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協議書范例【1】
200 ____年____月____日,某鎮某村村民們都興高采烈地燃放鞭炮歡度春節。村民劉甲、孟乙覺得總是老一套玩法,沒什么意思,想玩得有刺激性。這時,他們發現本村村民高丙家的大黃牛拴在一片空地里(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正在打噸,他們便把一掛500響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然后點燃鞭炮,牛受到驚嚇,掙脫繩索,橫沖直撞。婦女黃丁去鄰居家串門,躲閃不及,被牛撞倒,致右胳膊骨折。經醫院治療痊愈,但花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8000元,因病休息90天,經鑒定為十級傷殘。黃丁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高丙賠償。調委會受理了糾紛,確定調解人員進行了初步調查,通知黃、高、劉、孟四人進行調解。黃丁認為:她是被高丙的牛撞傷的,要高丙賠償。高丙辯說:雖是我的牛撞傷,但我把牛拴在樹上,如果不是劉、孟二人挑逗,根本不會傷人。劉、孟二人則說:牛是高丙的,我們僅是系上鞭炮玩玩,又沒讓牛撞人。
【問題】黃丁所受的損害應該由誰負責?
【分析】黃丁所受損害應由劉甲、孟乙二人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壞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飼養的動物造成侵害的民事責任事實存在,在飼養人或管理人完全盡到職責,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要考慮飼養人或管理人免責的情況。也就是,損害是由誰的過錯引起,就由誰承擔責任。牛雖是高丙的,但高丙把牛拴在自家的空宅基地,不是公共場所,所以,高丙對牛傷人的后果沒有過錯,所以高丙不應承擔責任。受害人黃丁去鄰居家串門,正常行走,也沒有過錯。劉甲、孟乙為尋求刺激,把鞭炮系在牛尾巴上點燃,致使牛受驚而撞傷人,所以,劉甲、孟乙對黃丁的受傷是有過錯的,因而本案應由劉甲、孟乙對黃丁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過細的思想工作,劉甲、孟乙承認了自己的過錯,愿意接受賠償。調委會進行賠償額計算:1.治療費8000元;2.誤工費卯天,農村居民每天標準26.53元共2387.7元;3.傷殘費:農村居民每年6660元20年10%=13320元;總計23807.7元。
根據當事人所達成的一致協議,我們調解人員要求制作如下協議書:
人民調解協議書
新民調字(2006)01號
當事人甲:劉某,男29歲,漢,農民,某鎮某村
當事人乙:孟某,男33歲,漢,農民,某鎮某村
當事人丙:高某,男56歲,漢,農民,某鎮某村
當事人丁:黃某,女49歲,漢,農民,某鎮某村
200 ___年___月___日,村民劉甲、孟乙發現本村村民高丙家的大黃牛拴在一片空地里(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正在睡覺,他們便把一串500響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然后點燃鞭炮,牛受到驚嚇,掙脫繩索,橫沖直撞。婦女黃丁去鄰居家串門,躲閃不及,被牛撞倒,致右胳膊骨折。經醫院治療痊愈,但花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8000元,因病休息90天,經鑒定為十級傷殘。5月10日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經過依法、公正、自愿協商特達成協議如下:
一、牛是高丙家的,但高丙將牛拴在自家的空宅基地,沒有過錯,不負賠償責任。
二、劉甲、孟乙為尋求刺激,把鞭炮系在牛尾巴上點燃,致使牛受驚而撞傷人,對黃丁的受傷存在過錯,應由劉甲、孟乙對黃丁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經商定劉甲承擔賠償人民幣11900元,孟乙承擔賠償人民幣11907.7元。
三、賠償款于5月10日下午5時前一次性交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由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當面交給黃丁。
四、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時起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協議一式五份,當事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存一份。
當事人甲:__________
當事人乙:__________
當事人丙:__________
當事人丁:__________
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員簽名: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格式【2】
編號: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糾紛簡要情況: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本協議一式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屬街道司法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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