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再審申請書是申請書的一種,下面再審申請書范文,給大家做為參考。
再審申請書【1】
再審申請人謝從軍,男,漢族。1968年11月22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茶園鎮魚嶺村一字組。
被申請人肖振國,男,漢族, 1966年2月9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石井鄉大 村大善組,現住婁底市婁星區東方豪苑。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婁中民三終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1、請求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
2、判定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損失100萬元。
3、判定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1、沒有按照合議庭組成成員名單審理案子。原合議庭組成成員通知審判長為婁星區法院的庭長石婕,擔任審判長,而開庭時卻臨時更換審判長俞院長,同時陪審員也空缺,這嚴重地違反了程序。
2、再審申請人起訴時是產品質量糾紛,而一審擅自改為購銷合同糾紛,不尊重當事人意愿,擅自變更案由,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既使要變更案由法院也應征得當事人同意。
3、《民訴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庭審中再審申請人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技術分析報告,質證時被申請人不認可,但又沒有提出理由,當庭再審申請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鑒定,而法庭對此沒作出任何表達。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既然再審申請人,提供了技術報告,被申請人要不服只有二種選擇,要么是認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證據來推翻這一報告,如既不認可,也沒有相反的證據來推翻那么只有申請法院組織鑒定。
而法院對此情況也未經說明并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作出鑒定或不予鑒定的結論。背后幫助被申請人說話,在沒有任何科學的論證之前武斷不認可再審申請人的科學依據, 完全是袒護申請人是嚴重的司法不公行為。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產品質量出現的重大質量事故,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律,而法院卻將其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把電機、機械及標準節混為一談。他們把標準節看成電機機械完全是指鹿為馬,標準節與電機等都是分離的,標準節的使用年限有15年,那么被申請人必須對15年的標準節負責。質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適用買賣合同的所謂“二年”規定。
三、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同批次同型號的塔吊而該廠生產的5610型塔吊實為不合格產品。
1、經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檢驗中心審查,被申請人在生產環節存在很多問題,根本不能生產正規的合格產品。
a、出具的QTZ63塔機的形式試驗報告和形式試驗合格證,其主參數主:最大臂長55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510);但事故塔機的最大臂長56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610),再審申請人的完全與此一樣。
b、出具的出廠編號為10-5的QTZ63事故塔機生產日期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的簽發日期分別為2010年5月5日和6日,產口合格證時間為2010年11月9日,而出具的、為說明10-5塔機標準節主弦桿材料質量的相關文件的時間均為2010年11月29日與再審申請人的不差分毫。
c、僅出示了2個人的焊工操作證,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證已經過期。再審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正是出自這些人之手。
樣對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原告既然當庭口頭提出申請,那法庭就應征求對方意見,如果不能統一,法庭就應該引導主持對問題事故塔吊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就應該作出中止審理進行重新鑒定的裁定,故對此一問題一審不作鑒定而武斷否定科學的鑒定結論也是違法的。
三、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由產品質量出現重大塔吊倒塌事故而發生的賠償糾
紛,應該施用產品質量法律,而一審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適用法律錯誤,再審。
2、一審將產品質量的責任推卸申請人承擔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請人包庇被申請人。原告與被告在購買該吊機時有合同約定的保質期。而該合同中明確了該質保期是征對吊機的電機部份和機械部分,而該塔吊標準節既不屬機械部分也不屬電機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該標準節的有效期被申請人必須對其質量承擔責任。
而一審法院故意指鹿為馬、偷換主題,妄圖達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請人的目的,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四、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再審申請人的塔吊
1、再審申請人所買的塔吊5610型與被鑒定的塔吊屬于一種類型、一批次產品。
2、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廠、同一車間、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
3、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問題是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
正常情況都會壞。而再申請人所購的5610型塔吊問題一致。
4、被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原告的5610型塔吊都是同一張設計
圖紙、同一工藝、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也同樣存在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的問題。
5、如果被申請人能提供每生產一臺5610型塔吊出來都有單獨的設計圖紙和單獨的工藝流程等證據出來,那再審申請人無話可說。但對此證,據被申請人至今都無法提供。但一審包庇被申請人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設計不合理屬于自身潛在的大問題,無疑要承擔再審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的質量責任,而一審法院故意為其分解就是為被告逃避責任做保護傘。只要是一張設計圖、同一工藝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問題——標準節開裂倒塌。
五、政府各部門的文件與幾次協調會就是證據
對被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機,市委市政府各部門非常重視。市建委、安監局幾次發文通報停止使用被告產品5610型;市建委、質監局、安監局幾家單位聯合辦公協調處理。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向法院提交了幾份文件、幾份協商函,該文件和協商函上對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質量問題的賠償還在協調函上專題提出,指導再審申請人起訴索賠。這么多的政府部門簽發的紅頭文件和協商函難道不是證據?這些紅頭文件還不能證明這一質量問題的事實嗎?而一審講沒有證據完全是顛倒黑白。
六、一審中再審申請人提出了大量的賠償依據,而一審以沒有證據為由駁回是完全錯誤的
1、再審申請人提供了國家最高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庭審中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該鑒定的證據,也沒提出重新鑒定,故原鑒定就應該予以確認,而一審否認該鑒定明顯是包庇被申請人。
2、一審提供的損失表一清二楚,一審憑什么不認可?
3、二臺塔吊到目前為止光是租金損失就二百多萬元。
故一審完全是有意庇護被申請人,嚴重違反司法公正。
七、再審申請人依法提出上訴并在上訴請求中要求二審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但二審以一般不予鑒定而不鑒定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喪失了司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綜上所述,依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敬請請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立案進行再審,切實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此致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樣本【2】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縣)××區(鄉)××街(鎮)××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號;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
(簽名、捺印、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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