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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農業稅時代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后農業稅時代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的先導和必要環節,這樣的改革是鄉鎮政府出于財政壓力的應急性改革,治標不治本。
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是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既是改革的重點,也是改革的難點,各地鄉鎮政府一定要因地制宜、抓住優勢、突出特色,政府職能轉變才會成功。
構建服務型政府是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終極目標,有利于鄉鎮政府更好地服務于農民、農村、農業。
關鍵詞 農業稅 政府機構 政府職能 服務型政府
農業稅的取消開啟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一個新時代,成為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新起點。
農民的經濟社會地位和發展環境發生重大改變,農民權益保護開始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一、后農業稅時代鄉鎮政府職能定位
黨的十六大報告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職能歸結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個大的方向,這為我們重新定位政府職能指明了方向。
體制改革中的鄉鎮政府的職能應該是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削弱、淡化、轉移、合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職能。
具體說來,
1. 更新觀念
更新觀念是轉變職能的關鍵。
農業稅的取消,標志著中國農業走向休養生息階段,隨著原有的鄉鎮工作格局的打破,舊機制必然被新機制所代替,工作觀念,工作方式、方法,工作重點開始發生全新變化。
在觀念上,要迅速從去強管理、輕服務,重人治、輕法治變為重服務、重法治,主為老百姓出主意、想辦法、找路子,變“要我服務”為“我要服務”。
2.向農村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
不收農業稅后,國家每年都會有數千億的財政資金轉移到鄉村,鄉鎮干部應從收稅費轉變為農民提供安全、保衛、科技服務和有效信息,鄉鎮政府應當更直接提供教育、鄉村道路建設、社區醫療等公共產品。
3.規劃、建設和管理小城鎮
鄉鎮政府要合理規劃集鎮和新村,抓緊建立和小城鎮相配套的勞動保障機構,為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有序流動提供保障。
培育新型現代農民。
鄉鎮政府通過各種方式用全新的文化科技知識武裝農民,特別要做好農民的科技培訓工作,培養他們的效益觀念、科技觀念、法律意識及競爭意識,造就出一批具有現代商品意識和市場經濟意識的新農民。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當前農村地區仍然是人口超生的重災區,各地鄉鎮政府在這一點上的職能一直沒有放松,但是在新形式下,計劃生育工作開展的方式、手段應該向人性化方向發展。
二、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構建服務型政府
后農業稅時代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研究不僅僅是鄉鎮政府為了履行職責而進行的職能轉變,更不僅僅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而進行的機構改革,而應該把這一改革放到國家、社會與農民之間的關系高度上,放到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放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當中去研究,從而將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拓展到鄉鎮政府管理模式轉型和創新的高度,用現代治理的角度來審視這一改革,重構國家、社會、農民關系,城鄉關系以及體制與機制等各方面的關系,并使鄉鎮政府更好地服務于農民、農村、農業。
服務型政府的構建從縱向分析,其重點在“治官”而不是“治民”,在于轉變鄉鎮政府職能,約束和規范政府應該干什么,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做到科學執政、依法執政和民主執政的和諧統一,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強化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提高服務水平,建立服務優先、依法行政、上下協調、精干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
具體表現為:
1.鄉鎮政府職能界定準確
按照“因需設崗”、“因事設人”的原則,明確鄉鎮政府職能,界定鄉鎮機構的責、權、利。
(1)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明確落實黨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2)保障公共產品供給,改善農村用水、用電、通訊、交通條件,改進農民的生產生活環境,搞好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2.科學配置鄉鎮機構規模
鄉鎮機構規模主要由鄉鎮的個數、鄉鎮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三部分構成,而鄉鎮內部機構設置的規模是重點。
一般說來,鄉鎮規模沒有統一的標準,它的設置根據政府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定,要考慮到政府的行政能力、政府的職能、政府的辦事效率以及相關的技術設備等方面的因素,最終以鄉鎮能否實現農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滿足農民群眾公共需求為準。
3.鄉鎮權力機制的科學管理
權力機制是多方治理的核心部分,只有構建民主、科學、合理的權力機構,才能實施有效的治理,才能建設服務型政府。
首先,鄉鎮權力的產生要從過去的自上而下,改為自下而上,讓農民群眾有更多的知情權、選擇權、決定權;其次,鄉鎮權力的運用必須依法行政,規范鄉鎮政府行為。
從橫向分析,后農業稅時代鄉鎮政府治理應該強調政府與社會的合作,強調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參與的結合,強調管理主體的多樣性。
在管理的性質上強調政府對公民的服務,在管理技術上強調引入市場機制,從而建立起政府、市場、社會三維框架下的多元治理體制。
我們認為,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國鄉鎮政府多元治理的構成,必須強調政府的主導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農村社會中間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參與鄉鎮社會事務的權利,分清政府應當承擔和做些什么事。
具體說來:①強調鄉鎮政府的主導地位和引導作用,這是鄉鎮政府作為一級政府機構存在的理由;②完善農村中間組織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將鄉鎮政府讓渡出來的一些社會事務承擔起來,將城市文明導入鄉村社會,在政府與農民之間、農民與市場之間發揮社會的橋梁紐帶作用,為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
③倡導農民參與鄉村公共事務和自主管理的積極性。
激發他們的創造性。
服務型政府的構建最終取決于農民的自主和覺悟,只有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尊重農民的權益,尊重農民的政治參與和自我管理,尊重農民的自主經營權,也只有政府通過各項政策引導,讓近9億農民獲得更多社會資源,鼓勵、引導和支持農村、農民建立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和行會,擴大它們的生存空間,讓農民為自己的事情做主,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力量,政府才能真正為農村、農民、農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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