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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戒毒條例全文
戒毒條例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以及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戒毒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最新戒毒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六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八條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愿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愿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并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愿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愿戒毒人員采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采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管理,防止不正當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并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并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后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后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后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后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后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章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五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第二十六條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社區戒毒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的毒品等違禁品,應當依法處理;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代為保管。
女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對吸食不同種類毒品的,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關批準,并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于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準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三條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準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五章社區康復
第三十七條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中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簽訂社區康復協議。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條負責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為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療和輔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第四十條社區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康復執行地公安機關出具解除社區康復通知書送達社區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一條自愿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愿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條件。
第四十二條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嚴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不正當藥品、不良藥品或者違反規定傳遞其他物品的;
(五)在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私放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毒條例》解讀
6月26日,第37個國際禁毒日即將來臨。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毒條例》經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8月1日起施行。
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近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對新修訂的條例進行了解讀。
修法適應禁毒形勢變化
當前,我國禁毒工作穩中有進、毒品問題總體可控,但受國際毒潮泛濫等因素影響,國內禁毒工作也面臨諸多新的壓力挑戰。如物流寄遞渠道販毒活動更加突出、新型的毒品問題蔓延加快、毒品濫用不斷迭代升級等。
【條例新增】
明確禁毒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貫徹教育與懲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條例解讀】
禁毒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持久戰。2014年我區首次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毒條例》,當年8月1日起施行。十年過去,國內外毒情形勢發生了新變化。對條例進行修改,是遏制毒情形勢反彈的現實需要,是主動應對新時代禁毒斗爭形勢發展的需要。
構建邊海防禁毒安全屏障
2023年2月,柳州警方通報了一起歷時半年破獲的特大跨國販毒案件,案件涉及柳州、南寧、北海、防城港、來賓、崇左多地,打掉3個團伙,抓獲涉毒違法犯罪嫌疑人214名,繳獲海洛因7公斤,查獲毒資151.6萬元。
【條例新增】
邊境地區、沿海地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邊境、沿海禁毒工作數據資源共享、情報信息互通、執法聯動、軍警民聯防等工作機制等。
對開展禁毒國際交流與合作,與周邊國家、地區建立禁毒合作機制,開展情報交流、案件協查、國際合作研究及培訓等活動做出規定。
【條例解讀】
我區地處祖國西南邊疆,邊境線長,防范和打擊毒品走私是我區禁毒工作面臨的重大任務。條例對加強邊境和沿海地區禁毒工作聯動、禁毒國際合作、禁毒宣傳教育等方面作了規定,明確了邊境沿海地區職責。我區禁毒部門始終將堵截毒品走私滲透作為國家禁毒戰略賦予廣西的重要使命,構建邊海防禁毒安全屏障,努力提高打擊邊境和海上販毒活動的整體效能,守好祖國南大門。
【條例新增】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生物制藥等單位發現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的物質,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對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的物質,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對存在濫用風險等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物質,公安機關應當重點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等。
【條例解讀】
與大麻等從植物中提取的傳統毒品相比,新精神活性物質又被稱為“實驗室毒品”,種類繁多、迭代快速,它們的迷惑性、掩蓋性也更強。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類的精神的藥品目錄,毒品市場上很快就出現具有類似效果但尚未被列管的替代物質。
這些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的物質如果被濫用,對社會和個人都可能會造成危害。條例的規定,對于預防新類型毒品濫用有重要意義和現實作用:及時發現和評估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的物質,有效遏制其蔓延,避免其濫用和擴散;加強對這些物質的監管力度,為實現有效的追溯管理提供了依據。
嚴防寄遞物流的“毒包裹”
看似普通的快遞包裹,里面卻暗藏玄機。2023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新聞發布會上透露,“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等非接觸式犯罪手段,逐漸成為毒品販運新常態。
【條例新增】
郵政、快遞、物流、倉儲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和過機安檢制度,相關單據、憑證資料、電子信息檔案等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網絡制作、發布、傳播、轉載、鏈接有關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以及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涉毒信息;不得利用互聯網銷售毒品或者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精神的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條例解讀】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很多不法分子轉變傳統的販毒模式,將毒品的販賣轉移到線上網絡,通過“互聯網+寄遞物流”等方式販毒。網上涉毒有害信息和涉毒活動,也破壞了網絡秩序,使互聯網禁毒工作面臨嚴峻形勢。因此新修訂的條例在加強物流行業禁毒管理、加強網絡涉毒監管等方面作出如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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