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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細則
導語:城市維護建設,需要全體市民的共同參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在本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規定不在本市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不在本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經核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應按本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條 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
(1)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范圍內的;在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門頭溝、燕山六個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2)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郊區各縣城、鎮范圍內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3)納稅義務人所在地不在本條第(1)、(2)項范圍內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4)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按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單位所在地的適用稅率扣(收)繳。
本條所指街道辦事處和城、鎮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五條 凡在本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向征收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務機關繳納。
第六條 對在集市上從事臨時經營的個人,征收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時,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七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北京市稅務局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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