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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
導語:西夏王陵又稱西夏帝陵、西夏皇陵,是西夏歷代帝王陵以及皇家陵墓。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西夏陵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西夏陵保護范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旅游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銀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是西夏陵文物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西夏陵區管理機構負責西夏陵區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受市文物行政部門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
規劃和國土資源、環保、水務、園林、民政、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西夏陵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西夏陵區管理機構文物保護工作接受市以上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將西夏陵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為西夏陵保護捐款、贊助。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西夏陵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西夏陵區管理機構應根據《西夏王陵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西夏陵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西夏陵保護的詳細規劃,西夏陵保護詳細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分區的詳細規劃;
(二)文物的保護和陳列;
(三)景點的布局、種類、數量、規模;
(四)游覽、觀光項目及其服務配套設施的種類、規模;
(五)防洪、水土保持及綠化的目標與實施步驟;
(六)根據發展需要應當納入規劃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西夏陵保護范圍分為:
(一)重點保護區。帝陵以陵臺、獻殿為中心輻射四周500米;大中型陪葬墓,以墓冢為中心輻射四周200米;相對集中的陪葬墓群和寺廟遺址,從遺存外沿外展50米;
(二)一般保護區。西夏陵保護范圍內,除重點保護區外的所有區域。
第九條西夏陵重點保護區除進行保護性加固維修、完善陵區基礎設施或復原陵墓建筑外,嚴禁新建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
西夏陵重點保護區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限期拆除或逐步遷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西夏陵一般保護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建設的,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西夏陵一般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經批準維修、翻修房屋和設施的,應控制在原用地范圍,并不得破壞西夏陵整體環境風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西夏陵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應與西夏陵管理機構簽訂文物、環境風貌保護責任書,并按照保護責任書的要求對文物遺存、周圍環境及林木、植被等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發現文物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西夏陵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凡在西夏陵進行的勘測、調查和考古發掘活動,應由文物管理部門和西夏陵管理機構派專業人員參與進行。
在西夏陵保護范圍內出土的文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收藏保管。考古發掘單位應向管理機構提供相關研究資料副本。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西夏陵保護范圍內的文物遺存、出土文物、林木植被、地形地貌等人文、自然景觀應當嚴加保護,并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上涂寫、刻畫,攀登文物遺存、造像、碑石,損壞保護說明標志、護欄、界樁;
(二)建墳立碑、放牧、開荒、取土、樵采、狩獵、練車,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
(四)其他有礙文物古跡安全和損害環境的行為。
西夏陵一般保護區內林木的采伐、更新,不得損害西夏陵自然風貌。
第十五條在西夏陵保護范圍內舉辦大型文體活動和從事商業活動或設置戶外廣告載體的,應當征得西夏陵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六條進入西夏陵保護范圍(沿山公路除外)的車輛,應當服從西夏陵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在西夏陵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拍攝或利用文物遺存、西夏文物進行復制、拓印的,須經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領取《文物拍攝許可證》、《文物古跡利用許可證》,在確保拍攝和利用對象安全的條件下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拍攝和復制、拓印活動。
西夏陵文物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所收取的費用,用于西夏陵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十八條西夏陵管理機構對西夏陵保護范圍的界址、保護物應設立保護說明標志、護欄、界樁。
第十九條西夏陵保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西夏陵管理機構簽訂西夏陵文物和自然風貌保護責任書,并嚴格按照責任書的`內容承擔保護義務。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西夏陵保護規劃,鼓勵支持在西夏陵保護范圍內從事有利于文物遺址保護的開發建設。
第二十一條西夏陵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西夏陵的治安消防工作,確保陵區文物遺存和西夏博物館館藏文物、陳列展出文物的安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 九 、 十條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 十一 、 十二條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文物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哄搶、私分文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 十四條第(一)項的,由公安機關或者西夏陵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給予警告,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 十四條第(二)項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給予警告,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 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西夏陵保護范圍是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保護范圍,南起賀蘭山榆樹溝,北至泉齊溝,東至西干渠,西抵賀蘭山下,東西寬4.5公里,南北長10余公里,總面積50余平方公里。
本條例所稱西夏陵建設控制地帶是指西夏陵保護范圍向外擴展500米的地帶。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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