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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通告
近年來,各地相繼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通告,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關于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通告一:
為加強市區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開封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市十三大街以東,復興大道及東西延長線以南,青年路及南北延長線以西,310國道以北區域內(殯儀館除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區政府和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煙花爆竹禁放規定。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四、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特此通告
2016年12月2日
關于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通告二: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和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銅陵市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區域內燃放、經營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零時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禁放范圍內燃放、經營煙花爆竹。
二、本市禁放范圍:
(一)禁放區域。本市銅官區所轄社區;義安區五松鎮隸屬社區和城東村、順安鎮隸屬社區;郊區大通鎮隸屬社區、橋南辦事處隸屬社區范圍內。
(二)禁放區域外,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1.國家機關駐地和文物保護單位;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干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5.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6.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苗圃;7.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8.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非指定地點;9.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三、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各級安監、工商、環保、質監、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對違規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縣區人民政府和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要將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任落實到各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市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廣大市民應當嚴格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經營有關規定,自覺抵制和積極舉報違規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規定。對群眾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舉報電話:0562-2682904)。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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