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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 訟 請 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2010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現訴至貴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楊某
20XX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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