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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合同風險的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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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防范經濟合同法律風險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濟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
同時也是產生經濟糾紛的根源。
因此,企業如何防范經濟合同的法律風險,一直是擺在企業經營者與合同管理者面前極其重要的問題。
本文在闡述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的概念、成因及特征基礎上,從分析總結經濟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及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必要性入手,著重探討了經濟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各階段法律風險的防范。
關鍵詞:市場經濟;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合同已成為企業在生產經營、對外業務往來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經濟合同雖然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但同時也是產生經濟糾紛的根源。
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無時不在,是企業法律風險中最常見多發的風險。
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的發生將引發合同糾紛,企業處理這些糾紛不但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同時還要承擔于巳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經濟合同法律風險,對于維護企業權益、信譽和形象至關重要。
一、經濟合同法律風險概念、成因及特征
(一)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的概念及成因
1.企業經濟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社會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在內的合同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的合同糾紛和經濟損失以及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2.企業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是企業外部環境的狀況和變化;二是企業沒有依據法律法規有效實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業或企業發生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律規定、違反合同的約定以及實施的侵權行為。
(二)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的特征
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的特征除了具備風險所共有的客觀性、偶然性、可變性等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企業合同風險存在于市場交易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全過程。
2.企業合同風險產生的緣由是市場交易和企業運營的各種因素所致,帶有明顯的復雜多變性。
3.企業合同風險發生導致的后果是企業承擔合同法律責任。
4.合同法律風險是可以避免、可以預防、可以控制的。
二、經濟合同常見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個合同從訂立、生效、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到違約處理,其中每個環節都存在法律風險。
(一)合同簽訂階段主要法律風險
1.合同主體和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
合同主體就是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合同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不同的合同對三種合同主體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
不具備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同時,還存在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
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簽署者,合同的權利義務與其無關,存在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限代理及表見代理的法律風險。
總之,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訂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
2.合同主體履約能力的法律風險。
合同利益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合同主體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如果簽訂了合同,而對方又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會形如虛設,合同無法履行,根本無法達到合同的目的。
3.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律風險。
包括要約風險和承諾的法律風險。
4.合同成立形式的法律風險。
口頭形式成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對方如否認合同的存在,而企業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則很可能要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風險。
5.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法律風險。
不同合同形式其成立的時間與地點是有區別的。
6.合同標的法律風險。
不同性質的標的在合同約定時對其要求也是不同的。
7.格式條款的法律風險。
現實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不但不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反而會盡量想辦法讓你忽略這些條款。
8.合同格式、文字不規范、合同條文簡單模糊、合同條款不完善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履行階段主要法律風險
1.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
包括質量要求不明確、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履行地點不明確、履行期限不明確、履行方式不明確及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2.行使抗辯權的法律風險。
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法律風險。
以上三種抗辯權的行使,如果準確操作,可以避免企業受到損失。
但因抗辯權的行使是專業性很強的,一旦抗辯權行使有誤,就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3.保全措施的法律風險。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保全措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策略,但保全措施運用不當,同樣會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4.出現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風險。
主要是指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事件,當事人履行通知義務、預防損失擴大等一系列附隨義務方面的法律風險。
5.交易習慣的法律風險。
并非實踐中所有的行業慣例都能被認定為交易習慣,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序良俗原則的行業慣例就不能被法律認可。
(三)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階段主要法律風險
1.合同變更的法律風險。
主要是單方變更或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或不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方面的法律風險。
2.合同解除和終止主要法律風險。
合同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經過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項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合同解除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合同解除通知義務履行不當。
協商解除的未簽訂解除協議。
二是合同解除后續事項約定不明。
三是情勢變更解除。
(四)合同糾紛訴訟法律風險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訴訟時效;二是訴訟管轄;三是證據收集;四是訴訟財產保全。
三、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必要性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與市場接觸的橋梁紐帶是通過經濟合同的法律形式來體現,企業的所有經濟活動離不開經濟合同。
因此,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經濟合同法律風險,是企業正常經營秩序的重要保證,是維護企業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是企業預防和減少不必要損失的重要手段,對企業的生存和促進企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分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
在日常工作中,應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來防范經濟合同法律風險。
(一)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
1.對合同主體形式的審查。
(1)對法人形式的審查,可通過去工商部門查詢有關證照,不能完全依賴對方提供的資料,更不能輕信對方口頭承諾。
(2)有獨立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簽訂合同。
不過要同其上級法人一并審查。
(3)無獨立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職能部門不具有主體資格,其所簽合同是無效的。
(4)審查法人的經營范圍。
不得返反限制經營、禁止經營及特許經營規定。
2.對合同主體的實質審查。
關鍵是對對方資信能力的審查,在合同簽訂前可做為是否簽訂合同的標準,在糾紛發生后,也可據此確定承擔民事責任。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查:(1)對方基本概況了解;(2)注冊資本的真實性審查。
(3)了解凈資產。
凈資產是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
所以在調查時應以企業的凈資產做為履約能力的參考。
(4)調查法定地址及實際經營場所。
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應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
(5)調查銀行賬戶,流動資金是否充足。
(6)負債是否過多,固定資產是否抵押。
(7)對經營歷史的審查。
包括贏利狀況、業績、履約情況等。
(二)合同簽訂階段
1.最好是訂立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可以找載體證明其合同關系,對合同是否存在上一般是不會出現糾紛的。
口頭形式與其他形式的合同,存在舉證的困難。
2.合同格式、文字要規范。
文字要清析、完整、明確。
避免使用方言、俗語。
3.合同內容要合法,合同條款要完善,權利義務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特別是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不僅要約定,而且要約定得既規范又明確。
4.格式合同要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5.注意合同簽訂人。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簽訂合同,必須有授權委托書和在代理權限內。
授權委托書要做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
(三)合同履行階段
合同簽訂后,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況,建立合同檔案和報表制度,做好履行的監控工作。
1.建立合同履行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對合同履行全過程進行監控。
有利于及時發現和解決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防范法律風險。
2.在合同履行中要保存和收集最完整的資料。
其作用在于:(1)可以記錄最完整合同履行的全過程。
(2)可以明確雙方責任,防止糾紛發生。
3.合同約定內容發生變化,要及時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
4.注意貨物的交付驗收。
在合同履行中貨物交付驗收是一個重要環節,要做到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已履行了這一義務。
5.注意傳真、電子郵件真實性的確認。
最好能在收到后,通過在傳真、電子郵件上加蓋公章或授權代表簽字認可的方式,能及時得到對方的確認。
避免發生糾紛后對方不予認可。
6.及時履行合同中法律賦予你的權利。
包括:違反合同約定要求賠償的權利、合同履行的抗辨權、代位權、撤消權及單方合同解除權等。
(四)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階段
1.合同變更必須協商一致才能變更,不得單方變更。
變更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合同權利,否則該權利消滅。
3.對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單方行使解除權的,行使解除權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
對于協商解除的要簽訂解除協議,并對合同解除后續事項約定明確。
(五)應當及時、全面、優化地處理合同法律糾紛
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企業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及時、全面、優化地處理合同法律糾紛。
在向法院起訴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訴訟時效。
合同的權利人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起訴,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
2.訴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管轄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保全。
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有勝訴的把握,否則,如果將來敗訴了,則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4.調解及判決。
如果經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認真執行,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
對調解不成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應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不停止判決、裁定執行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總之,企業面對無時不在的經濟合同法律風險,應當要有足夠的清醒的認識,必須高度重視,并結合自身實際,采取積極有效的預范措施,經濟合同的法律風險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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