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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
導語: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頒發了《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為企業減負。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為積極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著力緩解實體經濟發展困難,進一步幫助企業降成本減負擔,更好地支撐全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改革部署,特制定本意見。
一、切實降低企業成本
(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1.落實國家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2.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按規定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處于培育階段的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予以優先認定。(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科技廳)
3.落實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企業符合研發加計扣除條件的工業設計費用,按照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科技廳)
4.落實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對規定行業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以及規定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財政廳)
5.落實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稅收優惠政策,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整體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在資產重組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將實物資產以及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征收增值稅,涉及的不動產轉讓,符合條件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稅、契稅。(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6.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多渠道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企業應知盡知、應享盡享。(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7.按國家規定,對國有企業改制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增改制后公司制企業國有資本金。(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8.降低企業二手設備交易稅費成本,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設備,符合稅法規定的,可減按2%征收增值稅。企業出口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設備,根據稅法規定的條件,分別適用免征增值稅或出口退稅政策。(責任單位:省國稅局、南昌海關)
9.降低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對房地產企業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從現行的1%下調至0.7%;非普通住宅的預征率由3%下調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調為5%;非住宅的預征率由5%下調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調為6%;對房地產企業降價出售給政府及相關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據實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加快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面積扣減,調減房地產企業自用地下建筑計入房產原值的比例。(責任單位:省地稅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0.制定相應標準,對符合產業政策、有較好發展前景、一時遇到較大困難的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內實行稅費緩收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二)大幅度降低涉企收費
11.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完善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特種設備中電梯定期檢驗檢測費按規定標準的90%收取,低溫汽車罐車檢驗檢測費、住宿餐飲業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廠區范圍內的工業生產廠房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配套設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對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按下限執行。(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省人防辦)
12.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暫停對企業征收防洪保安資金。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信委、省水利廳)
13.清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建立政府向行業協會商會轉移委托職能的目錄清單,嚴禁行業協會商會利用行政資源強制向企業收取費用行為,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指定服務。(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編辦)
14.三年內免收探礦權使用費。將煤、稀土、鎢、鉬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率下調為零;其他礦山企業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企業可以申報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企業可以申報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發改委)
15.對國有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金,允許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增加企業國有資本金。(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三)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16.建立財政性資源與信貸政策執行情況、信貸投放、存貸比掛鉤的激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投入力度。(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
17.督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企業貸款流程,引導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企業續貸授信管理實施細則,切實縮短續貸平均審批時間。對企業是否續貸采用提前1個月辦理,并對信譽良好、還貸能力強的企業實現“無縫對接”。(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
18.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政府采購合同為依據,向政府采購中標供貨商提供信用貸款等融資服務。積極推廣成套設備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產品創新,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創新專利權、存貨、訂單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營企業采用知識產權、倉單、商鋪經營權、商業信用保險單等質押融資。(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19.繼續完善政府、銀行、企業合作長效機制,逐年增加財園信貸通、財政惠農信貸通規模,財政惠農信貸通貸款期限由1年延長到2年至3年,財園信貸通貸款期限由銀行根據企業生產周期合理確定。將“稅易貸”“油茶貸”“掛牌貸”“續貸保”“電商貸”擴大到市縣。(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委農工部、省林業廳、省政府金融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0.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涉農、小微企業新增貸款占各項新增貸款比重均不低于30%。金融機構借用支農、支小再貸款發放涉農、小微企業貸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支持有條件的市縣通過設立小微企業信用保證金等方式,為小微企業提供增信支持。(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
21.對縣城、鄉鎮、貧困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發行、監管指標考核及監管評級等方面開辟綠色通道,對在貧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的申請給予優先辦理,對不良貸款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三農”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2.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企業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指導具備條件的市縣設立政府監管的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
23.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定向融資工具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省內創新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在新三板、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證監局、省發改委)
24.選擇具有小微企業服務能力、風險防范和處置能力的機構,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支持全國各地私募基金在我省投資,優化企業融資環境。(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江西證監局、省財政廳)
25.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實現縣級擔保機構全覆蓋。對擔保機構承擔全部代償風險的小微企業貸款、“三農”貸款、民生項目貸款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相關政策落實利率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政府性擔保基金、風險補償金和區域性融資擔保基金。(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
26.加大銀行業收費清理工作督查力度,督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執行服務收費政策規定,嚴格落實小微企業收費優惠政策。進一步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收費行為,清理不合理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收費。(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省發改委、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四)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27.根據國家部署,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在2015年降低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20%降至19%,將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的2%降至1%。(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28.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允許在6個月內緩繳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用。醫療保障內部管理的企業按規定參加屬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降低工傷出現率低的生產型企業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29.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30.支持企業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并申報各類引智項目,經評審立項的予以項目資助。對個人以技術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股權,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分期繳納。進一步放寬非公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職稱的學歷、外語、繼續教育條件。(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31.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培訓轉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上年度不裁員或者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五)適度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
32.進一步降低工商用戶電價,從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中小化肥生產用電除外)各電壓等級電價每千瓦時平均3.62分錢。對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責任單位:省發改委)
33.擴大電力用戶與電廠直接交易試點,力爭2016年直接交易電量規模超過50億千瓦時。探索工業園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整體實施直接交易,進一步降低平均購電價格。(責任單位:省發改委)
34.加快推進電網輸配電價改革,進一步理順電價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電價調整中的決定性作用。(責任單位:省發改委)
35.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峰谷電價政策,暫緩實施季節性電價。(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工信委)
36.3年內對新增工商業電力用戶臨時接電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25%執行。3年內對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回路及以上供電,用電戶自建本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按現行收費標準的50%收取。(責任單位:省發改委)
37.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在招拍掛基礎上,允許彈性出讓、先租后讓、長期租賃等多種供地方式。對用地需求較大或需要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可規劃預留發展用地,根據進度分期供地,降低企業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業用地需求,科學合理確定物流用地容積率,并按工業用地出讓指導價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8.加強對土地開發使用的監控,出臺鼓勵盤活閑置地優惠政策,緩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規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適當下調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39.鼓勵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0.支持各地利用廢棄廠房集中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園區、集中建設標準廠房,采取租售結合等辦法,為民營小微企業解決用地、用房難題。(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
(六)進一步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41.允許物流連鎖企業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實行“一照多址”,并允許分支機構使用省內總部取得的資質證書。允許符合政策規定的物流企業各地分支機構在省內匯總繳納增值稅。(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財政廳)
42.開展“互聯網+貨物運輸服務稅收管理”試點,對納入貨運平臺管理的個體運輸戶,允許在省內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責任單位:省國稅局)
43.實施省內普貨車輛異地年審,鼓勵保險機構降低省內貨運車輛保險費。(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發改委、江西保監局)
44.促進跨區域、企業聯盟、干支銜接等甩掛運輸發展。支持發展“無車承運人”模式。大力發展多式聯運,遴選4個物流產業集群納入省級層面重點推進,建設區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進公路與水運運輸“無縫對接”。(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信委、南昌鐵路局)
45.實施“互聯網+高效物流”行動,建設省級物流公共信息平臺,支持物流龍頭企業開展物流公共信息平臺進園區行動,鼓勵園區企業將其物流信息資源整合到省級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實現運力與貨源的有效對接,降低運輸車輛空駛率。(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廳)
46.開展物流標準化專項行動,在全省物流企業、工業制造業企業、商貿流通企業廣泛推廣1.2×1.0m標準托盤,鼓勵帶托運輸,發展單元化物流。開展標準托盤區域合作,逐步建立托盤循環共用體系。(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質監局)
47.擴大省級城市配送試點范圍,重點在快速消費品、藥品、生鮮食品、家電等方面實現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48.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計重收費使用靜態衡器,完善公路計重收費辦法,保證合法轉載車輛計重收費后負擔不增加。規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市場,加大清障施救監管力度。鐵路運輸鋼材按照市場化計費模式,完善裝載加固方案,確保鐵路鋼材運輸不虧噸、不欠噸。(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南昌鐵路局)
49.規范物流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等處罰標準和執法行為,推進公安、交通等綜合執法。加快細化、量化執法標準,不斷減少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亂收費、亂罰款”“以罰代管”。(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政府法制辦)
50.全面規范港口、機場、鐵路經營性收費項目,禁止指定經營。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從45項減少到18項。清理強制對進出港(場)企業收取的機場貨站操作費和安檢費、碼頭閘口費等不合理費用。對查驗沒有問題的,免除企業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發改委、省質監局、南昌海關、省商務廳、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51.全力推廣實施海關通關一體化和檢驗檢疫一體化,加快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加快實現口岸“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減少企業通關時間,降低進出口成本。根據國家部署,下調海關出口平均查驗率,實施進出口環節收費正面清單制度。(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南昌海關、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七)積極降低企業財務成本
52.鼓勵市縣政府聯合社會資本設立專項轉貸基金,加大對重點企業資金周轉的支持,防范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傳導。鼓勵實體經濟土地、廠房等資產,依規進行證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賃、融資租賃進行售后回租,盤活存量資源。(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江西銀監局、市縣政府)
53.支持市縣政府通過轉貸新增債券等方式籌措的可支配資金,優先用于清償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拖欠款。省級轉貸置換債券籌集的資金,應按規定用于清償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拖欠工程款。(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金融辦、市縣政府)
54.對企業生產國家指導目錄范圍的裝備產品,投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并獲得國家實際投保年度保費80%補貼的,專項資金再給予實際年度保費15%的補貼。(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財政廳)
55.開展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試點,擴大電子退更免試點范圍,縮短出口企業退稅時間。鼓勵市縣政府通過設立企業退稅周轉金,對優質生產型出口企業退稅提前支付。(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商務廳、南昌海關)
56.規范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嚴防銀行票據資金被套取、挪用,嚴禁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或非法集資,避免銀行通過服務收費等手段變相提高企業貼現成本。(責任單位:江西銀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
57.清理工程建設領域沒有法律依據的各種保證金,對一些確有必要的保證金,可采用銀行保函和工程擔保方式代替。(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改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58.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政策,支持礦山企業邊開采邊治理。允許礦山企業以提供國有銀行履約保函或信用證的方式存儲保證金,緩解礦山企業經營資金壓力。礦山企業采用現金方式存儲保證金,在提供國有銀行履約保函或信用證后,扣除應存儲總額10%的其余部分可予以全部返還。(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59.簡化土地使用權及采(探)礦權有償處置流程,縮短過戶辦理時間。暫緩實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種之外的其他礦山企業的采礦權有償處置,對已批準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的礦山企業,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緩至2018年12月31日繳清,并免收緩繳期間的資金占用費;2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復執行。(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60.縮短采礦權價款滯納金計算期限,對因未能按分期繳款批復繳納采礦權價款已產生滯納金的,滯納金計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復計算。(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二、著力優化發展環境
(一)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61.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網上核準和并聯核準,明確并公開各環節核準時限和進度。(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
62.進一步完善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推動相關業務全部進中心,設立企業證照代辦服務窗口,實行“雙告知”制度,為企業辦理證照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工商局、市縣政府)
63.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各行業交易服務費按50%收取,開放招標文件免費在線瀏覽功能。加快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責任單位:省發改委、各行業監管部門、市縣政府)
64.公布行政審批強制性中介服務清單,依托江西政務服務網,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超市。行政機關委托開展的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行政機關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二)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65.推行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等問題。推動跨部門執法協同,建立工商、稅務、質檢、食藥監、公安等執法信息共享、聯動監管執法的機制。規范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研究制定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文書。(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各行業監管部門)
66.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持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高壓態勢,嚴厲查處偽造和冒用廠名廠址、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違法行為,保護專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業自身的維權成本。(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
67.強化價格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優化價格環境,建立健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的市場規則,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工商局)
68.充分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省企業信用監管警示系統平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領域,對守信企業實施優惠便利措施,加大“黑名單”制度推進力度,對失信企業依法采取限制、約束措施,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信用環境。(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商務廳)
(三)支持企業內部挖潛
69.加快企業兩化融合,引導企業通過管理創新和精益生產降低成本。在全省開展兩化深度融合示范企業和示范園區評選,對通過驗收企業予以資金獎勵。(責任單位:省工信委)
70.推動產業集群發展,安排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園區產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立產業集群發展風險補償金,調動金融機構3倍以上貸款。省財政對新增納入統計范圍的規上工業企業、限上商貿流通企業、規上服務業企業和資質以內建筑業予以獎勵。(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71.加快推進“互聯網+”行動,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引導企業創新管理和營銷模式。完善支持企業轉型和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成本技術的推廣力度,引導企業提高生產效率。(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廳、省國資委)
72.通過財政資金支持、設區市政府自籌資金、允許國有企業依法處置部分國有資產(包括出讓股權)等方式籌措資金,逐步將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屬地政府,切實降低企業負擔,著力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市縣政府)
(四)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73.鼓勵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采購省產裝備、省內產品和服務。(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信委)
74.鼓勵制造業龍頭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成等形式,帶動省內中小微企業進入產業鏈或配套體系。對龍頭企業年采購省外轉為省內中小微企業配套產品金額累計在1億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購額的0.5%由中小微企業所在市縣給予獎勵,單個龍頭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財政廳、市縣政府)
75.結合對接國家“一帶一路”三年滾動計劃,推動實施一批國際產能合作和“走出去”示范工程。設立省級“一帶一路”國際產能合作基金,扶持企業在沿線國家開拓市場、建設重大項目。(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工信委)
76.降低企業參加廣交會的展位費,對赴境外參展的企業給予全額展位費補貼。將省級重點產業集群龍頭企業列入“全省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項目”,并將產品創匯納入“省級外貿出口發展基金”扶持范圍。(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工信委、省發改委)
(五)打造良好營商環境
77.在全省開展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承諾未兌現問題梳理活動,列出清單,分類處理。(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市縣政府)
78.對涉企減稅降費政策落實、行政審批事項下放承接等情況開展專項督查,有效解決落實不到位、效果打折扣的問題。在融資、物流、用工、用能、用地等領域開展專項檢查行動。(責任單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直相關部門)
79.健全企業負擔投訴舉報快速反應受理機制,明確處理程序和辦理時限,確保企業投訴舉報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商務廳)
80.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全面開展企業與群眾評機關、評崗位活動,并作為政府部門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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