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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生態補償機制
林業生態補償機制【1】
摘 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建立,是與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方針相適應,有利于中國未來生態環境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森林生態效益環境狀況逐漸惡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成為當務之急。
建立生態公益林體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是當今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關鍵詞:森林; 生態效益 ;補償機制
建立生態公益林體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是當今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國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主要體現為:水土流失嚴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資源短缺、水旱災害嚴重。
所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建立,是與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方針相適應,有利于中國未來生態環境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森林生態效益環境狀況逐漸惡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成為當務之急。
更是我國現代化發展戰略上的一個重大調整,也是生態環境建設方面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闡明了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建設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
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意義
所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指國家為保護森林,充分發揮森林在環境保護中的生態效益而建立的,通過國家投資、向森林生態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態效益補償費用等途徑設立的森林生態效益保持資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森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構建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體制的初步設想。
認為目前應由國家擔任資金撥付主體,憑借細化的林業部門預算這一載體,引入民營機制。
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2001年,國家林業局會同中央財政選擇了11個省區的685個縣和24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作為森林生態效益保持基金的試點單位。
這是我國探索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良好開端。
二、 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必要性
1、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可持續發展,特別是近年來由于開墾了許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結構不合理,致使野生動物資源銳減,生存環境嚴重惡化,水土流失嚴重。
2、生態公益林它不是以生產木材和林副產品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氣凈化、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農田牧場保護、護岸固堤、護路、護渠、美化環境,以及以國防、科研服務為主要目的。
其本身的價值很難直接用經濟效益指標來衡量。
生態公益林的生態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體形式發揮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態效益的載體。
3、實現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盈。
我國廣大的生態公益林區大多是貧困地區,貧窮依然是一個嚴峻的問題,生態公益林區居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面臨著生存危機。
通過國家運用財政補償的手段扶持為貧困地區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也標志著我國長期無償使用森林資源生態價值的歷史已經結束,開始進入一個有償使用森林資源生態價值的新階段。
4、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是彌補我國生態公益林資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徑。
我國生態公益林建設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已嚴重制約了森林生態建設的發展。
主要體現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
其次,是森林管護費用投入錯位,導致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
再次,是對經營生態公益林的集體和個人投入的補償遲遲未到位,嚴重影響了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的積極性。
三、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可行性
1、我國在森林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過程中,建立有效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是解決森林生態環境建設者與生態效益受益者之間、林業部門與地方其他產業部門之間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
2、國家林業建設的戰略目標是建立比較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
要達到國家林業建設的戰略目標,必須根據森林的不同功能,實施分類經營、分區突破、總體推進的發展戰略。
分類經營是新時期林業發展戰略的基礎和核心。
3、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建立對改善人民生存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有重要作用。
對促進我國環境資源的改善,生態環境水平的提高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符合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同時,也促進了全球性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在中國的實施,為世界生態環境的改善也起了積極作用。
4、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保障林業經濟持續增長。
即從森林保護的現實出發,又對國有林實行了優惠扶持,保證林業的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四、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
建立有效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理制度。
制定目標管理責任制,簽訂明確的管護合同,明確管護責任和義務。
2、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專款專用。
《森林法》規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不準截留”,在管理上要制度化、規范化,資金全部用于國家重點生態的保護、培育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
總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建立對改善人民生存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有重要作用。
對促進我國環境資源的改善,生態環境水平的提高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符合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此外,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為我國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資金支持,為實現森林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林區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
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不僅僅是為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提供資金來源,實質是對森林生態效益價值的承認,是從根本上解決林業發展的動力和機制問題。
鞏固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是利國利民的一件大事,任重道遠。
我國林業生態效益補償機制【2】
摘 要: 作者主要通過對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分析研究,并針對中國林業的實際情況,探索建立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評估機制的目的和意義,以及當前我國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評估機制,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為建立完善我國林業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提供一定的借鑒。
關鍵詞: 生態效益 補償機制 森林資源
前言
森林是人類賴以生存之本,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
在國民經濟諸多的產業或部門中,林業可能是唯一的具有公益性事業的基礎產業雙重性質,并且是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于一體的特殊產業。
可見森林不僅是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屏障,它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遠比經濟效益大。
其中,就對人類生存條件的改善和生態環境的優化而言,林業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比其森林產品的直接經濟效益要大數十倍甚至上百倍。
特別是近代林業的發展,更加促進了森林效益的多元化和林產品的多樣化,更加充分地體現了森林的多功能、多效益。
森林生態效益服務是一種典型意義上的公共產品,具有極大的正的外部性,任何個人和企業都可以自由享受而無需為之付費,提供者卻得不到應有的經濟回報而缺乏保護的經濟激勵。
這種環境與經濟利益關系的扭曲,不僅使我國森林保護工作面臨著嚴峻的困難,而且威脅著地區間和不同人群間的和諧發展。
為此,我國林業部門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領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與嘗試,如大規模實施的以六大生態工程為主體的生態建設,并初步建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然而,關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體、對象,以及補償標準等相關政策規定并不明確,甚至出現了政策缺位。
生態補償機制就是通過制度創新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環境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這一特殊公共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激勵公共產品的足額提供;通過制度變遷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激勵人們從事生態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值的一種經濟制度。
目前主要的生態補償方式有:政策補償、資金補償、實物補償、技術補償、教育補償等,其中我國目前主要有四種貫徹生態補償的形式。
一、建立我國林業生態效益評估機制的目的和意義
1.為合理利用、保護和發展林業及制定相關的經濟政策提供依據。
林業資產的核算包括其有形資產的核算(林木和林副產品的核算)和無形資產的核算(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核算),包括實物量核算和價值量核算,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
通過核算來反映一定時期的林業的狀況,為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提供依據。
2.為加強林業管理,促進林業的市場化和產業化的發展。
目前,國內的核算體系中,只有林業的林地面積、森林覆蓋率和林木蓄積量等實物量的統計而沒有其價值量的統計和核算,也缺乏相應的核算指標體系,當然無法進行投入產出分析,無法量化其生產成果及補償價值。
從而對林業實現市場化和產業化造成了障礙,建立這套評估體制,加強了對林業的控制和管理,實現了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量化,為對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補償提供了依據,同時也促進林業逐步實現市場化和產業化。
3.將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核算納入到國民經濟的核算體系當中。
林業是影響生態環境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同時也是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
林業的核算是一個獨立的核算體系,是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而以往的核算中大多只是體現了對林業的經濟效益的核算,而少于對于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核算。
現在我國綠色GDP的核算越來越加強了對于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核算,從而更加全面地反映林業在我們國民經濟活動的地位和作用,為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核算納入到國民經濟的核算體系當中創造條件。
二、目前林業生態效益評估機制存在的問題
1.林業核算的無形資產核算和有形資產核算的不可分性。
林業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的林業產品,為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同時林業又是影響生態環境的關鍵性因素,為人類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和旅游、觀光、休憩場所,為人類提供了生態產品和精神產品。
林業是其無形產品和有形產品的統一體,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不可能脫離林業的實物形態而獨立存在,兩者密不可分,所以對于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核算要建立在對其實物核算的基礎上,換句話說就是對于林業的有形產品的核算和無形產品的核算要統一在同一核算對象。
2.目前對于林業的核算主要是對其經濟效益的核算,較少對其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貨幣量化核算。
我們通過對林業實物產品和無形產品進行貨幣量化核算,一方面起到了同度量因素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對林業的價值進行匯總綜合。
這樣各個時期的不同指標就有了可比性,為經濟分析預測提供了依據。
3.現今對林業的核算主要注重統計核算而輕視會計核算。
林業的核算不僅包括統計核算還包括會計核算,他們各自發揮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功能,缺一不可。
因此在進行林業核算的時候,不僅要重視統計核算,還要重視進行會計核算,并建立相應的會計核算方法和體系。
4.重視對于林業自身的核算輕視對非林業主體的核算。
現在對于林業資源的核算大多集中在林業自身的范圍,而沒有將非林業對于生態環境的影響和價值補償的核算體現出來,也沒有形成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核算體系。
5.對于非市場價值評估的手段和方法的研究沒有突破性的進展。
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核算就是對林業提供的生態產品和精神產品的量化,由于林業的生態產品和精神產品屬于無形資源產品,對其量化存在較大的難度。
尤其是林業的精神產品的宗教、文化、藝術效益,存在很大的人為主觀因素,更是難以精確量化。
6.我國目前建立的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核算指標體系還不夠完善。
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核算指標體系是多層次、多系統的統計指標群體或體系。
設置這樣一個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現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既要考慮到林業經濟活動的內在要求,又涉及統計科學本身發展的趨勢和國民經濟活動的客觀需要等諸多因素。
我國本身統計技術和方法存在許多不足,不可避免我國所設立的林業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核算指標體系有許多不完善之處,有待于進一步研究和提高。
三、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建設機制的建議
健全森林生態補償管理體制,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立法,為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實施提供保障;增強公共財政轉移支付補償力度,拓寬補償資金來源渠道;完善補償方式:完善補償方式,除了加大資金補償投入外,還要結合實際情況對多種補償方式進行組合,加大教育、智力補償,運用靈活多變的補償形式或組合形式能有效適應于多樣化的補償主體、對象和補償環境,同時能極大地刺激補償的供給和需求,使補償的供給和需求在高水平、高效率的水平上保持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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