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事申訴書的范文
導語:司法活動經常有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況。這時候,一篇好的申訴書可以增強可信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民事申訴書的范文,歡迎參考。
關于民事申訴書的范文(一)
1、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寫明事實部分)。原終審法院……(寫明法院審查錯誤部分)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2、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以下舉出案件事實)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以下為范例)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時間:
關于民事申訴書的范文(二)
申訴人:胡翠碧,女,現年齡46歲,漢族,農民。住重慶市墊江縣澄溪鎮高興村一組,身份證號:52123219650316545,電話:15923700267 13674356405,系烈屬 什么待遇都沒有
申訴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吳遠勝病歷和死亡許可書。
二. 解決居民條件。
三. 發給獨生子女費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之夫吳遠勝于1983年入伍。在黑龍江省81123軍隊服軍役,三年義務兵期限界滿后,該部隊領導鑒于吳遠勝的表現,轉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隊給申訴人來電報、要申訴人火速趕往部隊,稱說吳遠勝突發疾病,申訴人到部隊后,吳遠勝已死。部隊領導只說因病死亡,從那時起至今20年止,部隊一直不給申訴人出示吳遠勝的“病歷資料”和醫院的“死亡證明書”這背后隱藏著什么?申訴難于理解啊???
吳遠勝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為按國務院(8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條(二)歀規定:“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他家屬一次性撫恤金。”部隊只給申訴人1000元。符合規定么???
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第8號)第36條
(一)歀規定:”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 家屬住房困難,家屬在工作單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單位雙職工作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理部門統籌解決.”
申訴人家里卻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結構,的住房一間,由于吳遠勝死后,申訴人要撫養孩子吳明亮,還要侍奉吳遠勝的母親汪世容(現年74歲,烈屬),經濟十分困難,無錢住房維修,已成危機,時時刻刻提心吊膽當地政府口頭說:“地方財政沒錢,你找部隊??????“申訴人要求給一個能遮風避雨之地即可!!!
三,吳遠勝死時,他兒子吳明亮才只有一歲多,現長成人。繼承了父志參了軍,但以前的獨生子女費,地方政府說:“該部隊發給”,申訴人現在仍未在婚,不給軍人們臉上抹黑,根據《憲法》第41條(二)歀規定、特向部隊領導申訴,請速裁處。
此敬
申訴人:烈屬胡翠碧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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