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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隸屬公司,應稱為企業負責人.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1】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種稱謂不確切,就是僅僅指的 分公司的負責人。
附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材料【2】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各地紅盾信息網下載或者到各地行政服務中心工商局服務窗口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管理部門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區別【3】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組織內部的自然人成員。
第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地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企業章程的規定獲得的。
第三,法定代表人必須是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公司法人的權力機關和意思決定機構,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總公司應對所屬分支機構的債務責任負責。
因此,應當由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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