還給那些好心人,我想盡辦法都拿不出錢來。
我的小兒子還在x讀書,每個月都需要給他寄生活費,雖然小兒子很懂事,很節省,但對于現目前沒有收入的我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現在我已經是走投無路,真的`沒有辦法了,因此向關心農民的各位領導申請,懇請政府給予我經濟上的幫助,幫我渡過這個難關,感謝各位領導的關心和支持!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
復核申請書 8
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于xx年xx月xx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于xx年xx月xx日前履行。)
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9
申請人:xxx
被申請人:xxx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xxx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采取鳴笛、并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采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并沒有采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
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申請人:
20xx年11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10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云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云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云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申請人:
20xx年03月25日
復核申請書 11
申請人:xxx(死者xxx之妻),女,漢族,70歲,xxx人,住xx市xx區xx鄉xx村,公民身份號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1、《事故認定書》里基本情況一項中遺漏重要路面情況。事故現場記錄為南北向的一般鄉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寬3.5米,道路稍彎,有坡度,視線良好,附著系數0.7。而根據現場照片來看,事發路面大部分已被錳沙土所覆蓋。這樣的道路狀況不可能有0.7附著系數,且有一明顯的對反映案件事實至關重要的障礙物――土丘沒有記錄。
2、事故現場圖中繪制的車輛位置,其中一處已經超出路面與事故現場照片明顯不符。從照片中可以看出現場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車輛與路邊之間,可以證明事故車輛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認定書》證據不足,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實真相。
1、事故認定的證據之一xxx的證言,其前述其聽到碰撞聲音后才到達現場看到的是事后現場,而后述中又表述事故前兩輛車的行駛方向,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只能證明事故已經發生和事故發生后的情況,卻不能證明事故發生之前和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事故發生位置事故車輛行駛方向的證據;
2、交警大隊對同一方當事人xxx、xxx的詢問記錄中講自己的車行駛在本方右側且車速不快,因其兩人即是母子關系、又是同一方當事人、還是對案件處理結果承擔責任的人,其對案情的陳述證明力較弱,且對自身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事故認定的另一重要證據現場圖中標識不清,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情況。一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摩托車與道路邊緣的位置距離,其沒有注明測量的車輪位置是車輪的中心還是車輪的邊緣至道路邊緣的距離。二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車輛與道路邊緣的距離與現場照片中對比參照物判斷的距離明顯不同。三是事故現場圖只標識了事后車輛的位置,卻未標清車輛碰撞前和碰撞時的痕跡位置。
證人證言未能明確碰撞發生的位置、現場圖標識的位置距離又不清楚且與照片不符、車輛碰撞時路面痕跡又未記錄,致使車輛碰撞位置這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最重要的事實未能得到科學的證明和合理的解釋,應當對碰撞車輛自身的痕跡結合事后車輛和人員的.位置進行全面鑒定,然后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查清事實的真相。
三、《事故認定書》程序錯誤,嚴重影響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該案中即不存在國家秘密也不存在商業秘密更不存在個人隱私,但交警大隊從未通知也未組織過證據公開。這不得不使當事人對交警隊以不公開證據的方式做出《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的公正性提出質疑。
四、《事故認定書》法律適用錯誤,嚴重影響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
1、《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對xxx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三項之規定,認為羅xx做為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應當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是辦案人員對法條的錯誤解讀。該法條原文如下:‘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條中所設定的假定條件為,在狹窄的坡路上。這個假定條件應當理解為,有坡且路面狹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對兩車交匯通行。在此假定條件下,下坡方應讓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寬度足夠相對兩車輕松順利通行的情況下要求一方讓另一方先行,因為即已可以輕松交匯通行,又何須讓行。
2、《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沒有對彭xx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障礙物一方應讓行無障礙物一方)進行認定。交警大隊即不在基本情況中真實記錄路面大部被錳沙土所覆蓋,且在彭xx行駛車道有一明顯障礙物――一錳土丘的情況,又不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對該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是為明顯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隱瞞之嫌。
綜上所述,xx公交認字【20xx】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死者羅xx負主要責任,彭xx負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彭愛國,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屬的感情不顧,嚴重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本質。作為死者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十分不服,提出復核申請,請求上級領導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公交認字【20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x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彭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以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以撫慰死者的靈魂。
申請人:xxx
20xx年6月11日
復核申請書 12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13
申請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
被申請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交通警察支隊x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年年10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x縣xx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xx無證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無牌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xxx侵犯xx的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xx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xx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出臺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總之,xx市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復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
復核申請書 1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作出的第20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x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xx。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xx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作出的第20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賈xx
20xx年3月28日
復核申請書 15
申請人:xx,男,漢族,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xx鎮那秀村楊沖組,公民身份號碼:xx,系駕駛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駕駛員,現押于xx市看守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由:申請人與xx(死者)交通事故,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法申請復核,
申請請求:
一、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偵查立案并無罪釋放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時30分許,申請人駕駛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xx市大瑤鎮南川社區村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環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轉彎,在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身已經全部進入環城大道且車頭已經到達道路中線,其它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的車輛已經停車避讓左轉的贛xx車輛時,xx駕駛的湘xx輕型廂式貨車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嚴重超速(該路段最高限速為30Km/t,湘xx號車速在60Km/t以上)行駛,并在沒有任何制動的狀況下,直接與申請人駕駛的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造成xx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顯然,本次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xx嚴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車輛轉向暫時不能通行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請人為了幫助xx家屬獲得民事賠償,在制作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對xx駕駛湘xx號車嚴重超速(超過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車輛已經停車讓行的狀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xx應該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而贛xx號車按交規進入左轉彎,且車輛第一軸左右二輪已經超過中線,不能預見且無法避讓湘xx號車嚴重超速,并在發現前方不能通行時,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直接與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因此,xx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任何責任。下面,申請人就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法違規處簡要敘述如下: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xx號車車速進行確認,顯然是故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作為交警,應當知道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車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別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xx駕駛的湘xx號車車速沒有超過該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會發生本次這樣嚴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確定湘xx號車車速,是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標,而被申請人故意回避湘xx號車車速,顯然不符合交通法規的規定,明顯有失公平,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xx號車是否采取制動進行確認,僅輕描淡寫地認定湘xx輕型廂式貨車左前輪胎面磨損嚴重,不符合GB7258—20xx《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從本次交通事故來看,如果xx駕駛的湘xx號車沒有超過限速,且采取制動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但從現場沒有剎車痕跡來看,xx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沒有對湘xx號車采取任何制動措施,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請人故意隱瞞xx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的事實,從而認定申請人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三、被申請人沒有對與湘xx號車同向車輛司乘人員進行調查,從而隱瞞申請人駕駛贛xx車輛進入左轉,同向車輛已經避讓的情況下,xx駕駛湘xx號車嚴重超速且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與申請人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錯誤認定申請人的責任分擔,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為此,特依法申請復核,請復核機關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依申請人之申請請求作出復核決定。
辯護人:
二0xx年二月十六日
復核申請書 16
尊敬的xx教育委員會:
我是xx市xx學校20xx屆高中畢業生,考生號為xxxxxx,特函,申請針對本人參加20xx年高考中被判定為作弊的結果進行單招復核。
首先,我想強調的是,我絕對沒有作弊的行為。當時考場上出現了x些不可控因素,導致我的考試出現了偏差結果。雖然此前我已經向監考老師反映了這個問題,但遺憾的是并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
畢竟,作弊在高考中是一項嚴重的違規行為,一旦被認定,將不僅僅引發身心上的負面影響,也會對我的未來產生極大的影響。本人經過深思熟慮,決定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單招復核的申請。
我相信,單招復核的途徑將是公正、透明的,也將能夠從更細致的角度對我的考試結果進行評估和分析,從而更加準確地反應出考試的實際水平。
本人也特提供以下幾點資料和相關證據來證明我在考試中沒有作弊的行為:
首先,我在此特別感謝我的監考老師們的支持和幫助。他們對我這位考生的管理一直嚴格而且公正,從未對我有任何歧視的.舉動。而我也從來沒有受到他們的任何干擾或監視。此外,監考老師們也一直在確保考試的公正性,沒有發生任何類似于泄題等違規行為。
其次,我提供多份與本人考試結果相符的歷次模擬考試成績,加上我的高中成績單和各方面的優秀表現,證明我是一個承認規則、勤奮學習的好學生,不可能做出違規行為。
最后,本人特別希望xx教育委員會能夠重視此問題,并為我提供單招復核的機會。我希望,針對我的問題能夠有更加細致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我在考試中沒有做出任何偏差操作。
感謝xx教育委員會的閱讀和支持,期待能夠早日得到單招復核的結果。
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17
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xx公交認字【20xxx】第70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徐xx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14日,輝駕駛湘GC65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xxxx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G16905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20x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xx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為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于兩車痕跡鑒定報告書以及技術鑒定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為什么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xxxx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鑒定結論及其他任何關于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為。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xx公交認字【20x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復核。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18
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魏,男,歲,住河南省市鎮村組申請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A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年xx月xx日時許,駕駛的豫A號車與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19
尊敬的xxx領導:
我是xxx公司的員工,因某些原因被辭退。經過調查和核實,我認為公司對我的辭退處理存在不正當和錯誤的情況,特此向貴公司提出復核申請,請求公司對我的辭退做出重新評估和處理。
現就我的辭退問題,我提出如下申訴:
1. 公司在辭退我之前,沒有及時告知我存在哪些問題,也沒有進行整改的機會,導致我被辭退的'結果不公平。
2. 公司在辭退我的過程中,未進行現場調查和聽證,沒有充分了解事實情況,導致我的權益受到侵害。
3. 公司在辭退我之后,未及時告知我有關權利和義務,導致我對辭退決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
鑒于以上原因,我特向貴公司提出復核申請,希望公司能重新評估我的辭退情況,并做出合法、公正、公平的處理決定。同時,我也愿意積極配合公司的調查和審查工作,為復核申請的順利進行做出自己的努力。
謝謝貴公司的關注和支持,期待能盡快得到復核處理的結果。
申請人:xxx
20xx年6月11日
復核申請書 20
申請人: 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 公交認字(2011)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的(2011)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的經過為:“20xx年8月6日9時50分許,駕駛號重型半掛車牽引車牽引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龍山往海口方向行駛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車道由當事人駕駛后載的電動三輪車時,牽引車的右后輪刮碰電動車的左手把,導致俞、段二人及電動車倒地,其中俞當場死亡,段受傷,發生交通事故。”,繼而認定:申請人駕駛機動車在經過人行橫道路段超越同車道前車,未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情況下實施超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條第1款第4項之規定,屬于過錯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俞雖有交通違法行為,但其行為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負本起事故責任,段未有交通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申請人認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1、事故發生時的.路段并非人行橫道路段。
事故發生時雙方車輛早已越過人行橫道,事故的地點離人行橫道足有20米以上。從本復核申請所附的照片上顯示,在事故地點事故車輛的后方根本看不見人行橫道。
2、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車輛不處在超車狀態。
根據事故認定書,發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請人牽引車的右后輪,可見發生事故時,不存在超車情況。
3、沒有證據表明發生事故時,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
從事發路段的監控錄像上無法顯示發生事故時,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
4、當事人俞、段違反法律規定,違法載人和搭乘,應相應承擔本次事故 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據此規定,俞載乘段是違法的。如果俞、段遵守了該規定,段就不會受傷,他們對此應承擔此事故相應責任。
5、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條第一款第4項之規定,但本起事故發生時并非在人行橫道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當時正超車,因此不能適用該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反客觀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錯誤認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事實與法律,依法撤銷 公交認字(2011)第號《道路交通 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申請人:
年 月 日
復核申請書 21
尊敬的教務處負責人:
我是一名學生,我對自己在最近一次考試中的成績不滿意。尤其是其中某些科目的分數讓我感到特別失望。我仔細地檢查了我的答卷,并且認為我的成績有誤導致了我得到這個結果。因此,我想向您提交一份,希望能夠得到一次公平客觀的評估。
我知道,成績的影響力是巨大的。它關系到我的`未來職業和人生走向。因此,我更需要一個公平,準確的評估結果。我希望您能釋懷我的申請,請給我一次機會,讓我能夠糾正可能存在的錯誤,并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
我深知,學習是需要勤奮和努力的,但我也相信,任何一個人都有犯錯誤的可能。畢竟,考試也是人性化的,它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錯誤。所以,我認為,這次的成績復核不僅僅是為了我自己,同時也可以為其他學生的權利需要發出一個信號:我們需要一個公正,公平,客觀的考試環境。
最后,我想再確認一遍,我不是為了得到更多分數而要求成績復核。相反,我是為了爭取一個公正的結果,消除可能存在的誤差。
感謝您的閱讀和理解,我期待您能夠支持我的申請,謝謝。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2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xx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xx賓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xx賓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xx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xx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xx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xx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xx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xx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xx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xx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23
申請人:蔡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棟x單元xxx室。
被申請人:李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市xx區xx大街xx家園x號樓x單元xx室門市。
被申請人:李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市x區xx北路xx家園xx號樓x單元xxx室。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x公交認字【20xx】第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請求依法認定被申請人李x、李xx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3時05分許,李x駕駛黑Rxxxx號金杯輕型貨車,從xx市xx區文政街x號旁邊垂直于文政街的居住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車駛入文政街時,遇由東向西蔡xx駕駛的黑Axxxx號騏達牌小型轎車及李xx駕駛的黑Axxxx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因李x駕駛機動車從道路出入口倒車駛入文政街時,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未對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避讓;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致使三車相撞,造成正常駕駛的申請人受傷及三車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正常駕駛,無任何交通違法行為,對此事故不負有責任。被申請人李x、李xx分別實施了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發生,應對此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交警部門認定申請人與兩名被申請人對此事故負同等責任錯誤,為此特申請復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李x、李xx具有嚴重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被申請人李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在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2、被申請人李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其駕駛的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措施的安全距離,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二、交警部門錯誤認定申請人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交警部門在x公交認字【20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駕駛車輛時速為40多公里。交警部門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提取的監控錄像可以證實,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該路段正常行駛的同向、對向車輛的.車速一致,始終保持安全的車速。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道路為雙向六車道,且未設置任何限速、減速讓行的交通標志、標線,根據《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
(二)項之規定,機動車在沒有設置限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城市道路行駛最高時速為70公里,申請人駕駛車輛的時速遠遠小于70公里,不存在未保持安全車速的問題。交通部門在未對申請人的車速進行鑒定,不尊重監控錄像反映的客觀事實真相,斷然認定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實屬錯誤。且從錄像來看,被申請人李xx駕駛車輛的時速與申請人相仿,如認定申請人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為,那么李xx也同樣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為,不知交警部門對此為何沒有分析認定。
三、申請人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
1、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環境因素。
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地道路和交通環境的描述為:x市x區文政街x號門前,道路為東西走向,瀝青路面,屬于城市道路;白天視線良好。該描述過于簡單,忽略了很多嚴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實際情況為:事故發生在x市x區文政街x號旁邊居住區出入口前。該居住區出入口為南北走向,垂直于文政街。該出口狹窄,寬度僅能容一輛機動車出入。該居住區出口處沒有任何標識,附近也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該出入口右側(即東側)的人行道上生長有三顆十余米高的大樹,大樹樹干粗壯、枝葉茂密。該樹木四周修有高度約為一米的水泥護墻。平行于居住區出入口、南北走向的水泥護墻長約為3米,平行于文政街、東西走向的水泥護墻長約為8米。位于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寬度約為2米,位于文政街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距離約為1米,立有一路燈桿。事故發生時,有三輛機動車停放在該居住區出入口。其中兩輛轎車緊靠該出入口前文政街的道路右側停放,兩車車頭均向西,垂直于該出入口,車頂高度距離路面約為1.6米,前后車距約為半米。一輛吉普車停放于位于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上,車頭向南,垂直于文政街,該車尾部距離文政街及在文政街停放的車輛,不足1米。因該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其車頂高度距離文政街路面約為2米。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墻,遮擋了在此道路上自東向西行駛的駕駛員的觀察視線,使之難以觀察到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難以預判此處會有車輛突然駛入道路。
2、事故發生時的經過。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轎車由東向西以時速約為40多公里的速度,在文政街道路的右側行車道行駛正常行駛,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距離道牙子約為2米,車前方約20米處一直有一輛貨車。被申請人李x在申請人前方貨車駛過居住區出入口后,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駕駛金杯輕型貨車從與文政街垂直的居民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車駛入申請人行駛的車道,致使申請人躲避不及,造成申請人車右前部與被申請人李x駕駛的貨車尾部相撞。在后面行駛的被申請人李xx駕駛的夏利轎車,因未與申請人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車輛前部與申請人車輛后部相撞。
3、申請人不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錯誤行為。
在被申請人李x倒車駛入申請人的行駛車道前,位于申請人車輛前面行駛的貨車與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墻,直接遮擋了位于駕駛室內正在行駛的申請人對右前方居住區出入口的觀察視線。且該處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申請人根本無法觀察到此處存在一個
與文政街垂直的狹小的居住區出入口,無法觀察到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自被申請李玉發開始倒車,到申請人觀察到貨車的尾部突然從右前方道邊停放車輛的車前出現,再到申請人車輛右前部與貨車尾部發生碰撞,時間極為短暫。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尾部超過道邊停放車輛進入申請人的車道,僅不到兩米。申請人在發現狀況出現后,迅速將腳從油門踏板抬起,轉移到剎車踏板,但還未來得及踩下,兩車就已經發生碰撞。在發現狀況出現時,申請人也不能采取向左右躲避的措施。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為停放車輛,無法向右躲避;左側為同向行駛車道,向左側躲避,將對左側車道正常行駛的車輛造成危險,會與左后行駛的車輛碰撞。所以,申請人未向左右躲避。在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過程中,申請人不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并無過錯。被申請人李x、李xx實施的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事故發生,造成了申請人受傷,三車受損的嚴重后果,兩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對此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該認定錯誤。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蔡xx
二○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 24
尊敬的招生委員會:
我是一名高中生,今年參加了單招考試,但是我對我的成績有一些疑惑,因此希望通過這封申請書向您提出復核申請。
我在考試中的成績表現并不盡如人意,尤其是在x些科目上,例如英語和數學。但是,在我參加考試前,我曾經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包括了針對各個科目的備考、模擬考試以及閱讀一些考試相關的書籍和資料。在復核之前,我也仔細地核對了自己的答案,確信自己并沒有疏漏或者失誤。
因此,我相信我的成績并不完全反映了我的真實實力和表現。特別是對于數學這一科目,我在考試中出現了一個無法解釋的錯誤,使得我的成績受到了很大的影響。我經過多次的仔細核對和思考,仍然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希望委員會可以協助我解決這個問題。
在此,我向委員會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1.希望委員會可以重新批改我的試卷,并且注重對于數學這一科目的評估。我相信我的成績在這一科目上可以取得更好的`表現。
2.希望委員會可以提供有關數學這一科目的考試范圍和評分標準。我認為這可以幫助我更好地理解考試要求和評分標準,有助于我更好地準備考試。
3.希望委員會可以提供我在試卷中出現錯誤的所在位置和問題的具體內容。如果我能夠了解這個問題,并且再次進行復習和備考,我相信我的成績會有所提高。
我真誠地希望能夠得到您的回復,并且希望您能夠提供給我更多的信息和幫助,使得我能夠更好地理解考試要求和評分標準,也更好地發揮出我的實力。最后,我非常感謝您對我的關注和支持。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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