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外包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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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協議書【1】
合同編號:
發包方: 承包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承包范圍:
4. 承包方式:
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6. 工程質量:
7. 合同價款(大寫人民幣):
第二條 發包方工作
1. 開工前 日,向承包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份,并向承包方進行現場交底。
2.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3. 指派 (聯系電話: )為發包方駐工地代表或主要聯絡人,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材料、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4. 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與業主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5. 提供經業主或發包方確認的工程材料清單,內容包括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品牌、其他技術要求等。
第三條 承包方工作
1. 參加發包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發包方審定。
2. 根據發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清單采購合格的工程物料,并由發包方駐工地代表簽字確認。
3. 指派 (聯系電話: )為承包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承包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4. 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5. 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系。
6. 對施工現場業主所滯留的物品、設施等采取保護措施。
7. 施工中未經發包方或業主的書面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8. 工程竣工未移交發包方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的保護。
9. 參加發包方或業主單位主持召開的工程進度協調會議。
第四條 關于工期的約定
1. 發包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征得承包方同意,并支付承包方因趕工采取的措施費用。
2. 因發包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3. 因承包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 因設計變更或非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含8小時,一周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1. 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 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承包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3. 發包方、承包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發包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承包方可自行驗收,發包方應予承認。若發包方要求復驗時,承包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發包方應承擔復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復驗不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承包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4.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應通知發包方驗收,發包方自接到驗收通知 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發包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承包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發包方應承認竣工日期,并承擔承包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 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1. 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第 種:
(1)固定價格;
(2)固定價格加 %包干風險系數計算,包干風險包括 內容;
(3)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或質保期屆滿時一次結清。
分期撥款進行的條件 |
撥款% |
金額(元)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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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發包方。發包方自接到上述資料 日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并在審查期滿后 日內結清尾款。
第七條 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
1. 本工程發包方提供設備的,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凡約定由承包方提貨的,由承包方承擔運輸費用。
2. 由發包方供應的設備發生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3. 所有工程材料、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保管。由于承包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4. 凡由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第八條 有關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約定
1. 發包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或其他發包方提供的書面標準。
2. 承包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
3. 由于發包方確認的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設計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發包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經濟損失。
4. 由于承包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承包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相關經濟損失。
第九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1. 由于發包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發包方應補償承包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發包方支付承包方 元。發包方不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 %支付滯納金。
2. 由于承包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支付發包方 元違約金。發包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用外,每提前一天,發包方應支付承包方 元作為獎勵。
3. 承包方按照發包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優質價款外,發包方應支付承包方 元作為獎勵。
4. 承包方應妥善保護施工現場的設備及堆放的各種物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5. 發包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發包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6.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承包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7. 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先受理的法院為準,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裁判。
2. 除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地震、火災、動亂、罷工、運輸事故、空中飛行物體墜落、乙方供應商發生不可預測的事故,或其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等。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終止,雙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免除相應的責任,但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4. 因發生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須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結束后7日內向對方提交發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證明;
5. 因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延期履行合同,導致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違約方應承擔不可抗力造成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另行簽訂協議;若雙方不能簽訂協議的,按照現行行規、慣例執行。
2.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附件
1. 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2. 工程預算書;
3. 發包方提供貨物清單;
4. 會議紀要;
5. 設計變更;
6. 其他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代表: 簽字代表: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工程外包協議書【2】
發包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湖畔護坡工程承包項目發包給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護坡全長按 米計算。
第二條:施工方案
1、護坡
(1)、基底寬 米,厚 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為 米,受力部分需冷拉絲磚帶,外墻做磋沙(水泥標號為42.5,磚要好質量的青磚或紅磚)。
(2)、拆除廁所旁房屋三間,作進出路。
(3)、完工后做圍墻10米左右。
(4)、墻與岸間的空隙用泥土夯實,并在墻上加適量的漏水管。
第三條:合同工期
1、經雙方協商確定,工程期為 日,暫定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體開工時間由甲方下達開工令后方可開始施工。
2、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暫停工作,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條:價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總承包價為 元。
2、上述總承包價為包干價,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內容,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費用(包括拆房,打圍墻),甲方無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3、付款方式:竣工驗收后付 元,除總金額的百分之五質保金外,剩余部分 付,質保金一年滿后付清(時間按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甲方義務
1、按合同向乙方撥付工程款。
2、幫助協調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六條:乙方義務
1、承包人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日常相關事宜,確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穩定。
2、承包人必須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轉包他人。
第七條:施工安全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凡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方案》和《質量驗收標準》為依據。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負責無償返工。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應付金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
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內容,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工程總金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條:其它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雙方在 簽訂,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 份,上方各執一份,上交 份。
發包單位(甲方)(蓋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 聯系電話:
承包人(簽字或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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