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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申訴狀最新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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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的申訴狀【范文一】:
中國建議銀行山東省魚臺縣支行與王炳禮等存款糾紛申訴案
法公布(2003)第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調(diào)解書
(2002)民二提字第4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魚臺縣支行。住所地山東省魚臺縣湖凌二路。
負責人:陳春文,行長。
委托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市同昊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邢同舟,北京市同昊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對方當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炳禮,男,漢族,住址山東省海坊市灘城區(qū)向陽路南首89號。
委托代理人:徐永前,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啟力,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人民銀行魚臺縣支行。住所地山東省魚臺縣湖凌二路。
負責人:宋輝,行長。
委托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市同昊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邢同舟,北京市同吳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魚臺縣工程開發(fā)集團總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魚臺縣魚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劉榮啟,經(jīng)理。
中國建設銀行魚臺縣支行(以下簡稱魚臺建行)為與王炳禮、中國人民銀行魚臺縣支行(以下簡稱魚臺人行)、魚臺縣工程開發(fā)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存款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海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經(jīng)初字第116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9)魯經(jīng)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和該院(2000)魯經(jīng)監(jiān)字第125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01年12月7 日作出(2001)民二監(jiān)字第312號民事裁定書,決定對本案提審,并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魚臺建行、魚臺人行委托代理人周金才、邢同舟,王炳禮的委托代理人徐永前、黃啟力到庭參加訴訟,工程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1997年7月7日,王炳禮委托其親戚藏傳偉攜帶中國建設銀行海坊市坊子區(qū)支行簽發(fā)的200萬元銀行匯票一張、中國銀行海坊市開發(fā)區(qū)支行簽發(fā)的200萬元匯票一張、交通銀行海坊市分行簽發(fā)的444.7萬元銀行匯票一張,與工程公司劉榮啟等人一起到魚臺建行營業(yè)部辦理匯票解付和存款業(yè)務。上述三張銀行匯票的持票人均是王炳禮,王炳禮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并在匯票背面寫明身份證號碼和出具身份證機關,魚臺建行營業(yè)部收到三張銀行匯票后,將其中兩張共400萬元的匯 票轉入“魚新二路儲蓄所專柜”,開出三張定活兩便存單和兩張活期存單,存單上的存款人為王炳禮,但該存單由工程公司持有。截 至1997年10月9日,工程公司將400萬元全部取出。另一張 444.7萬元的銀行匯票,在王炳禮簽章的左邊及第二背書人簽章欄蓋有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和兩個人名章,第一背書人簽章欄空白,背書明顯不連續(xù)。該銀行匯票由魚臺建行受理,魚臺建行向魚臺人行提供了收款人為工程公司的帳號,由魚臺人行作為代理兌付行兌付,款項轉入工程公司帳戶。
劉榮啟在辦理存款業(yè)務當天,向臧傳偉出具了金額為1000萬元的假存單。另,劉榮啟因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和侵占罪,被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現(xiàn)在山東省微山縣運河監(jiān)獄服刑。
王炳禮向魚臺建行索要存款本金及利息,魚臺建行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為由拒付。故王炳禮向山東省海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魚臺建行、魚臺人行、工程公司返還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山東省海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炳禮將844.7萬元人民幣存入魚臺建行,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存款關系真實存在,魚臺建行擅自將王炳禮所存款項轉到儲蓄所專柜,變成活期存單,被工程公司派人以大額現(xiàn)金方式提取,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魚臺人行作為代理付款行接收了背書不連續(xù)的匯票,沒有履行兌付監(jiān)督義務,將款項轉到工程公司處,違反了票據(jù)法的有關規(guī)定,魚臺人行及工程公司對這部分損失應負賠償責 任。據(jù)此判決如下:一、魚臺建行賠償王炳禮本金400萬元及利息898560元;二、魚臺人行及工程公司賠償王炳禮本金444.7萬元及利息損失998974元,共計5445974元,并互負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63000元,由魚臺建行、魚臺人行及工程公司負擔。
魚臺建行和魚臺人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工程公司對其非法占有的上述款項應予返還。臺人行、魚臺建行因?qū)彶椴粐溃瑧餐袚r償責任。據(jù)此判決:一、維持維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經(jīng)初字第 11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維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經(jīng)初字第11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工程公司償還王炳禮本金444. 7萬元及利息損失(自1997年7月8日至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四、魚臺建行、魚臺人行對本判決第三項工程公司不能償還部分的損失各負擔50%的賠償責任。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26000元,由工程公司、魚臺建行、魚臺人行負擔。
在本案再審審理過程中,經(jīng)法庭主持,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如下:
一、 工程公司償還王炳禮844.7萬元本金及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1997年7月8日起至還清日止);
二、 魚臺建行、魚臺人行對本調(diào)解書第一項的本金部分承擔 660萬元連帶賠償責任,并給付王炳禮利息損失260萬元(已執(zhí)行70萬元),剩余190萬元由魚臺建行、魚臺人行在2003年1月10 日前支付,逾期支付,加倍支付遲延付款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 魚臺建行、魚臺人行按照本調(diào)解書第二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工程公司追償;
四、除上述三項協(xié)議內(nèi)容外,其他問題各方互不追究。
經(jīng)審查認為,上述協(xié)議內(nèi)容系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26000元,由魚臺建行負擔50000元, 魚臺人行負擔50000元,王炳禮負擔26000元。
二、本調(diào)解書自送達各方當事人之日起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審判長 何抒
代理審判員 孫基剛
代理審判員 高珂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云飛
經(jīng)典的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jīng)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wǎng)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jīng)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qū)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wǎng)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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