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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實施細則
導語:根據江西省治理教育亂收費廳(局)際聯席會議的的有關工作部署,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制度的通知》精神,我們制定了《江西省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江西省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教育收費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教育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教育收費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建立和完善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內發生的制定教育收費的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重要的'教育收費標準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請社會有關方面人員對其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第四條 教育收費決策聽證的范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舉辦的小學、初中的雜費,高中的學費,普通高等學校專科、本科的學費,高中擇校費應當實行聽證,列入聽證目錄。
制定其他教育收費標準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實行聽證。
第五條 教育收費決策聽證采取聽證會的形式。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教育收費標準或者制定教育收費標準涉及面較小的情況下,聽證會可以采取簡易程序。
第六條 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客觀和效率的原則。
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在不影響會議舉行的情況下,經主持人同意可以現場直播、錄音、錄像、攝影和采訪。
第七條 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八條 列入聽證目錄的教育收費標準的制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價格法制機構)組織聽證。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價格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價格法制機構)組織聽證。制機構)組織聽證。
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教育收費標準,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也可以委托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教育收費標準,由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教育收費聽證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委托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應當采取書面委托方式。
第九條 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已對定價原則、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進行聽證的教育收費,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時,原則上不再進行聽證。對其中有若干方案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的項目,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再進行聽證的,應報經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或價格法制機構的人員擔任。
聽證主持人實行資格認證制度,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制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學生(需16周歲以上)或學生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和有關方面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學生和學生家長代表一般不少于聽證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及確定聽證代表的構成和人數。參加聽證會的代表一般為20人左右,最少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二條 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代表由組織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聘請。學生和學生家長代表可自愿報名或由消費者協會等中介組織推薦產生;學校代表由教育主管部門推薦產生;專家、學者代表由有關院校、科研機構推薦,或通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建立的價格聽證專家庫,按一定的程序和規則從中遴選代表。
第十三條 聽證會代表可以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對制定教育收費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教育收費方案提出意見,查閱聽證會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十四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如實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制定教育收費標準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旁聽教育收費決策聽證會申請,經批準后參加旁聽。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制定本細則第 四條規定范圍教育收費的學校或其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收費管理權限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八條 在無申請人的情況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權制定教育收費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收費決策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本細則第 四條規定范圍教育收費的,應當依據收費管理權限,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提出教育收費方案,并由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制定教育收費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建議制定的收費標準、單位調價幅度、單位調價額、調價總額;
(四)建議制定教育收費的依據和理由;
(五)建議制定的教育收費對有關學校及學生影響;
(六)申請人近三年教育經費(包括財政撥款、教育收費)收支狀況、學生和教職員工人數、相關教育成本變化及趨勢、財務決算報表及上述指標與本地區和其他地區同類學校的比較情況的說明;
(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財務狀況的說明材料需要評審的,可以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評審機構進行評審,由評審機構出具能證明材料真實性和合理性的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書面報告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初步審查、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要求申請人補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不在收費管理權限內的;
(二)制定教育收費的依據和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三)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不屬于聽證項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不必要聽證的。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書面申請審核后,認為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組織聽證的決定,并與有權制定教育收費的相關部門協調聽證會的.有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在舉行的教育收費聽證會前,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或者公告欄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允許參加旁聽的人數以及受理公民申請旁聽的機構及聯系方式。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組織聽證決定的三個月之內舉行聽證會,并至少在舉行聽證會10日前將聘請書和聽證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并確定能夠參會的代表人數。聽證會應當在三分之二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時舉行。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受委托組織的聽證會,聽證主持人應當在會前宣讀委托部門的委托書。
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1.發言、提問須經聽證主持人同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3.維護會場秩序,嚴禁喧嘩。
(二)申請人說明擬定的教育收費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介紹有關收費政策、法律、法規、初審意見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評審機構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審的由評審機構說明評審依據及意見;
(五)聽證會代表對申請人提出的教育收費方案進行質詢和辯論;
(六)申請人陳述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
(八)聽證會代表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后制作聽證紀要,并于10日內送達聽證會代表。
聽證紀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代表意見扼要陳述;
(三)聽證會代表對教育收費方案的主要意見。
聽證會代表對聽證紀要提出疑義的,可以向聽證主持人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七條 價格決策部門制定教育收費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提出的意見。聽證會代表多數不同意教育收費方案或對方案有較大分歧時,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再次組織聽證。需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價格決策部門最終批準的教育收費方案,凡經聽證會論證的,上報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紀要、聽證會筆錄和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向社會頒布制定教育收費標準的最后結果,并監督執收單位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價格決策部門制定本細則第 四條規定范圍教育收費,未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其違反定價程序,決策無效,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聽證主持人違反聽證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并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導致決策失誤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評審機構出具虛假評審報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取消指定資格,并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聽證經費可以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各地實行教育收費決策實施細遇到問題,要及時報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4年8月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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