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
個人房屋轉讓協議書范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蘭州市 區 路 號 單元 層 室,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 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人民幣)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 元(大寫 );剩余房款 元(大寫 )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同時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 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應當在 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 %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房屋轉讓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住址: 住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證明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認購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轉讓給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義購買該房屋、地下室及其附屬設施。
二、該房屋為周口日報社、周口日報社印務中心集資建房,房屋位于周口市川匯區東環城路報社、印務中心住宅小區新聞花園 幢 單元 層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閣樓、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室為 幢 單元 號,面積暫計為 平方米。
三、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房屋,除原價外,分期支付給甲方房屋指標轉讓費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在甲乙雙方正式簽訂該合同當日由乙方支付指標轉讓費壹萬元整(¥10,000.00元),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前期支付的購買該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甲方應提供所有前期因購買該房屋而開具的手續、繳費收據,交由乙方保存。在房屋建成交鑰匙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剩下的房屋轉讓費壹萬元整 (¥10,000.00元)。
四、以后該房屋的購房款和稅費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收款單位,但無論以何種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義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實為乙方,因購買該房屋而開具的全部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甲方均應交給乙方保管。該房屋的一切權利歸乙方所有,甲方對該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甲方應在接到有關該房屋購房款和稅費的交納通知后二日內,將交納的時間、金額與地點等事項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時交納,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時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房產證,應在獲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當日內將該證交給乙方保管,并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該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時間內無條件地、積極地協助乙方將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應本著誠實、合作的態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及過戶手續,如因甲方不協助或遲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及過戶手續,造成乙方的一切損失應全部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交納的購房款和稅費、房屋指標轉讓費,并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稅費和房屋指標轉讓費的總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給乙方付清違約金后,該房屋的相應的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由乙方交給甲方。乙方若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不再返還轉讓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解決,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該房屋過戶為乙方房屋所有權證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房屋轉讓協議又反悔 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王因自身違約行為被判雙倍返還陳定金4萬元,并賠償中介傭金4000元。 去年6月初,打算在太原買房的男子陳,經中介公司介紹,認識了準備賣房的男子王。 陳說,當時王出售的房產位于太原市興華
王因自身違約行為被判雙倍返還陳定金4萬元,并賠償中介傭金4000元。
去年6月初,打算在太原買房的男子陳,經中介公司介紹,認識了準備賣房的男子王。
陳說,當時王出售的房產位于太原市興華街附近。因交通相對便利,他一眼便相中了。最終,經過討價還價,雙方商定房價為40萬元。中介公司的4000元傭金,由陳支付。幾日后,陳支付了王兩萬元定金,兩人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但此后,事情便沒了下文。
此后,中介公司幾次催促王盡快交房、辦理過戶手續,可王總是找理由拖延,不是單位有事,就是家人病了,走不開。事情發展到最后,王索性說了實話,“這房子,我不想賣了。”
為此,陳按照《房屋轉讓協議》約定,要求王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傭金。可是,王只同意返還兩萬元定金。于是,陳將王告上法庭。
庭審中,王辯稱,“這房子賣不得。”原來,早在2009年,其就已經將房屋做了借款抵押,所以《房屋轉讓協議》應根據“不可抗力”中止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對此,法官解釋,法律中的“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但王所稱的債務原因并非“不可抗力”因素。為此,法院判決王反悔賣房的行為構成違約,理應按照協議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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