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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計劃生育自治章程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飛云村人口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范例,歡迎大家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轉變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組織和引導廣大居民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計劃生育工作,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建設計劃生育誠信良好環境,形成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特制定本村《人口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是全體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行為規范。凡本村民和流入本村的流動人口都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本《章程》的組織實施,并由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自治監督小組監督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成立村計劃生育領導小組,依照本《章程》規定,負責全村計劃生育的組織、協調工作。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設組長1名,由村支部書記擔任;副組長1名,由村人口主任擔任;成員4-5名,由村其他干部和村民小組長代表擔任。
第五條 設立村計劃生育辦公室、人口學校。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本村計劃生育日常工作;村計劃生育人口學校負責育齡群眾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傳授計劃生育科普知識和科技致富知識。村計劃生育辦公室主任由村人口主任擔任。
第六條 建立村計劃生育協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5-6名、會長1名、副會長1名,會員人數達到村總人口的10%以上。
第七條 成立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監督小組,及時反映群眾的建議和意見,監督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實施。村民自治監督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6-8名,由村在村代表中推選產生。
第三章 隊伍建設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負責計劃生育工作(人口主任),其他村干部負責所包村民組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每個村民小組配備1名育齡小組長,并同時兼任村計劃生育協會會員小組長,負責采集轄區內的已婚育齡婦女基礎信息(包括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等方面的信息)、轄區內流動人口基礎信息和遷進、遷出人員的基礎信息。育齡小組長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計劃生育事業,有較強責任心和事業心,且育齡群眾擁護。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村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制定切合本村實際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村規民約,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完成。
(二)組織經常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三)妥善解決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活動場所。
(四)做好各種計劃生育合同的簽訂工作。
(五)幫助育齡群眾解決由于實行計劃生育所遇到的困難。
(六)選拔德才兼備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七)帶領全村開展“少生快富奔小康”、“一建三創一幫帶”、“百萬會員一幫一”等活動,為群眾提供生產、生活、生育優質服務,做到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八)完成上級黨委和政府下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村計劃生育協會職責:
(一)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計劃,對計生協會工作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認真落實上級計生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按照協會章程,定期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傳達上級文件精神,審議協會工作計劃、工作報告以及其它重要事項,安排布置工作任務。
(三)廣泛深入地開展計劃生育少生優生、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會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幫助廣大育齡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四)扎扎實實地開展“三結合”、“百萬會員一幫一”、“一建三創一幫帶”、“五大幸福計生”等活動,協調各有關部門出臺并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幫助有困難的會員解決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難,向廣大育齡群眾傳授生殖保健系列服務知識,引導會員和育齡群眾少生快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
(五)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樹立典型,加強對協會會員小組的指導和服務。
(六)積極開展計劃生育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協助計劃生育部門做好各項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七)抓好計生協會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逐步擴大會員隊伍;分層次開展培訓,不斷提高協會工作水平。
第十二條 村人口主任職責: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和政府制定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村為主”工作方針,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保證黨和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本村得到落實。
(二)認真執行生育政策。掌握全村育齡群眾的婚姻、生育等到基本情況;實行孕前管理,組織育齡群眾參加生殖保健檢查,針對已婚育齡群眾的不同情況進行經情、孕情訪視,積極開展避孕節育措施長效落實;及時提供避孕藥具服務,促使育齡群眾落實安全、簡便、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種形式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及時協助政府兌現獎勵規定;勸阻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等行為;宣傳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優育典型。
(四)為群眾提供生產、生活、生育優質服務。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醫保和老有所養等社會福利工作,減少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后顧之憂。
(五)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上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信息變動情況,并及時錄入(變更)已婚育齡婦女信息管理系統,做到簿、卡、冊齊全,填寫清楚無誤;如實向黨組織、村委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本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積極給領導當好參謀。
(六)組織育齡婦女參加學習和開展有益的活動。負責培訓村育齡小組長。
第十三條 育齡小組長職責:
(一)組織育齡群眾學習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節育避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婦幼保健等知識。
(二)了解和掌握已婚育齡婦女的經情、孕情、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
(三)組織育齡婦女參加生殖保健檢查,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并按時參加環情孕情檢查。
(四)協助村委會人口主任、包組干部做好避孕藥具發放和隨訪工作。
(五)做好孕情、生育、避孕、節育、死亡及外來人口等情況的信息采集等統計報告工作。
(六)為群眾收集、提供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科學信息,引導、幫助育齡群眾少生快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
第五章 婚育管理
第十四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育齡群眾,均屬于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對象。
第十五條 育齡群眾為未婚男女、已婚育齡夫婦、離異喪偶寡居者三類。在已婚育齡婦女中,已落實絕育手術的為一般管理服務對象,其余為重點管理服務對象。
第十六條 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女方年齡未滿49周歲的夫婦為育齡夫婦。
第十七條 村居委會在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方面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助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村民違反現行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權利。
(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與村民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如果村民違反合同條款,有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收取違約金的權利。
(三)有依據本《章程》的規定對村民進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權利。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廣泛宣傳國家現行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和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識。
(二)定期組織村已婚育齡婦女參加鎮衛生院和計生站開展的環情孕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活動。
(三)動員、指導村已婚育齡群眾落實以長效措施為主的可靠避孕節育措施。
(四)按本《章程》的規定,落實對村育齡群眾的各種獎勵與優待。
第十九條 育齡夫婦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參加村計劃生育各種會議、宣傳、服務活動的權利和參加計劃生育人口基礎知識教育學習的權利。
(二)有掌握了解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權利。
(三)有獲得生育、生殖保健和避孕節育措施的權利。
(四)有依照《條例》規定申請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的權利。
(五)有對村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和舉報的權利。
(六)有對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有享受本《章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育齡夫婦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國家現行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和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識。
(二)自覺遵守國家現行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執行與村委會簽訂的計生育合同,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三)按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如果出現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應主動自覺終止妊娠。
(四)協助村委會做好計劃生育工作,自覺接受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按照參加婦(孕)檢,主動參加鎮組織開展的環情孕情檢查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選擇并落實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
(五)如果出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生育行為,應主動接受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
(六)關愛女孩,生男生女順其自然,不虐待女孩,不遺棄、殘害女嬰。
(七)自覺接受各級計生部門的檢查、調查、如實回答各種詢問。
第六章 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合同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凡擬外出務工、經商的育齡群眾,在外出前,須到鎮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與村民委員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凡流入村內的已婚育齡婦女須與房東或店主、用工單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立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對外出務工、經商的育齡群眾和流入村的外地育齡群眾,村委會應造冊登記。
第二十三條 村外出務工、經商的已婚育齡婦女每季度須到流入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回到戶籍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環情孕情檢查,并按時寄回《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流入村的外地已婚育齡婦女每季度須參加計生站組織開展的環情孕情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將流入村的外地已婚育齡婦女納入常住人口管理,與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務。流入村的外地育齡群眾應自覺遵守本《章程》,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主動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村委會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給予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和符合政策生育兩女戶的夫妻,按規定落實“獎勵、保障、救助、優惠”等四項制度。
(二)在招工、聘干和子女參軍等到方面優先推薦。
(三)對貧困計劃生育戶和因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盡量推薦申報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四)優先享受生殖健康和獨生子女健康檢查。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應受到下列處罰和限制:
(一)違反生育政策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標準繳清社會撫養費。
(二)虐待、遺棄、殘害女嬰的應受到法律制裁,追究法律責任。
(三)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作處理及未處理到位、不按時參加環情孕情檢查、不按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或計劃外懷孕者不按時落實補救措施的,按《人口與計劃生育村民公約》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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