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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常用的再審申訴狀
導語:無法無天,那是原始社會;學法懂法,那是做人常識;守法用法,才是合法公民。愿你跟著法律走,緊抓幸福手,一生平安樂悠悠。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再審申訴狀,歡迎閱讀,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再審申訴狀范文【模板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第三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提起再審;
(二)依法駁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全部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程序違法。
1、原一審程序違法。
2、原二審程序違法。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三)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望×××××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再審申訴狀范文【模板二】: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周進,男,38歲,1976年10月2日生,漢族 市民,原住江蘇省
徐州市鼓樓區民主北路86號b1503室,現住河南省方城縣裕景廣場5號樓1單元406室,
手機號:15993177063 郵政編碼473200
原審被告:河南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
公司地址:方城縣中達花園18號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再審申請人周進因與被告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勞終字第00061號判決現在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1,撤銷南陽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勞終字第00061號判決和方城縣作出的(2013)年方民勞初字第11號判決,依法重新公平公正審判。2,由被告負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
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 原判決、裁定事實主要依據是偽造的
(一)二審法院用和被告存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在職職工所作的偽證用在了原告身上,且前后矛盾,荒唐可笑。判決書第7頁第13行,“本院認為……周進在一審庭審中提供的陳繼勝和趙家盈的證人證言均否認了周進是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職工的事實”。無論一審還是二審,周進從沒有提供陳繼勝和趙家盈的證人證言,而提供的是曹鐵良、王大慶和鄭天欣證人證言(詳見一審庭審筆錄和二審筆錄),且不符合邏輯,依據偽造顯而易見。法院不但沒有采納周進提供的養殖戶的證人證言,反而把被告的職工的偽證用在了原告身上,況且是不利于原告的證言,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決結果,顯得滑稽而可笑,更談不上公平公正。
(二)二審法院判決事實主要證據偽造非常明顯,且判決不合常理。判決書第7頁第15行,“本院認為,……周進在庭審中又承認在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推銷獸藥和飼料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約束”。 一審原告周進提供證據王信龍和胡建林通話錄音不僅證明受被告的制度約束還受其領導;在一審庭審和二審庭審中周進從沒有承認在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推銷獸藥和飼料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約束,所以依據偽造非常明顯,在二審中周進只認為“不需要”簽到詳見二審庭審筆錄第4頁。眾所周知,推銷業務一般不需要公司的簽到,既然是推銷,就不必天天簽到,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出俱證據證明。“不需要天天簽到”并不代表不受制度約束,既然是推銷本身就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約束,況且原告還提供證據證明受被告的領導和約束,我們費解:二審是真不知道這個證據?還是
存在故意?用意是否存有誘導?
(三)二審判決書第7頁第9行:“本院認為,周進到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去推銷獸藥和飼料是在自己購買養豬飼料過程中與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達成的約定”。
1,詳見原告提供2013年5月3日原告愛人和胡建林通話的直接證據,證周進經苗書坡介紹
到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的;
2,二審庭審錄像;李法官也承認是苗書坡介紹的。
3,一審被告提供證據:
胡建林情況說明第五行,說明是:長年購買而不是長年約定;
趙家盈證詞第六行,說明是:“閑的時間沒事干”來俱樂部;
陳繼勝證言第十行,說明是:“是閑余時間”來俱樂部;
4,一二審認定約定時間2012年6月至11月是雙方形成勞動關系之后的約定。所以并不是二審的“在自己購買養豬飼料過程中與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達成的約定”,顯然與事實相悖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正因為在判決、裁定事實主要依據是偽造的,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決結果。
(四)一審法院偽造并采納前后矛盾的證據。和胡建林的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在職員工在2013年8月28日庭審中提供書面證詞證明周進在俱樂部(詳見證據趙家盈證詞和陳繼勝的證言)與2013年12月17日庭上證言證明周進不在俱樂部(詳見一審二次庭審筆錄2,3頁)相互矛盾,并且在周進是否參與送貨的具體細節上,陳繼勝的談話錄音包括庭上的陳述證明周進參與營救,但是趙家盈在庭上說的證詞證明沒有參與營救,偽證明顯,但法院卻采納了偽證。在判決書第2、3頁這樣偽造寫道:一審偽造了“原告周進雖提供了被告單位的勞動者陳繼勝的談話錄音,但陳繼勝又為被告做了相反的證詞”。事實是趙家盈做了相反的證詞并不是陳繼勝。
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款 原判決、裁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一審法院為了不采納關鍵證據憑空捏造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一審中:“原告的其代理人王信龍化名王三與被告負責人胡建林的通話錄音有欺騙性和誘導性”,王三是王信龍的小名,通話錄音沒有欺騙性和誘導性,有其他證據佐證,通話內容觀關,符合法律規定詳見附件
(二)判決書中:原告周進提供的銷售單僅證實了原、被告之間存在業務關系,不能證實雙方形成勞動關系。
第一,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12年8月27日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銷售單,其中購買人是王小平,周進以公司經理的名義代表公司是賣出者,其中賣出的生物制品為普寧;
第二,庭上證人王大慶作為養殖戶證明了買過周進以養殖俱樂部的名義賣出的疫苗,(一審中2013年8月28庭審記錄5頁第二行)是直接證據;這兩證據相互證明。
第三,根據農業部3號令《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銷商只能將所代理的產品銷售給使用者,不得銷售給其他獸藥經營企業。農業部2號令《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獸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單位和個人訂購的預防用生物制品,只許自用,嚴禁以技術服務、推廣、代銷、代購、轉讓等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活動的規定。我們作為弱者姑且不說判案的公平性甚至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案也變成了一種奢望。以上三點足以說明是勞動關系。
(三)判決書第7頁,“本院認為……因此周進在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推銷獸藥和飼料的行為應當視為雙方之間的一種勞務合同行為”。
1,判決肯定了周進在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推銷獸藥和飼料。
2,周進以公司的名義賣生物制品,根據農業部2號令和3號令足以說明周進提供證據證明了雙方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3,工作地點,方城縣養殖俱樂部
4,工作時間,2012年6月至11月
5,每月發固定工資
6,工作過程中受胡建林領導,受制度約束,詳見王信龍和胡建林通話。
(四)關鍵直接證據定為間接證據,并不是二審判決書第7頁,“本院認為,……周進主張與方城縣有財養殖俱樂部存在勞動關系證據不足,”
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3日的余海燕和胡建林電話錄音是直接證據,一審定為間接證據,原告周進提供的曹鐵良、王大慶、鄭天欣的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一審定為間接證據。胡建林和王信龍通話和上面所說證據相互印銷售憑證
被告胡建林無論是在法庭上還是在提供證據上都認可訂立有口頭約定,那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胡建林能把勞動報酬支付的工資表當庭出示就證明了口頭約定,但胡建林沒有,而原告周進已經舉證證明從經向用人單位實
際提供過有償勞動,一二審在判決書中也給予了認可,那么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七條應當由否認勞動關系存在的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他內容。是勞務還是勞動關系胡建林作為用人單位沒有舉證,一二審法院沒有列示其他的證據加以證明。作為用人單位不應該拖欠工資,(按照會記記賬準則一目了然)。如果胡建林把工資表提供給法庭,也就證明了是勞動還是勞務關系。所以,二審認定的勞務合同行為證據不足,作為用人單位持有大量的關于用人方面的證據,一二審已經認定周進是方城養殖俱樂部職工并推銷過飼料獸藥,那么舉證方應該是用人單位,應該拿出證據證明是勞務而不是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周進
再審申請日期: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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