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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處罰通知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論。
曠工處罰通知范文一:
致:全體職工
由:XX國際企業行政部
呈報:劉總
事項:受到客戶嚴重的投訴
行政部門查實:10月29日寄出去的PO1XXXX船頭辦和PO1XXXX嘜架,受到客戶嚴重的投訴的部門:外發部XXX、跟單部XXX、QA 、QC、紙樣房張師傅、裁床XXX。
所犯過失:1、PO1XXXX船頭辦未經檢查質量就寄給客戶,寄船頭辦之前理應嚴格檢查質量,確保質量,有質量才又發展。2、PO1XXXX嘜架排錯,浪費用料,理應以節約為主。由此可見,我們要高度重視客戶的滿意程度,客戶就是企業。
鑒于以上員工受到客戶嚴重的投訴,根據《各部門職責制度》第二條若頭辦因時間拖長或質量問題等受到客戶嚴重投訴的,扣工資50元每次,達三次記曠工一次,記曠工三次作開除處理。現決定處理如下:
在十月份工資里扣除50元,所有員工罰款將會用于員工福利項目上。
XX國際企業(香港)有限公司
曠工處罰通知范文二:
關于XX同志曠工處罰通告
茲有我廠職工XXX,男,現年XX歲,系XX車間XX工種。
該同志自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連續曠工XX日,廠辦多次通知拒不到廠報到,其行為違反了我廠XX規定,屬于嚴重的違紀行為,為嚴肅廠紀,從即日起給予XX同志XX處分。
特此通知
XXX廠辦
XX年XX月XX日
曠工處罰通知范文三:
通 告
本公司***部***員****于***年***月***日曠工***天,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第**條:(規章內容);根據規定處罰***錢,望全體員工引以為戒,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工作就是責任,責任重于泰山!
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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