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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
本文分析了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研究思路,指出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論基礎是規范個人主義,實證研究方法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研究方法。
新制度經濟學這一具有時代特征的同匯,說明必然還有與新制度經濟學者們想要清楚區分的其它一些種類的制度經濟學。
事實確實如此。
這些形形色色的制度經濟學在20世紀上半期曾卜分流行,隨后這些舊制度經濟學被視為非理論和描述性經濟學而為人們所擯棄。
與西方‘主流經濟學越來越多地運用規范分析相比,舊制度主義者卻偏愛于與德國歷史學派類似的實證分析而受到排斥。
1.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研究思路
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兩種主要的研究思路徑渭分明:第一種研究思路側重于在假設特定的制度下私人部門的治理結構的不同選擇。
這一研究思路回答以下問題:在通常情況下,通過市場進行的交易的交易成本在什么情況下最小化?在何種條件下交易在組織內部進行。
由此,制度安排由簡單的企業和市場的二分法轉變為通常稱為混合體的一個連續體系也就是選擇更加細分的公司治理結構(例如長期契約),對此我們通常采用所謂“混合的方法”進行分析。
第二種研究思路不再認為制度是既定的。
這一研究思路感興趣的是確定在各種不同制度條件下制度安排對在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產生的效果,以及解釋隨著時間的變化制度環境發生的變化。
這一思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比對制度環境的研究更深人,特別是企業理論。
在眾多的新制度經濟學的第二種研究思路的代表作中,留下了一個公開的問題:新制度經濟學是基本地保留了新古典主義研究范式和僅僅只分析研究了許多迄今仍為主流經濟理論所忽視的問題,還是它確實是一個與新古典主義經濟學不兼容的完全新的研究范式。
2.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論基礎是規范個人主義
新制度經濟學是基于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假設的,這和西方主流經濟學是相同。
個人主義的方法論意味著所有的經濟績效最后必須由個人行為來解釋當然, 這并不是說所有社會層面的可觀測的經濟績效是個人行為的預期結果。
許多經濟績效是人的行動而非人的設計的結果。
那么,揭示導致某種固定的行為模式的規律性是社會科學家的中心任務。
新制度經濟學主要是進行實證分析, 而新制度經濟學涉及一套社會的根本規則—憲法—的那部分主要要進行規范分析。
大多數規范分析的憲法經濟學的支持者認為:不僅經濟績效的產生不僅來源于個人行為,而且來源于那些人們行為之間的相互互動所形成的共識( 假設存在) 并被合法化的制度。
因此,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假設被稱為規范個人主義。
按照經濟學的一般假設,完全理性的經濟人都試圖實現其效用最大化。
他們被處于假定信息完全對稱的狀況,知道他們能采用的各種理性選擇,并能實時和無成本地估計到所有可能的后果。
KrePs(1990)曾經寫道:“完全理性的經濟人有預測將會發生的每件事和有選擇最優行動方式的能力。
所有的這些都在他們一眨眼的工夫中完成并且是沒有任何成本的。
”這一假定與現實生活是不相符的。
隨著將不確定性引人了經濟學:“不確定性是指由于不能預測世界可能呈現的所有狀態,行為者不能準確判斷自己行為期望大小的一種狀態。
”他區別了不確定性和風險,這種不確定性是指事件可能發生幾種的可能性的概率。
因此他認為在有風險的狀況下計算期望值和應用傳統決策理論是可能的。
交易成本最初是由 引人經濟學的。
它的基本定義為市場交換的成本。
它們的引人為企業的生存給出了一個基本原理。
如果市場像通常假設的那樣是有效率地(和無成本地)運行,那么根本就沒有企業生存的任何理由。
稍后把交易成本描述為“搜尋與信息成本、議價與決策成本、檢驗與執行成本”。
交易成本的概念是與有限理性緊密相關的,這是因為如果從傳統的完全理性概念出發,交易成本只會是大于零的。
這樣,交易成本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交易成本越高,市場交易行為就越少。
這不僅可應用在消費品的交換上,而且可以應用在許多投資決策上。
進而,交易成本的概念也被引人了政治市場的交易分析中。
這表明政治市場是比普通的商品市場更易于出現無效率的狀況,因為在政治市場上人們相互的交易對象與個人對自己的承諾保持誠信相比更難測度。
3.實證研究方法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研究方法
首先,識別性相關性和一致性問題。
一般認為,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研究問題可以大致劃分為:
(1)假設制度是既定的并尋求制度的績效。
(2)試圖解釋制度的出現以及隨著時間而發生的變更, 并確定那些引起制度變遷的因素。
對這兩者而言,具有識別制度和確定其相關性的能力是關鍵。
一般認為,制度定義為由規則(內部制度)及其執行(外部制度)兩部分組成, 那么這兩部分都必須能夠識別。
表面L 看來, 對外部制度的識別似乎相對容易:規則和違規制裁的內容常常會成為正式法律的一部分,因而是可以確定的。
然而,這種方法在許多情形下,對于識別制度的實際功能是相當有限的。
例如,盡管制度形式相同,但違規制裁(假設是公法) 的各種可能性也會有相當大的不同。
在私法領域,形式相同的制度應用不同,接受賠償的辦法也會有很大的區別。
如果我們先假設尚未存在可用來規范諸如商品交換等相互影響的內部制度,再進一步假設參與者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尚未察覺,那么他們會做出以一下抉擇:
(l)在現行制度下執行意愿行為。
(2)壓制意愿行為。
“意愿行為”可以是建立公司、進行投資、交換商品等等。
實際上,這些抉擇是由一系列連續的而非離散的選擇構成。
例如,要作出在外部制度給定的約束條件下在何種技術上投資多少的抉擇。
現在假設利用各種不同的外部制度來規范某種特定的相互影響行為第一,可以計算一種制度與另外一些至少在原則上可被使用(或被選擇)的制度相比較的(相對的)使用次數來確定制度的相關性;第二,可以計算打破規則的次數;第二,可以計算違規行為真正受到制裁的次數。
如果個人從不依據現行制度規范其行為,可以認為制度是不相關的。
如果服從的比例低而制裁的比例高,那么人們顯然愿意為打破規則付出代價,由立法者預想的制度相關性就有問題。
如果不僅服從的比例低而且執行的比例也低,可以理解為國家與社會對某種特定制度的非相關性予以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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