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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合作協議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協議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音樂版權合作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音樂版權合作協議書1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鑒于:
1.甲方是專業從事互聯網內容服務寬頻服務無線增值服務和2G/3G/4G內容服務的專業公司。現與中國大陸電信運營商合作為運營商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IVRWAP彩鈴/炫鈴明星語音音樂視頻手機圖片手機流媒體等)。
2.乙方是音樂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詞曲版權表演者權等)、明星圖片、明星語音等(以下簡稱“授權內容”)的權利所有者或權利代理人,乙方擬授權甲方在互聯網服務增值電信服務SKYPE鈴音等領域中按本協議約定使用乙方之音樂制品、音樂視頻、明星圖片、明星語音等(由此產生的互聯網產品及增值電信產品等,簡稱“合作產品”)。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合作事宜等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合作內容
1.1雙方將在互聯網服務及增值電信服務領域進行合作。
1.2乙方向甲方提供擁有百分百版權或具有合法許可使用權的內容資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產品,具體的內容資源以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的權利義務
2.1甲方將利用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制作合作產品。
2.2甲方負責互聯網及無線信道的暢通,并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與維護。
2.3甲方全面負責與電信運營商商談接入電信運營商平臺的商務事宜和技術接入事宜,因此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4甲方將合作產品利用自己的下載平臺、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廣平臺、合作電信運營商平臺等供用戶瀏覽下載。
2.5甲方負責通過各種渠道對合作產品進行推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2.5.1通過互聯網WAPIVR等方式將合作產品提供予用戶試聽;
2.5.2通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歌曲的在線卡拉OK應用;
2.5.3通過平面媒體電視媒體廣播媒體手機終端等途徑或載體進行推廣;
2.5.4通過FLASHMV等形式進行推廣;
2.5.5通過CDDVD卡帶等載體,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
2.5.6使用乙方藝人的肖像圖片及相關資料制作宣傳頁體驗卡等宣傳品,以各種途徑進行發放。
2.6乙方授權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授權內容通過改編等方式制作成個性手機鈴聲、個性彩鈴等合作產品。
2.7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所產生的信息費收益與電信運營商進行結算,并按本協議第4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2.8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為用戶提供客戶服務,處理相應的客戶咨詢和投訴。
3.乙方的權利義務
3.1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或甲方要求為甲方提供內容資源,并按甲方要求為甲方及其各關聯公司就授權內容分別出具授權證明。
3.2本協議期間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簽約藝人,或簽約藝人有任何新專輯或新增內容/歌曲,乙方可將新簽約藝人的歌曲/內容,新專輯及新增內容/歌曲授權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應的授權證明。
3.3乙方負責在其簽約藝人發布新專輯的CDDVD卡帶等載體中,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雙方合作產品代碼歌迷俱樂部專用代碼和指令IVR號碼及其它相關合作業務)。
3.4乙方保證對向甲方提供的內容資源擁有全部版權或已獲得權利人或權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權,并保證該內容資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可以授權甲方用于本協議項下合作業務。如乙方所提供的內容資源導致任何法律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并應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3.5若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的使用期與本協議有效期存在沖突,以內容資源的使用期為準。其到期前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出具書面的《下線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無異議,須按照《下線通知》約定的時間將內容資源下線。
3.6授權人、演唱者、詞曲作者、之間的糾紛,甲方不負責。
4.合作分成與結算方式
4.1甲乙雙方將對本協議項下合作產品產生的純收益進行分成,純收益指用戶使用合作產品產生的全部信息費收入扣除電信運營商呆、壞賬、代收手續費或信息費分成通訊成本后乘以實際結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項成本費用及實際結算比例根據電信運營商每月實際執行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4.2甲乙雙方的分成比例為 %: %,即甲方占純收益的 %,乙方占純收益的 %。
4.3結算:甲乙雙方將按月結算,甲方每月28日將上月結算對賬單提供乙方確認無誤后,將乙方稅前應得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4.4若由于電信運營商未按時與甲方結算而導致甲方與乙方的結算延誤時,甲方出具相應證明文件后,其遲延支付行為將不被視為違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4.5如電信運營商有關資費標準變動,甲乙雙方應按照電信運營商頒布的相應規定以書面形式重新確認上述甲乙雙方的純收益分成方式。
5.稅務
5.1甲乙雙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各自繳納與自身經營有關之任何稅款。
5.2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付款方需為收款方代扣代繳相關稅款,付款方將在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除相應稅款。
6.聲明與保證
6.1甲乙雙方互相向對方聲明陳述和保證如下:
6.1.1其是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獨立法人;
6.1.2其有資質從事本協議項下之合作,而該合作符合其經營范圍之規定;
6.1.3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協議;
6.1.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協議項下之義務;并且該等履行義務的行為不違反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適用法律的限制,也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權益。
6.2任何一方違反了上述聲明陳述和保證即被視為違反了本協議的約定,應按本協議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7.保密條款
7.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授權雇員除外)泄露本協議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信息。
7.2本協議有效期內及終止后 年內,本保密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違約責任
8.1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不承擔或不及時充分地承擔本協議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糾正其違約行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時的措施消除違約后果,并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若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關于其違約行為的上述通知后 日內未糾正其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并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
8.2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后,經守約方的合理及客觀的判斷,該等違約事實已造成守約方履行本協議項下其相應的義務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則守約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提前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
9.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9.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9.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9.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10.協議期限與終止
10.1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簽字蓋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簽字蓋章日期為生效日期。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協議期滿前 日內,甲乙雙方將就本協議續簽或變更事宜進行協商。
10.2本協議的提前終止不應影響甲乙雙方于本協議提前終止日之前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11.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1.1如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的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①甲方;②乙方;③其他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任何本合同有關事宜的聯系,包括但不限于發出通知提供資料,均應按照本合同所列下述通訊信息以上門快遞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除非一方書面通知對方變更通訊信息。以上門方式送達的,在對方簽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的,在傳真或電郵進入指定的特定系統時視為送達;以快遞方式送達的(快遞公司應為合法注冊公司,快遞進程可通過網絡或電話進行查詢),在快遞發出后第五日視為送達。
甲方指定人員姓名:
乙方指定人員姓名: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任何一方變更上述通訊信息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變更后的聯系信息自到達被通知方次日起生效。
11.3本合同雙方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之規定,照章納稅。本合同約定的應支付給甲方的報酬均為稅前報酬,甲方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按照法律規定代扣代繳。
11.4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12.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合同的效力
13.1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13.2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協議的其余條款在不影響協議目的的情況下仍應有效并且有約束力。
13.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音樂版權合作協議書2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鑒于:
合作事宜等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合作內容
1.1雙方將在互聯網服務及增值電信服務領域進行合作。
1.2乙方向甲方提供擁有百分百版權或具有合法許可使用權的內容資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產品,具體的內容資源以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的權利義務
2.1甲方將利用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制作合作產品。
2.2甲方負責互聯網及無線信道的暢通,并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與維護。
2.3甲方全面負責與電信運營商商談接入電信運營商平臺的商務事宜和技術接入事宜,因此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4甲方將合作產品利用自己的下載平臺、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廣平臺、合作電信運營商平臺等供用戶瀏覽下載。
2.5甲方負責通過各種渠道對合作產品進行推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2.5.1通過互聯網WAPIVR等方式將合作產品提供予用戶試聽;
2.5.2通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歌曲的在線卡拉OK應用;
2.5.3通過平面媒體電視媒體廣播媒體手機終端等途徑或載體進行推廣;
2.5.4通過FLASHMV等形式進行推廣;
2.5.5通過CDDVD卡帶等載體,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
2.5.6使用乙方藝人的肖像圖片及相關資料制作宣傳頁體驗卡等宣傳品,以各種途徑進行發放。
2.6乙方授權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授權內容通過改編等方式制作成個性手機鈴聲、個性彩鈴等合作產品。
2.7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所產生的信息費收益與電信運營商進行結算,并按本協議第4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2.8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為用戶提供客戶服務,處理相應的客戶咨詢和投訴。
3.乙方的權利義務
3.1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或甲方要求為甲方提供內容資源,并按甲方要求為甲方及其各關聯公司就授權內容分別出具授權證明。
3.2本協議期間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簽約藝人,或簽約藝人有任何新專輯或新增內容/歌曲,乙方可將新簽約藝人的歌曲/內容,新專輯及新增內容/歌曲授權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應的授權證明。
3.3乙方負責在其簽約藝人發布新專輯的CDDVD卡帶等載體中,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雙方合作產品代碼歌迷俱樂部專用代碼和指令IVR號碼及其它相關合作業務)。
3.4乙方保證對向甲方提供的內容資源擁有全部版權或已獲得權利人或權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權,并保證該內容資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可以授權甲方用于本協議項下合作業務。
如乙方所提供的內容資源導致任何法律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并應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3.5若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的使用期與本協議有效期存在沖突,以內容資源的使用期為準。
其到期前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出具書面的《下線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無異議,須按照《下線通知》約定的時間將內容資源下線。
3.6授權人、演唱者、詞曲作者、之間的糾紛,甲方不負責。
4.合作分成與結算方式
4.1甲乙雙方將對本協議項下合作產品產生的純收益進行分成,純收益指用戶使用合作產品產生的全部信息費收入扣除電信運營商呆、壞賬、代收手續費或信息費分成通訊成本后乘以實際結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項成本費用及實際結算比例根據電信運營商每月實際執行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4.2甲乙雙方的分成比例為%:%,即甲方占純收益的%,乙方占純收益的%。
4.3結算:甲乙雙方將按月結算,甲方每月28日將上月結算對賬單提供乙方確認無誤后,將乙方稅前應得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4.4若由于電信運營商未按時與甲方結算而導致甲方與乙方的結算延誤時,甲方出具相應證明文件后,其遲延支付行為將不被視為違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4.5如電信運營商有關資費標準變動,甲乙雙方應按照電信運營商頒布的相應規定以書面形式重新確認上述甲乙雙方的純收益分成方式。
5.稅務
5.1甲乙雙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各自繳納與自身經營有關之任何稅款。
5.2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付款方需為收款方代扣代繳相關稅款,付款方將在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除相應稅款。
6.聲明與保證
6.1甲乙雙方互相向對方聲明陳述和保證如下:
6.1.1其是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獨立法人;
6.1.2其有資質從事本協議項下之合作,而該合作符合其經營范圍之規定;
6.1.3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協議;
6.1.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協議項下之義務;并且該等履行義務的行為不違反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適用法律的限制,也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權益。
任何一方違反了上述聲明陳述和保證即被視為違反了本協議的約定,應按本協議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7.保密條款
7.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授權雇員除外)泄露本協議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信息。
7.2本協議有效期內及終止后年內,本保密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違約責任
8.1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不承擔或不及時充分地承擔本協議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糾正其違約行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時的措施消除違約后果,并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若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關于其違約行為的上述通知后日內未糾正其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并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
8.2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后,經守約方的合理及客觀的判斷,該等違約事實已造成守約方履行本協議項下其相應的義務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則守約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提前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
9.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9.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9.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9.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10.協議期限與終止
10.1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簽字蓋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簽字蓋章日期為生效日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協議期滿前日內,甲乙雙方將就本協議續簽或變更事宜進行協商。
10.2本協議的提前終止不應影響甲乙雙方于本協議提前終止日之前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11.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1.1如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的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第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①甲方;②乙方;③其他)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任何本合同有關事宜的聯系,包括但不限于發出通知提供資料,均應按照本合同所列下述通訊信息以上門快遞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除非一方書面通知對方變更通訊信息。
以上門方式送達的,在對方簽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的,在傳真或電郵進入指定的特定系統時視為送達;以快遞方式送達的(快遞公司應為合法注冊公司,快遞進程可通過網絡或電話進行查詢),在快遞發出后第五日視為送達。
甲方指定人員姓名:
乙方指定人員姓名: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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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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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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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郵編:
音樂版權合作協議書3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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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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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鑒于:
1.甲方是專業從事互聯網內容服務寬頻服務無線增值服務和2G/3G/4G內容服務的專業公司。現與中國大陸電信運營商合作為運營商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IVRWAP彩鈴/炫鈴明星語音音樂視頻手機圖片手機流媒體等)。
2.乙方是音樂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詞曲版權表演者權等)、明星圖片、明星語音等(以下簡稱“授權內容”)的權利所有者或權利代理人,乙方擬授權甲方在互聯網服務增值電信服務SKYPE鈴音等領域中按本協議約定使用乙方之音樂制品、音樂視頻、明星圖片、明星語音等(由此產生的互聯網產品及增值電信產品等,簡稱“合作產品”)。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合作事宜等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合作內容
1.1雙方將在互聯網服務及增值電信服務領域進行合作。
1.2乙方向甲方提供擁有百分百版權或具有合法許可使用權的內容資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產品,具體的內容資源以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的權利義務
2.1甲方將利用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制作合作產品。
2.2甲方負責互聯網及無線信道的暢通,并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與維護。
2.3甲方全面負責與電信運營商商談接入電信運營商平臺的商務事宜和技術接入事宜,因此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4甲方將合作產品利用自己的下載平臺、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廣平臺、合作電信運營商平臺等供用戶瀏覽下載。
2.5甲方負責通過各種渠道對合作產品進行推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2.5.1通過互聯網WAPIVR等方式將合作產品提供予用戶試聽;
2.5.2通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歌曲的在線卡拉OK應用;
2.5.3通過平面媒體電視媒體廣播媒體手機終端等途徑或載體進行推廣;
2.5.4通過FLASHMV等形式進行推廣;
2.5.5通過CDDVD卡帶等載體,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
2.5.6使用乙方藝人的肖像圖片及相關資料制作宣傳頁體驗卡等宣傳品,以各種途徑進行發放。
2.6乙方授權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授權內容通過改編等方式制作成個性手機鈴聲、個性彩鈴等合作產品。
2.7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所產生的信息費收益與電信運營商進行結算,并按本協議第4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2.8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為用戶提供客戶服務,處理相應的客戶咨詢和投訴。
3.乙方的權利義務
3.1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或甲方要求為甲方提供內容資源,并按甲方要求為甲方及其各關聯公司就授權內容分別出具授權證明。
3.2本協議期間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簽約藝人,或簽約藝人有任何新專輯或新增內容/歌曲,乙方可將新簽約藝人的歌曲/內容,新專輯及新增內容/歌曲授權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應的授權證明。
3.3乙方負責在其簽約藝人發布新專輯的CDDVD卡帶等載體中,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雙方合作產品代碼歌迷俱樂部專用代碼和指令IVR號碼及其它相關合作業務)。
3.4乙方保證對向甲方提供的內容資源擁有全部版權或已獲得權利人或權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權,并保證該內容資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可以授權甲方用于本協議項下合作業務。如乙方所提供的內容資源導致任何法律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并應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3.5若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的使用期與本協議有效期存在沖突,以內容資源的使用期為準。其到期前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出具書面的《下線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無異議,須按照《下線通知》約定的時間將內容資源下線。
3.6授權人、演唱者、詞曲作者、之間的糾紛,甲方不負責。
4.合作分成與結算方式
4.1甲乙雙方將對本協議項下合作產品產生的純收益進行分成,純收益指用戶使用合作產品產生的全部信息費收入扣除電信運營商呆、壞賬、代收手續費或信息費分成通訊成本后乘以實際結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項成本費用及實際結算比例根據電信運營商每月實際執行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4.2甲乙雙方的分成比例為 %: %,即甲方占純收益的 %,乙方占純收益的 %。
4.3結算:甲乙雙方將按月結算,甲方每月28日將上月結算對賬單提供乙方確認無誤后,將乙方稅前應得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4.4若由于電信運營商未按時與甲方結算而導致甲方與乙方的結算延誤時,甲方出具相應證明文件后,其遲延支付行為將不被視為違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4.5如電信運營商有關資費標準變動,甲乙雙方應按照電信運營商頒布的相應規定以書面形式重新確認上述甲乙雙方的純收益分成方式。
5.稅務
5.1甲乙雙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各自繳納與自身經營有關之任何稅款。
5.2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付款方需為收款方代扣代繳相關稅款,付款方將在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除相應稅款。
6.聲明與保證
6.1甲乙雙方互相向對方聲明陳述和保證如下:
6.1.1其是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獨立法人;
6.1.2其有資質從事本協議項下之合作,而該合作符合其經營范圍之規定;
6.1.3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協議;
6.1.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協議項下之義務;并且該等履行義務的行為不違反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適用法律的限制,也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權益。
6.2任何一方違反了上述聲明陳述和保證即被視為違反了本協議的約定,應按本協議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7.保密條款
7.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授權雇員除外)泄露本協議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信息。
7.2本協議有效期內及終止后 年內,本保密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違約責任
8.1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不承擔或不及時充分地承擔本協議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糾正其違約行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時的措施消除違約后果,并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若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關于其違約行為的上述通知后 日內未糾正其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并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
8.2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后,經守約方的合理及客觀的判斷,該等違約事實已造成守約方履行本協議項下其相應的義務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則守約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提前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
9.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9.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9.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9.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10.協議期限與終止
10.1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簽字蓋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簽字蓋章日期為生效日期。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協議期滿前 日內,甲乙雙方將就本協議續簽或變更事宜進行協商。
10.2本協議的提前終止不應影響甲乙雙方于本協議提前終止日之前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11.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1.1如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的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①甲方;②乙方;③其他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任何本合同有關事宜的聯系,包括但不限于發出通知提供資料,均應按照本合同所列下述通訊信息以上門快遞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除非一方書面通知對方變更通訊信息。以上門方式送達的,在對方簽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送達的,在傳真或電郵進入指定的特定系統時視為送達;以快遞方式送達的(快遞公司應為合法注冊公司,快遞進程可通過網絡或電話進行查詢),在快遞發出后第五日視為送達。
甲方指定人員姓名:
乙方指定人員姓名: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任何一方變更上述通訊信息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變更后的聯系信息自到達被通知方次日起生效。
11.3本合同雙方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之規定,照章納稅。本合同約定的應支付給甲方的報酬均為稅前報酬,甲方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按照法律規定代扣代繳。
11.4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12.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合同的效力
13.1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13.2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協議的其余條款在不影響協議目的的情況下仍應有效并且有約束力。
13.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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