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托合同15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律委托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委托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規,甲方委托乙方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經友好協商,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劉強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二、乙方擔任法律顧問期限自__________年3月1日至__________年2月28日。
三、乙方的工作范圍包括:
1、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協助草擬甲方不能獨立完成的法律文書。
3、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代理人,參與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4、根據甲方要求,協助甲方有關部門對干部職工提供法律實務培訓。
四、乙方義務:
1、乙方指派的律師應盡職盡責、優質及時地處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如遇到甲方有緊急法律事務需要處理,而乙方指派的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場,乙方應委派有相當水平的其他律師代為處理。
2、乙方律師在處理甲方法律事務時應遵循審慎嚴密原則,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的權益。乙方應就所辦業務的合法性進行論證,并提出意見或建議,由于乙方合法性論證和重大法律風險預測不到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律師對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開的情況,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
4、乙方在為甲方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的利益沖突方和甲方公司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和法律服務。
五、甲方義務:
1、甲方應盡可能提前預約乙方律師的工作時間,合同的審查或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事務,一般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顧問律師,以便顧問律師充分審查和論證。
2、甲方在委托乙方律師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時,應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甲方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虛假或不合法的資料,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3、對于乙方所做的合法性論證或重大法律風險預測意見及建議,甲方未予采納的,因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六、服務費用:
1、甲方支付乙方年顧問費人民幣?萬元。顧問費分兩期支付,每期各__________萬元。首期款在合同簽訂后支付,尾款在合同到期后支付。
2、乙方律師接受甲方委托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由甲方承擔。
3、訴訟、仲裁等其它另行收費事項及具體收費辦法按照__________省司法廳、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4、甲方付費后,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
七、違約責任:
1、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2、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因乙方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之一而使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應當以合同期內甲方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及仲裁、訴訟費)為限,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與第三方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糾紛處理方式
雙方若有意見分歧應通過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托合同2
合同編號:
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非訴訟)
重慶市司法局
重慶市律師協會監制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務特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依據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委托事項及委托權限: 。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本法律事務涉及的相關情況、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為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辦理的法律事務結束或終止時,應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并及時將《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交還給乙方,由乙方立卷歸檔。
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編號為: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服務工作。
8、簽訂本合同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10、如果乙方已經接受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的委托,需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書面同意,則繼續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書面不同意,則解除本合同,乙方將所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委托的代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乙方按不超過律師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該差旅費包括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不包括文件資料打印費、復印費、特快專遞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取的費用。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案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并經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后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條中另行注明。
4、根據《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六條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于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若相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師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10—15%收取律師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并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第九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系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系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篇三: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合同
甲方:
住所地:
聯系方式:
乙方:
住所地: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 項目(下稱“ 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
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辦理。
第二條 委托事項
雙方約定,乙方為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包括:
1、為項目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2、參與與項目相關的討論和談判;
3、草擬、審查、修改有關項目的合同等有關文件;
4、協助甲方制定與項目相關的辦理方案;
5、協助甲方進行項目的驗收和審計工作中的法律事務;
6、協助甲方對項目中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核;
7、協助甲方對項目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8、辦理甲方委托的有關項目的其他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
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另一
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由法律規定或
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
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7、乙方律師應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
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
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仍應獲得相應的報酬。
4、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
示和要求,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材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托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
話等聯系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系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
6、對委托代理事務的判斷和決策由甲方作出,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
理事務作出的獨立判斷和決策。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
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 代理費用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在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后確定了本協議涉及的律師費:(1) 耗
費的工作時間;(2) 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 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 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2、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
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 。支付方式為在本協議簽訂后十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如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涉及到訴訟、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務,雙方另
行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內容及代理費用。
第六條 其他費用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鑒定費、檢驗費、評估
費、公證費、查檔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乙方為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所需要的差旅費用可先行向甲方預收,
具體金額根據差旅情況另行商議。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后,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
1、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2、如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甲方可
解除合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
法律委托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鑒于:因甲方受托對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在_________申請發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相關前期調查工作,甲方現委托乙方辦理前述事項的有關前期法律調查事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如下范圍的法律調查事務:
1.對公司的主體、設立及存續是否合法合規進行法律調查;
2.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及內部組織機構是否合法合規進行法律調查;
3.對公司資產形成中的投資主體、投資行為之合法性,資產之有效性、合同狀況等重大事項進行法律調查;
4.對公司未了結的經濟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能否勝訴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認真的預測分析,但該部分之法律意見僅作為一種參考意見,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5.對公司的各種經營合同及合作協議月前的履行情況作法律調查,對還未完全履行的經營合同及合作協議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作及其后果作出詳細的預測分析;
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對公司董事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法律調查;
7.對公司的核心技術及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及可控程度進行法律調查;
8.對公司的各種資質認證及獎勵證書的真實性及有效性作相關的法律調查及分析判斷;
9.對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前涉及發行上市的重大法律問題,如是否具備發行股票之條件、股權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顯的法律障礙等做出法律調查。
第二條 乙方完成上述法律調查事務后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書面的專項法律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僅限于上述內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第三條 甲方應督促公司真實地向乙方提供有關的全部材料并積極配合乙方的調查工作,如因公司未及時提供材料而拖延乙方出具調查報告的,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 乙方應對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負責的`法律審核,但公司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完整性。否則,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 乙方必須對公司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如有泄密,造成損失,由乙方賠償相關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乙方人員辦理本合同委托事項應做到勤勉盡責,否則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人員。
第七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提供本委托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應收取的調查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元,甲方在簽訂合同后第_____日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部分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專項法律調查報告當日付清。
第八條 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發現甲方或公司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九條 如乙方未能在規定日期內完成甲方所需得專項法律調查報告,則雙倍向甲方返還其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乙方出具的調查報告僅供甲方內部參考,不得對外披露、引用、如因甲方不恰當的使用該調查報告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在進行法律調查時需要向相關部門繳交的調查費用,出外(_________除外)調查的差旅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具體費用由乙方出差前向甲方提出預算,甲方在乙方出差前審查批準并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提供的,乙方則有權相應措施順延提交調查報告的時間。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專項法律調查報告之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法律委托合同4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甲方為在中國境內增資發行內資股,特委托乙方辦理該項工作中的有關法律事務。乙方將對甲方本次增資發行內資股的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及核查驗證有關法律文件,以確認甲方上述行為的合法性。為此,雙方特議定下列條款,以昭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甲方就增資發行內資股(以下簡稱增發)工作所涉法律事項,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委托乙方辦理。乙方受甲方的委托,組成工作小組,并指派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和經驗的注冊律師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
第二條 乙方律師的工作范圍包括以下事項:
1.協助甲方完成本次增發過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務;
2.與甲方及其他中介機構就公司本次發行所涉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磋商、溝通及協調;
3.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規則審查、修改公司章程;
4.核查驗證與發行及上市相關的法律文件;
5.草擬、審閱招股說明書的相關章節并查驗招股說明書;
6.草擬、審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知、決議等文件;
7.審查承銷協議等有關協議;
8.出具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各類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9.協助甲方處理與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法律問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2.根據增發工作整體規劃,有權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計劃及日程安排,以適應增發工作的需要;
3.應乙方要求,提供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保證其完整、真實、準確;
4.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5.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為完成委托事項所必需的完整、準確、真實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上述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2.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律師費;
3.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4.盡職完成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在法律的范圍內盡力維護甲方的權益;
5.服從增發工作的整體安排,保質保量提供法律服務,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6.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擱辦理受托事項等違反律師執業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
7.對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所作陳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辦法:
1.合同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2.上述律師費,在甲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5日內支付_________元;在增發資金進入甲方賬戶之日起10日內支付其余律師費。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名稱: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3.如果增發工作未能完成,甲方應按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已完成工作量,經雙方協商后適當支付律師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義務,致使委托事項無法完成,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不退還依約收取的費用。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收取的費用全部予以退還,并賠償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托合同5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X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
乙方:北京市X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XX郵政編碼:100031
電話:傳真:開戶行:賬號:
鑒于,甲方與XX公司因XXX事項現已出現法律糾紛,對此,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與XX公司之間因XXX事項引起的糾紛進行法律分析,包括與此有關的證據事實、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等。乙方接受此項委托。
二、乙方服務方式
1、就糾紛事項與甲方通過面談、通訊等方式進行充分溝通、討論;
2、就甲方提供的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閱、分析;
3、提交一份法律分析報告。
三、律師費和辦案經費
1、甲方就本協議規定的委托事項,向乙方支付律師費萬元人民幣,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
2、乙方為辦理甲方事項的.差旅費及其它實際支出,由甲方預付或及時實報實銷。
四、乙方義務
1、指定專門律師負責處理甲方委托事項。
2、忠誠于甲方利益,盡一切可能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嚴格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五、甲方義務
1、向乙方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和信息。
2、向乙方提供為完成其法律服務所需的工作條件。
3、及時支付律師費和辦案經費。
六、其他條款
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乙方提交法律分析報告后終止。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北京XXXXXX乙方:北京市XXXX
有限公司律師事務所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6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第三講委托合同
1、概念: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委托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委托人。允諾為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受托人。
我們公司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就是這類委托合同,貨運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合同。“委托人”包括發貨人、收貨人(簡稱貨主), “受托人”一般為貨運代理人。
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A、委托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訂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權限內所實施的行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為。受托人辦理受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與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的事務(如婚姻登記等)不能委托。在委托方式上,委托人既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事務,也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數 項事務,還可以概括地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B、委托合同的訂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選定某人作為受托人為其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夠處理好委托的事宜為基本出發點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受托事務的自信,也是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而在委托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對另一方產生了不信任,可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C、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無須以物之交付或當事人的義務履行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訂立形式。
D、委托合同為雙務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不付報酬或報酬沒有約定時,委托人無支付義務。盡管《合同法》規定,對于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預付或事后予以補償,但委托人所負擔的此項義務,并不構成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價。
二、 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
不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支付費用的義務。委托人履行支付費用的義務有兩種方式:一是預付費用,二是償還費用。需掌握幾點:
A、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預付費用的多少以及預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應依據委托事務的性質和處理的具體情況而定。預付費用系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與委托事務的處理并不成立對價關系。
B、非經約定,受托人并無墊付費用的義務。如果經受托人請求,委托人也不負履行遲延或拒絕履行的責任。同時,正因為預付費用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無申請法院強制委托人預付費用的權利。
C、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因委托人拒付費用以致影響受托人基于該合同的收益或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時,受托人有權請求賠償。受托人無為委托人墊付費用
的義務,一旦墊付,有請求委托人償還的權利,
D、委托人也就負有償還費用的義務。委托人償還的費用一般應限于受托人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所謂必要費用,是指處理受托事務不可缺少的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手續費等。當事人就必要費用的范圍發生爭議時,委托人應對其認為不必要的部分舉證,以免使提前墊付費用的受托人處于不利地位。在確定必要費用的范圍時,在支付當時為必要的、即使其后為不必要的,也為必要費用;相反,在支付當時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費用。委托人償還費用加付的利息從墊付之日起計算。利息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以當時的法定存款利率計算。
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時所支出的有益費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應根據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委托人請求償還。
2、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合同是無償的,委托人自然無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往往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具體報酬,但依習慣或者委托的性質應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委托人應支付報酬,受托人享有給付報酬請求權。對于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對于因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合同終止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時,受托人無報酬請求權。
報酬支付時間,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事先付報酬的外,非于委托關系終止,受托人不得請求給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付報酬為由,就受托事務的處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受托人約定報酬支付時間較有利)
3、賠償受托人損失的義務
A、委托人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中非因受托人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損失的義務。當然,委托人首先應對自己的委托負責。其次,以下幾種情況應對受托人負責:
A1、如因其指示不當或其它過錯致使受托人蒙受損失的,委托人還應予以賠償。
A2、即使委托人自己沒有過錯,若受托人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受托人也得請求委托人賠償其所受損失。
A3、在受托人所受的損害系由第三人的加害行為造成時,受托人應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但若該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無資力或無過失時,受托人只能請求委托人予以賠償。
B、因再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時的賠償義務。在委托人將所要處理的事務委托給受托人之后,委托人一般不宜再將該委托事務委托給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如果委托人欲把委托事務委托給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處理,必須經受托人同意。這實際上即是委托合同的協議變更。因合同變更致受托人遭受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三、受托人的義務
1、依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義務是依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有以下含義:
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時,應盡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人的指示分為三種:其一為命令性的指示。此時受托人絕對不得變更委托人的指示,縱使受托人的變更意見可能會更有利于委托人,也不得為之。其二為指導
性的指示,即委托人雖有指示,但明示或者默示地給了受托人一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權,即在關系變化或發出指示時真相未明而以后需要對指示加以變更的,受托人得酌情予以變更。其三為任意性的指示。此時,受托人享有獨立裁量的權利,對受托事務的處理得因勢而定。
其次,受托人在情勢緊急時得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若情勢發生了訂立委托合同時沒有預料到的變化,且情況緊急,受托人無法事先與委托人協商時,只要能夠推定委托人若知有此情況也會允許變更指示的,受托人可以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處理委托事務。這是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例外。
再次,受托人在變更指示后,負有報告義務。在變更時,受托人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應于變更后及時報告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的怠于報告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負賠償責任。
例: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如何處理?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張權利時,推定委托事項包括貨物進出口所必須的一切事務,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證據的除外。
2、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委托人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意在防止出現受托人有負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情形。
例: A橡膠集團公司委托B進出口公司從美國C公司進口一套橡膠拉延機生產線。B進出口公司根據A橡膠集團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要求與技術要求與C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C公司于20xx年5月25日交貨。5月20日C公司將設備交到A橡膠集團公司指定的廠房,并派人到A橡膠集團公司指導安裝。設備安裝完畢,于6月1日試運行,經過再三調試,至8月中旬設備運轉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膠制品,無法達到合同的技術標準要求。后經專家鑒定,該設備在生產和設計中出現缺陷,不可能用中國原料生產出合格產品。為此,A橡膠集團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賠償其損失。C公司辯稱:合同的主體是B進出口公司,A橡膠集團公司無權起訴。誰對?
本案中A橡膠集團公司是委托人,B進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國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與受托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委托人A橡膠集團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國C公司行使索賠權。C公司將合同標的運抵委托人A橡膠集團公司廠房,并指導設備安裝,就已經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
有兩種例外情況:
A、轉委托經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部分或全部轉委托給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務向委托人負責。委托關系所生的權利義務也自然在委托人和轉委托的第三人之間產生。委托人應向該次受托人支付報酬、發布指示、預付費用、賠償損失;該次受托人也應對委托人本著誠信原則,盡力勤勉地履行義務。同時,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發布指示。因為受托人對次受托人的選任已經委托人同意,因而受托人僅對次受托人的選任及其對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因受托人選人不慎或指示有誤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
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所為的轉委托未報知委托人或雖報知但委托人未同意的,該轉委托的第三人應視為是受托人的履行輔助人。轉委托的第三人處理事務的行為,應視為受托人自己的行為。因而,未經同意的轉委托,第三人的處理事務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視為是受托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C、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進行的轉委托,應當視其為委托人同意的轉委托。所謂緊急情況,也可稱不得已之事由,指受托人自己處理委托事務受阻礙,而委托人將會因該委托事務處理的中斷而受損害,且時機急迫,來不及或無法通知委托人的情況。此種情形下的轉委托稱為緊急的轉委托。
例:貨主將其業務單證(出口貨物明細單、發票、裝箱單、報關委托書、報驗委托書、報關單、核銷單等)交給貨代①,委托貨代①辦理貨代事務,貨代①又將貨代事務轉委托貨代②辦理,貨代②實際辦理了貨代事務,該轉委托未經貨主同意。如何認定貨主——貨代①——貨代②轉委托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受托人將貨運代理事務全部或部分轉委托第三人處理,經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直接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委托人與受托人、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各自獨立的法律關系。
問1:如何認定“轉委托經同意”?
有證據證明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了受托人的轉委托權限或者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轉委托行為明確表示同意的,可認定為“轉委托經同意”。僅有證據證明委托人明知受托人將貨運代理事務全部或部分轉委托第三人處理而未表示反對的,不能認定為“轉委托經同意”。
問2:受托人沒有從事訂艙、報關、倉儲、裝箱、集裝箱內陸運輸等貨運代理事務的資質或實際履行能力,而將該部分貨運代理事務轉委托第三人處理的,對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有無影響?
上述情況對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并無影響。有無資質只涉及到賠償問題,不因無資質而委托法律關系無效。
3、賠償委托人損失的義務
受托人為一人時,分三種情況:
A、有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B、無償委托合同,受托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委托人帶來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C、受托人超越該權限處理事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不論有無過錯,均應對委托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托人為兩人以上時,分兩種情況:
A、若其中一個受托人或數個受托人都違反了受托人的義務,給委托人帶來損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個要求賠償,受托人相互之間負連帶責任。如其中的一人或數人未與其它受托人協商而實施的行為,損害了委托人利益的,無過錯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向實施行為的受托人行使追償權。
B、負連帶責任的受托人必須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人,若委托人分別委托不同受托人處理不同事務,則各受托人就各自處理事務向委托人負責,并不發生負連帶責任的問題。
3、報告義務
A、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或者定期報告受托事務的處理情況。
B、受托事務終了或者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將處理委托事務的始末經過和處理結果報告給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如各種賬目、收支計算情況等。
C、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報告義務,告訴事務處理的狀況,受托人應當報告。
D、委托人沒有要求受托人匯報,但有報告的必要時,如進行有障礙、情事變更 等,受托人亦應隨時匯報。
后果:受托人因怠于報告所致損害,委托人有權請求受托人賠償。 報告內容:具體內容一般由當事人約定。
4、財產轉交義務
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這些財產,包括金錢、物品及其孳息、權利等,委托人得請求受托人交付財產的這項權利,可以讓與第三人。
四、委托合同的終止
1、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委托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共同適用的終止原因。例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不可能,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存續期限屆滿,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等。委托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A、當事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可任意解除合同。
B、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時,委托合同當然終止。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依委托事務的性質在發生上述情況時不宜終止委托合同的除外。
2、委托合同例外不終止時的法律后果
A、受托人繼續處理事務的義務。當委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之后,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有繼續處理受托事務的義務。
B、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在委托關系終止時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受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于所謂“必要措施”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消極的保存行為,也包括積極的對委托事務的處理。
例:大興公司與全宇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由大興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購500臺彩電,并預先支付購買彩電的費用50萬元。全宇公司經考察發現甲市W區的天鵝公司有一批質優價廉的名牌彩電,遂以自己的名義與天鵝公司簽訂了一份彩電購買合同,雙方約定:全宇公司從天鵝公司購進500臺彩電,總價款130萬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萬元定金;天鵝公司采取送貨方式,將全部彩電運至乙市S區,全宇公司在S區合同約定地點接收了500臺彩電,貨到驗收后一周內將全部彩電交付大興公司。由于彩電滯銷,大興公司一直拒付貨款,致全宇公司一直
法律委托合同7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體事項詳述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應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師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
三、乙方承辦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甲方應保證委托事項合法并對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泄露給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對乙方的詢問作客觀的陳述。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虛構或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乙方有權終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與甲方的代理關系,甲方應予協助,如簽署授權委托書以及有關文書。
七、乙方指派的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師接替。
八、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對所接觸、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九、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項的工作成果為(供選擇):_________________
□1、專項咨詢意見;
□2、法律意見書;
□3、法律建議書;
□4、律師見證書;
□5、法律可行性分析報告;
□6、調查獲取的證據;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
十、乙方完成受托事項后,可用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_________________
1、提交給甲方指定的聯絡人簽收;
2、發送至甲方指定的電子郵箱;
3、傳真至甲方指定的號碼。
乙方通過以上方式提交或發送,即為有效的交付。甲方改變接收方式的,應書面通知乙方。
十一、律師服務費
1、律師服務費采用以下方式收取(選擇項打√為確定,打_____為否定):_________________
□A、定額收費。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B、計時收費。按照每小時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收費,以_____分鐘為一個最小計費單位,不足_____分鐘的,按_____分鐘計算。具體見“特別約定”條款。
□C、風險收費。具體按“特別約定”條款執行。
2、甲方逾期付費的,應按逾期金額日息萬分之_____支付違約金。
3、乙方收取律師服務服務費,應出具合法票據作為結算憑證。
十二、差旅費及第三方收取的有關費用: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辦理受托事務所需差旅費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供選擇):_________________
1、已包含在律師費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差旅費用概算為元,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預付;待本合同約定的事項辦結后,由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費用清單及有效開支憑證予以報銷,多退少補。
〈二〉鑒定費、審計費、公證費、翻譯費、復印費及其他必要的中介費用,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或相關組織、行業協會收取的有關費用,由甲方預付,并按實際支出和有效憑證報銷,多退少補。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約定支付費用的,乙方不予退還;甲方未支付的,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項另行委托他人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回律師費的;
3、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十四、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服務費。
(二)乙方因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重大損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以合同約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師費的一倍為限。
(三)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或辦案費的,乙方有權暫停工作,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逾期滿五天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仍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
十五、雙方各自確認的送達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按上述地址的送達均視為合法有效,一方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后_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對方依上述地址的送達仍為合法有效的送達。
十六、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師協會請求調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簽章之日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終止。
十八、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已就本合同得的全部條款向甲方作明確說明,甲方已理解并同意全部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主任(簽名):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承辦律師: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委托合同8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就增資發行內資股(以下簡稱增發)工作所涉法律事項,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委托乙方辦理。乙方受甲方的委托,組成工作小組,并指派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和經驗的注冊律師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
第二條乙方律師的工作范圍包括以下事項:
1.協助甲方完成本次增發過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務;
2.與甲方及其他中介機構就公司本次發行所涉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磋商、溝通及協調;
3.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規則審查、修改公司章程;
4.核查驗證與發行及上市相關的法律文件;
5.草擬、審閱招股說明書的相關章節并查驗招股說明書;
6.草擬、審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知、決議等文件;
7.審查承銷協議等有關協議;
8.出具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各類法律意見書、律師_____;
9.協助甲方處理與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法律問題。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2.根據增發工作整體規劃,有權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計劃及日程安排,以適應增發工作的需要;
3.應乙方要求,提供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保證其完整、真實、準確;
4.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5.按約定支付_____。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_____;
2.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_____性和客觀性;
3.盡職完成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在法律的范圍內盡力維護甲方的`權益;
4.服從增發工作的整體安排,保質保量提供法律服務,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擱辦理受托事項等違反律師執業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
6.對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所作陳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_____用及支付辦法:
1.合同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2.如果增發工作未能完成,甲方應按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已完成工作量,經雙方協商后適當支付_____。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義務,致使委托事項無法完成,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不退還依約收取的費用。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收取的費用全部予以退還,并賠償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托合同9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職務:
電話:
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的律師為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合同:
一、乙方委派律師為甲方的專項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利。
二、專項法律服務的工作范圍:
1、為甲方提供有關法律咨詢;
2、為甲方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乙方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的工作時間、地點,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四、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均有承擔保密責任的義務。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見及其他法律文書透露、提供給他人。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專項法律服務費人民幣萬元。
六、如甲方委托乙方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或仲裁,律師代理費雙方另行協商。
七、如乙方律師受甲方委托異地出差,乙方律師出差期間的相關費用(含交通費、差旅費和各項雜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應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如甲方故意隱瞞案情或提供虛假不實材料,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負責。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日期:日期:
法律委托合同10
1、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礎上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
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
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
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
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
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5、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委托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
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
委托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
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托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托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托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法律委托合同11
委托人: (以下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或事務,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承辦本案或事務,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將本案或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其他專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及其他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審計、鑒定、公證、查詢工商檔案等)可以轉委托適當的專門或中介機構完成。乙方及承辦律師應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庭應訴,承辦律師因特殊情況或開庭時間重合而導致不能出庭的,乙方應指派其他律師出庭。
第二條、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如甲方弄虛作假或堅持違法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仍應按第四條規定支付律師費用;如甲方單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托,仍應按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乙方及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咨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處理事務、提供服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等行業收費的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約定為: 。
注: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上述代理費不包括辦案費用;辦案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甲方預交 元或者雙方約定包干 元;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食宿費、調查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代理費和辦案包干費用一經收取,除有特別約定外不予退還;
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統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國家法律規定和乙方明文規定,乙方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費用。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6號金城大廈8樓郵編:210002 電話:025-58785588 傳真:025-58785581乙方收取費用的指定帳號:125904701610301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龍蟠中路支行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雙方沒有約定收費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無法確定收費金額的,律師費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執行。甲方違反律師費支付條款的,經乙方催后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應付律師費的%。
第五條、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務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審理結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本協議中如特別約定律師費包括仲裁、一審、二審多個程序律師費的,有效期限至二審判決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務:訴前和解;訴訟或仲裁中甲方調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愿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為致使受托事務成為不必要;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慣例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托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效期限止,甲方事務繼續由乙方律師承辦的,視為繼續委托代理,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律師費用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標準執行。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和乙方蓋章后生效,對本合同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托合同12
委托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受委人:××律師事務所(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因向公司股東配售股票,特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條乙方指派______律師、______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務:1、解答甲方提出的問題,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2、草擬、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3、與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就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磋商;4、審查與公司股票發行及上市有關的法律文件;5、出具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工作報告;6、參加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的其他相關法律業務。
第四條乙方應對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保密。
第五條甲方應向乙方承擔以下義務:1、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資料及文件;2、保證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4、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第六條律師費數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支付______萬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請得到中國證監會批準后______日內支付。
第七條合同第六條所指律師費,不包括律師進行工作的差旅與長途電話費,后者由甲方根據實際發生額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律師費應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十條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精神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蓋章)乙方:××律師事務所
(蓋章)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委托合同1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委托咨詢事項
上述法律糾紛委托咨詢的事項包括:詳見《法律咨詢報告綱要》列明的問題(附件一)。
第二條 咨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項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詢成果須以書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含簽訂日)。
第三條 咨詢費用及付款方式
1.咨詢費采用包干式收費辦法,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咨詢費包括律師費、專家論證費、差旅費、翻譯費、文書制作費及其他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項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咨詢費的構成詳見《收費預算構成及其說明》(附件二)
2.合同簽訂后三日內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時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條 甲方承諾:
1.為乙方開展工作提供相關的.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咨詢費用;
3.簽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對必須由甲方協助的事務,提供協助。
第五條 乙方承諾:
1.勤勉盡責,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糾紛對方當事人關于本咨詢論證項目的委托;
2.委托專家咨詢前,報甲方確認專家名單;
3.簽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完成委托事項。
第六條 乙方所提交的報告僅供甲方未解決權益爭議之用。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法律咨詢報告綱要(略)
附件二 收費預算構成及其說明(略)
法律委托合同14
合同編號: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務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在下列第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1.刑事偵查;
2.審查起訴;
3.一審;
4.二審;
5.再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與甲方之間系 關系。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得向乙方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終止時,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聵意見卡》,并及時交由乙方歸檔。本合同所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聵意見卡》的編號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偵查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幫助人時,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其提出申訴和控告。
2.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時,應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辯護意見,出庭為被告人辯護。
3.在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刑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的代理人時,應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提出法律意見和建,出庭參加訴訟。
4.乙方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調查取證。
5、乙方應依法忠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甲方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內容除外:
(1)甲方或當事人準備或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犯罪事實和信息;
(2)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3)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7.乙方不得對本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
8.乙方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9.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10.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元。
2.差旅費:乙方按照下列第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干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并經甲方同意后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事項終止時止,其中:
1.律師在偵工階段擔任法律幫助人的,委托事項于偵查機親偵查終結時止。
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幫助人的,委托事項于檢察機關作出起訴可或不起訴決定時止。
3.律師在審判階段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委托事項于審判機關作出判決或終結審理的裁定時止。
4.律師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或者刑事申訴案件辯護人、代理人的,委托事項于案外和解、不起訴、撤訴、調解結案、判決、終結審理的裁定、駁回申訴時止。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另行訂立合同。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八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系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2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并完全了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法律委托合同1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非訴服務項目(下稱“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辦理。
第二條委托事項
雙方約定,服務項目或內容為下列第項:
1、裁員方案設計:
2、特殊工時制申報,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作制申報;
3、勞動合同擬訂,共計個版本;
4、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擬定;
5、其它:
服務語言要求:
第三條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應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師要定期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9、針對本項目,乙方應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務作為完成服務的標志:
就該項目有關法律問題,應甲方之要求,乙方應提供下列咨詢服務:
10、服務時限要求:
收款后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
收款后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
但因甲方未及時提供有關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導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務時除外。
11、乙方聯系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系地址:
雙方同意上述聯系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電子文件可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第四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報酬。
4、甲方指定下列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甲方聯系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系地址:
雙方同意上述聯系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電子文件可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托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系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系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以上聯系方式的錯誤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6、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代理費
雙方依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雙方的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雙方同意乙方采取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
(二)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元(大寫:圓)。
(三)支付方式: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戶行:
開戶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戶,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六條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種方式支付:
1、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2、包干;
3、免收辦案費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解除
1、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糾正:
1、甲方的委托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辦理了委托事項的準備工作,甲方取消委托事項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以當面交付文件方式送達的,交付之時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交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其他特別約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乙方律師依法盡職盡責提供法律服務,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但對案件實際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愿一致達成。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務或解除本合同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乙方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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