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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檢驗中的痕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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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明晰痕跡檢驗和法醫檢驗的概念,進而分析痕跡檢驗在法醫檢驗中的作用,通過具體分析指紋檢驗技術和足跡檢驗技術兩種痕跡檢驗在法醫檢驗中發揮的作用,目的是提升法醫檢驗中對于痕跡檢驗的重視程度,為我國科學高效準確進行法醫檢驗、實現案件偵破、維護安全穩定做出貢獻。
關鍵詞:痕跡檢驗;法醫;尸檢
眾所周知,法醫檢驗的鑒定和分析一直是案件分析的重要環節,但也是難度和迷惑性最大的一個環節,單純憑借尸檢報告進行基礎分析,很難為案件順利偵破提供準確全面的信息。從法醫的角度而言,充分了解案情背景、尸檢報告的內容和現場痕跡的檢驗這三點是工作順利準確開展的三大支撐點,掌握這三者的內容和內部聯系才能為案情提供準確的判斷和結論。
痕跡檢驗和法醫檢驗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兩者的研究實踐方式和方法有其內在的聯系和區別,本質上兩者同屬于痕跡學科但是反應的客體不同,因此其反應的形式也有所區別,對于法醫而言,通過外力對于人體作用產生的物證被稱為損傷,對于痕跡檢驗人員而言,通過外力作用于各種客體而產生的物證都能夠被稱之為痕跡。通過上述論述不難發展:兩者的本質都是外力作用于人體或其他客體的表現方式,由此可見,痕跡檢驗的工作的方式方法如果在法醫檢驗中科學進行運用,能夠對于案件的發生原因、作案工具、潛逃路線等要素起到重要的指示作用,正確認識痕跡檢驗在法醫檢驗中的作用有利于提升法醫工作效率和準確性。[1]
從法醫檢驗實際需要的角度而言,痕跡檢驗主要包括直接痕跡以及相關痕跡兩個方面,分別為案件提供直接和間接兩種證據,下文將從這兩個角度分析痕跡檢驗對于法醫檢驗的作用。
一、直接痕跡檢驗對于法醫檢驗的作用
直接痕跡主要包括在尸檢過程中視覺可見的致命作案工具遺留的形狀以及作案人所留下的物理痕跡和損傷,實踐中能夠通過直接痕跡來推斷犯罪嫌疑人以及對多個犯罪嫌疑人進行認定。
(一)指紋檢驗對于法醫檢驗的作用
指紋檢驗是指法醫針對犯罪嫌疑人在案發現場作案過程當中遺留下的指紋、掌紋進行提取并且比較分析這一過程,指紋檢驗之所以對于法醫檢驗意義重大主要是因為其排他性的特點,這就能夠被利用成為認定真正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同居,因此當前指紋檢驗是痕跡檢驗中應用較為廣泛的一種形式。眾多的案件實際操作告訴我們,指紋檢驗具有兩方面的現實意義:一方面是指紋檢驗能夠成為區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重要一手證據,能夠從生理上確認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因為我國當前建立了指紋國家數據庫,能夠極大提升案件的偵破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在涉及到人員死亡的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基本不會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并且編造大量謊言,這種條件下指紋就成為了鑒定確認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據,因此當前指紋檢驗在法醫檢驗當中準確率比較高。[2]
(二)足印檢驗對于法醫檢驗的作用
足印檢驗主要是指法醫通過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足印進行提取和分析,進而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生理特征,其相對于指紋檢驗而言對于技術的要求更低一些,因此其應用也更加廣泛。足印當中包含眾多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運動行為特征,并可以通過足印的深度和大小分析其身高體重等基本信息,由于足印檢驗具有相對穩定和易于分析性,因此對于法醫檢驗意義重大,首先,足印檢驗對于整個案件性質的定義意義重大;其次,足印能夠留下一定的氣味線索,這是由于人體汗腺在足部比較發達,能夠通過汗液的方式滲透到人的足印當中,法醫能夠通過提取汗液的方式進行信息比對;最后足印還能夠指向犯罪的整個過程以及逃離的路線,同時也能夠通過足印上的物質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動特點。
二、相關痕跡檢驗對于法醫檢驗的作用
相關痕跡的概念是相對于直接痕跡而言的,在實踐過程當中主要是指不能直接確定尸體和遺留痕跡確認其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以及相關犯罪性質,而是通過對于現場及其周邊進行走訪調查甚至是距離案發現場較遠的位置進行分析,通過收集到的作案工具、尸體殘骸等進行痕跡檢驗,通常出現于尸體發現在河流下游、作案工作填埋在距離案發現場較遠的荒野等情況。相關痕跡檢驗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案發時間地點不明確、尸體位置不明確的情況下,一旦發現具有相關的痕跡,將會對于推動案情發展產生積極作用,為案件的偵破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
三、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在法醫檢驗工作進行當中,由于案情的實際情況不同,尸體損傷的程度和位置也有所不同,不一定能夠直接推斷出作案工具的性質和形狀,需要結合現場其他的細節痕跡檢驗信息,互相支撐進行分析,從而得出準確的結論。這也就充分體現出痕跡檢驗對于法醫檢驗而言的重要作用,通過不同位置、不同性質的痕跡進行分析,進而得出或者證實對于案情性質、犯罪嫌疑人的猜想。作為相關的從業者,不僅應當保持嚴謹的職業態度,充分利用法醫檢驗以及痕跡檢驗各自的優點,為我國科學高效準確進行法醫檢驗、實現案件偵破、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葉乾素,周麗麗,陳祖聰,汪萍.稀有STR基因分型在法醫DNA檢驗中的應用[J].廣東公安科技,2014,01:35-37.
[2]鄭紹軍.法醫命案現場勘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醫學與法學,2014,03: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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