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述職報告范文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我們接受委托,對XX公司(企業)向XX資產經營公司移交經貴委審核批準核銷的資產事項進行了監理審核。向XX資產經營公司完整移交已經貴委批準核銷并可以在會計賬面注銷的資產是XX公司(企業)的責任;按照貴委批準核銷的資產清單清點與接收前述資產是XX資產經營公司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對資產移交程序及移交資產方提供的移交清單是否與經貴委批準的資產損失相一致進行監理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
我們根據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資委統[2006]149號)、《關于印發〈上海市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資委統[2006]150號)以及《關于做好年度國有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審核工作的通知》(滬國資委統[2006]166號)等文件的要求對資產移交程序的合規性、XX資產經營公司的資產移交驗收手續進行監理審核。
在本項監理審核中,我們實施了查閱XX資產經營公司資產損失財務核銷資產移交驗收報告(文號: ),抽查了資產交接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監理審核程序。
一、我們對資產移交事項監理審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次移交資產的基本情況
經貴委XX文(文號: )批準同意核銷的資產總額為: 元,具體包括:(提示;如移交的資產為企業集團批準,應說明企業集團的批準情況)
1、債權類資產共 筆, 總計 元
2、存貨資產 總計 元
3、對外投資共 筆 總計 元
4、固定資產共 臺 / 件 總計 元
5、無形資產共 件 總計 元
6、其他資產 總計 元
上述所移交的資產中,在國資管理部門批準同意核銷前企業已處置的資產有:
資產類別 同意核銷的資產損失金額 企業自行處置收入金額
(提示;如不存在移交前已處置資產的情況,應當說明不存在此種情況)
(二)經查看相關文件記錄,本次代表上海市XX公司(企業)移交資產的是該公司(職務) ,其已獲得上海市XX公司董事會的授權。本次代表XX資產經營公司接受所移交資產的代表是(職務) ,其獲得XX資產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
(三)依據資產移交文件的記錄本次移交資產的地點在: ,移交工作完成時間為:
(四)本次資產移交前,雙方已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上海市國有企業損失的資產處置移交協議》。該協議的簽定時間符合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印發“上海市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五)經查看資產交接記錄,移交雙方代表對所移交的資產類別與明細內容、金額及相關依據進行了逐一核對,對資產實體存在的實物資產進行了盤點交接。
(提示:如實物資產未盤點交接應當說明)
(六)本報告第一條所列的企業在批準核銷前已處置資產的收入本次移交時也一并移交。
(七)上海市XX公司(企業)授權代表在移交完成前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國有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單位資產移交聲明書》送交資產經營公司授權代表。
(八)移交雙方在移交文件上簽字確認移交工作已經完成。
(九)XX資產經營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上海市XX公司(企業)出具了接受資產的驗收證明文件。出具文件的時間符合規定。驗收證明文件未對本次所移交資產的數量、權屬及金額提出異議。
(提示:如對本次接收移交資產的數量、權屬及金額提出異議的,應在監管核查意見中清楚說明異議的具體情況)
(十)本次資產移交時監管核查人員未在資產移交現場實施監管核查。
(提示;如因本次移交的資產金額較大,監管核查人員在現場或未在移交現場實施移交監管應當說明在現場實施監管核查或不在現場監管而依據僅移交文件的記載情況進行監管核查。)
二、監理意見:
經監理審核,我們認為資產移交手續符合貴委的相關文件規定。
三、報告使用范圍說明
本報告僅供貴委資產移交監管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見諸于公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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