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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論文
隨著網絡與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成熟,現代社會生活中每一位個體產生的數據量也在迅猛增長,數據的計量單位已經達到PB(1,024TB)級,我們已經迎來了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時代的人們運用智能手機、iPad等移動電子設備,可以隨時隨地在社交網絡上發布地址定位信息、照片、日記等個人隱私信息。這些信息被網絡數據服務商等機構不斷地跟蹤和記錄,挖掘其潛在的巨大價值,尋求數據背后隱藏的巨大經濟利益。如何保護好個人的信息一直是網絡用戶、專家學者乃至國家備受關注的問題。
1大數據的內涵及其特征
1.1大數據的內涵
每一位個體在搜索引擎上的任何一次搜索形成的數據都會被記錄下來,這些數據在不斷積累、匯集的過程中,逐漸成了“大數據”。大數據的定義很多學者已經給出,但表述各不相同。綜合來看,大數據就是數據量大、數據類型多的數據集合,同時傳統的數據處理技術及IT技術無法對該數據集進行采集、獲取、處理等操作。用戶最能切身感受到的大數據表現為:相關企業根據個體在網絡上的瀏覽痕跡,進行細致的用戶需求分析,然后向用戶提供定制和個性化的服務。
1.2大數據的特征
大數據通常是指數據的規模大于10TB以上的數據集,可以概括成“4V”:①數據量大(Volume)。生活在網絡時代里,數據的計量單位也在隨著數據量的不斷變化而變大。②數據類型多(Variety)。常見的類型有結構化數據、非結構化的數據、半結構化數據。多類型的數據結構對數據的處理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③價值稀疏性(Value)。大數據時代數據量非常大,但是有價值的數據比例又很小。④速度快、時效高(Velocity)。信息技術的不斷創新發展,促使數據的增長速度也急速提高,使各行各業對數據的時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處理數據的響應速度也有更嚴格的要求。
2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不安全的原因分析
2.1外在原因
2.1.1數據本身在傳播中具有動態、交互、連續性。大數據時代信息和數據在傳播的過程中是動態化、碎片化的,而有著這樣特性的數據在網絡中更加容易被捕捉和搜索,這就加大了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風險。大數據時代用戶的數據具有緊密的交互性,擁有龐大數據量的計算機可以依據用戶之間的數據的交互分析出兩者之間的網絡關系。所以,一旦某人信息泄露,就有可能因蛛絲馬跡而泄露其好友的個人信息。
2.1.2相關企業過度尋求大數據背后的商業利益。互聯網能夠及時地追蹤到個體的個人信息,其手段之一就是運用瀏覽器里的瀏覽記錄和 Cookies。如:在2013年“3·15晚會”曝光有關企業對用戶的Cookies信息進行無告知收集,通過對數據的分析處理,辨別每一個用戶的社會階層、職業、家庭收入等。更有被利益驅使的企業通過不正當的渠道變賣用戶的個人信息,為自己贏取利潤。
2.2內在原因
個人信息主體安全意識薄弱。根據《中國移動語音社交應用行業研究報告》,預測2017年中國整體網民規模將達8.5億人,中國移動網民將達 7.5億人,中國的網民數量呈現穩步的增長趨勢[1]。網民數量在不斷增加的同時,信息安全事件也頻頻發生。如:中國鐵路12306網站個人用戶信息的泄露等。雖然我國在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根本原因還是用戶的個人隱私保護的意識薄弱。目前,在國內非常流行的社交網絡當屬微信朋友圈和新浪的微博。相關報告指出:微信用戶平均每4分鐘便會看一下手機微信,新浪的微博更是廣大網民及時了解各類實時專題新聞并進行互動的渠道之一。根據《TIME》(時代周刊)2012年8月發布的調查顯示:“1/4的人每隔30分鐘就看一下手機,1/5的人每隔10分鐘就要看一下,1/3的人承認即使很短時間不用手機,他們也會感到焦慮。”這種過度依賴網絡的行為,更有可能在不經意間泄露個人的信息。
3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存在的問題
3.1缺乏完善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法
大數據時代,提到個人信息的保護,很多人會認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是空缺的。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我國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在少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侵權責任法》[2]以及201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信息安全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3],然而其內容都是較為零散的,不具備一定的針對性和適用性,整體缺乏制約作用。同時,如何切實可行地保護個人的信息問題,現有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進行細致的歸納和劃分,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個人的信息安全。
3.2外在攻擊技術力度加強,應對技術相對薄弱
在技術層面上,一方面,傳統的信息安全技術已經不能適用于大數據時代復雜多樣的數據集;另一方面,侵權者攻擊的力度也在不斷地加強,傳統的信息保護技術已經被依次破解,新的攻擊形式層出不窮,而新的防衛技術研發投入不足。
3.3缺乏完善的管理機制
談及信息安全,“三分靠技術,七分靠管理”,合理高效的管理是信息安全的一大保障。目前,國家層面缺乏完善的管理機制,企業層面缺少行業的自律機制,個人而言則更加隨意,難以形成統一高效的管理。網絡上隨處可見參差不齊的信息就是管理存在不足最直接的表現。現實生活中的每個人都會受到很多管理體制的制約,若違犯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虛擬的網絡世界更應該如此,但目前我國尚欠缺有力的監管體制保障其整體秩序。
4大數據時代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建議
4.1完善立法
進一步加強個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制度。在大數據時代,各行各業的數據處于不斷交融、碰撞的動態變化之中,慢慢形成行業發展的新局面。首先,政府應該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項法律。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項法案是對其他已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力補充,既保障個人信息保護有法可依,也打擊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其次,法律法規要明確數據的采集界限以及數據的使用權。什么樣的數據能夠被獲取利用?什么樣的數據屬于個人隱私應該予以保護?這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定。數據采集過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獲取范圍采集所需數據,數據的使用權同樣也是需要探討的。
4.2技術創新預防外來攻擊
在注重信息安全的理念中,雖然只提及三分靠技術,但是技術的提升卻是保障信息安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首先,在大數據時代,需要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技術的研發創新,同時加大力度推動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的硬件技能的不斷提升;其次,技術的不斷創新依靠的是強大的技術團隊、技術人才。從賽迪智庫頒布的 2015版大數據白皮書得知,大數據的人才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等發達國家都是稀缺的,這就需要國家加大資金的投入,培養專業性的大數據技術人才,提高信息技術水平。
4.3加強各行各業的自律和監管
信息安全的七分靠管理,應該體現在各行各業、各組織機構,應該相對應地形成內部的標準和公約,明確各方的責任與義務,監督與管理其對數據的各項使用權利。同時,政府需要加強對個人信息服務行業的引導,如:對移動運營商應該加以鼓勵合理地運用數據,為廣大網民提供更加便捷且個性化的服務。在監管方面,需要引入第三方安全評估的認證機構,加強對行業數據處理的全部流程的監管。
4.4推行網絡實名制
推行網絡實名制是提高個體信息安全意識的方式之一。有些人認為推行網絡實名制會壓制網民言論自由,不能完全體現民主。但是從鐵路運輸的售票實名制的成功案例來看,互聯網絡實名制雖然可能會存在不足之處,但是必定是利大于弊。首先,實行網絡實名制,某種程度上會讓網絡上的言論更加得體,從而營造健康的網絡環境。如:網絡冷暴力給網民帶來的危害案例比比皆是,網絡言論的過度自由給青少年群體帶來的傷害也是顯而易見。推行網絡實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法分子的惡意中傷等。其次,實行網絡實名制可以有效地保護用戶的個人財產。當下,“微商”是非常紅火的一個名詞,但“微商”的可信度不高。假若這樣的網絡創業能夠推行實名制,必然會提高網民對其的認可度。最后,推行實名制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網絡犯罪的發生。
4.5加強信息安全教育
加強信息安全教育是一個漫長的且需要持之以恒的過程。社會各階層群體都應該加強信息安全知識的學習。國家也應該針對不同的人群,提供相應的學習條件。如:對在校學生,可以開設信息安全相關的課程,鼓勵學生進行選修學習;對工作人員,應該定期參加信息安全知識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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