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發展銀行章程
導語:深圳市政府 1987年12月6日首屆股東會議通過深圳發展銀行章程,1992年3月8日第五屆股東會議修改。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深圳發展銀行章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深圳發展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是按照中央“改革、開放”的方針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建立多種形式金融機構的指導思想,為適應深圳經濟特區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而建立的一家以公有成分為主的、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區域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本行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領導、管理、監督、稽核和協調。
第二條 本行的組織辦法以《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依據。
第三條 本行注冊資本即實收股本,為人民幣13509萬元。
第四條 本行實行總行與支行兩級管理,下轄若干支行和分理處,支行實行獨立核算、統負盈虧、指標考核。
第五條 本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繳存存款準備金;信貸、現金計劃、會計、統計制度按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行系由深圳特區內原五家農村信用社改組設立。本行為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眾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條 本行注冊及辦公地點在深圳市。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行的活動宗旨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深圳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在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和各項金融法規的前提下,自主經營各項商業銀行業務并自負盈虧,為企業提供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不斷提高金融服務質量,促進本市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本行經營和受托辦理下列人民幣業務:
(一)人民幣的結算、匯兌;
(二)人民幣的存款和貸款;
(三)人民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四)各項信托業務,包括:1.信托投資與委托投資。2.國內租賃及轉租賃。3.信托存款和放款,委托放款。4.擔保及見證、客戶調查及客戶介紹、咨詢及信息服務。5.其他各種委托、代理業務等;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
(六)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準的其它人民幣業務。
第十條 本行經營和受托辦理下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貸款;
(三)外匯匯款;
(四)代理外幣及外幣票據兌換;
(五)進出口貿易和非貿易結算;
(六)外匯擔保和見證業務;
(七)征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八)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業務。
第十一條 各項信托業務由本行信托部經營。
第三章 股票
第十二條 本行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普通股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幣,優先股票每股面值壹佰元港幣。現有優先股系原發行的優先股轉換普通股后剩余的部分,占股票總額的千分之一。如本行認為有必要且經外管局批準后,可以高于面值的價格贖回優先股票。
第十三條 本行發行的股票,限于國內企業、個人認購。金融機構不得持有本行優先股。購買本行股票一律用貨幣資金支付。
第十四條 本行普通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上市交易。
本行舉行股東大會期間(從發出會議通知之日至會議閉幕之日)以及清算開始以后,停止辦理股票過戶登記。
本行股票登記機構為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個人股東持有的本行普通股票,合計不得超過普通股票總額的40%(現個人股為44%,公股為56%,有待以后通過合理途徑調整)。每一個人股東持有的本行普通股票,不得超過本行普通股票總額的0.5%;每一法人股東持有的本行普通股票,不得超過本行普通股票總額的15%。
第十六條 本行董事和高級職員購買、轉讓本行股票時,必須經董事會同意。
第十七條 本行發行的股票,以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的記錄資料和股東的印章與簽名字樣為準。
第十八條 本行股票的其他方面,遵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章 股東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本行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公司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規定轉讓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帳目,監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依其股份額領取股息或紅利;
(五)依其原有本行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
(六)本行終止時依法分得剩余財產。
第二十條 本行優先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股息的順序先于普通股。
(二)在本行終止時,分享剩余資產的順序先于普通股。對剩余資產的分享以票面值為限。如剩余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優先股本,則按比例分配完剩余資產為止。
(三)優先股股息以港幣計發,本年不能足額派發時可累計到以后年度派發。
(四)持有200股以上可列席本行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本行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其所認股份按時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擔本行的債務和可能發生的虧損。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是本行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決定本行股息、紅利分配方案;
(三)批準本行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四)決定本行增減資本;
(五)決定本行股票的發行和上市交易的有關事項;
(六)決定本行債券的發行;
(七)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八)對本行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作出決議;
(九)修改本行章程;
(十)討論并通過代表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提出的各種決議草案。
(十一)對本行其他重要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本行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在符合《暫行規定》的前提下授權董事會規定每次出席股東大會的最低持股數額,但最少應通知前200名大股東出席。
第二十五條 無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可以書面委托有出席權的股東代理行使其權利。
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可以書面委托自己的代表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權利。
第二十六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必須持有董事會簽發的出席證和本人身份證明。股東代理人還應持有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本行股東大會的次數、召集和表決規則等方面遵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議記錄由董事長和監事長簽名,十年之內不得銷毀。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為本行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條 本行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審定本行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
(四)審議本行的年度財務結算、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及虧損彌補方案;
(五)制訂本行增減資本、發行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本行股票的發行和上市交易的有關方案;
(七)決定本行資產的配置;
(八)制訂本行分立、合并和清算的方案;
(九)任免本行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任免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由十三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七名,負責督促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經常了解和掌握本行經營管理情況,為董事會進行決策提供依據。常務董事主要以調查了解和經常召開常務董事會的方式進行工作。常務董事會的決定以不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和多數常務董事同意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選舉采取累計投票制。從法人股東中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三條 董事中,至少70%必須從擁有普通股股份最多的前100名股東中選出。
第三十四條 董事候選人的提名,在廣泛聽取股東意見的基礎上由上屆董事會提出。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常務董事由董事選舉或協商產生。董事長為本行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和常務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本行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四)簽署本行股票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本行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本行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議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遵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十年內任何人不得銷毀。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是本行常設的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其職責是對本行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公司、股東及員工的利益。
第四十條 監事會由七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副主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員工代表擔任,其產生和罷免由本行員工民主決定。其余三分之二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選舉采用累積投票制。
第四十一條 本行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和員工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職權如下:
(一)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列席董事會議。監督執行本行業務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有無違反法律、法規、本行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二)隨時調查本行業務狀況,有權要求執行本行業務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報告業務情況;
(三)檢查本行財務資產狀況,查閱帳簿和會計資料;
(四)核對董事會為提交股東大會而制作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本行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五)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六)代表本行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四十二條 監理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的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為有效。
第八章 總經理
第四十三條 本行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二至三人,必要時可設其它高級管理職務協助總經理工作。本行設置若干職能部門和若干支行,在總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總經理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全面負責本行的日常行政、業務、財務管理工作;
(三)擬定本行的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稅后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任免和調配包括本行部門(支行)負責人在內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五)決定對本行員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雇用或解雇辭退;
(六)代表本行對外處理重要業務;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本行董事和各級職員因違反國家法規、本行章程、股東會議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或因營私舞弊和其他嚴重失職行為造成本行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章 勞動工資和人事
第四十六條 本行實行聘用合同制,員工與本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行實行具有自身特色的工資福利制度和干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本行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
第十章 會計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行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會計準則》,結合行業特點,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統一制定的會計制度。
第五十條 本行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
第五十一條 本行盈余分配在遵照《暫行規定》的前提下,由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行的盈余按下列比例進行分配:
一、提取盈余公積金35~40%,但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總額時可以少提。
二、提取員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8~12%。
三、以現金或紅股的形式向股東分配股息紅利48~57%,但盈余公積金因達到注冊資本總額而少提時,股東分配股息紅利可以超過此比例。
第五十三條 本行員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的具體提取比例與工作成績掛鉤,每年年初由董事會下達,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行優先股息率定為:中國銀行深圳分行公布的當年各月個人一年期港幣存款利率的算術平均數之上再增加年息4厘(4%)。
第十一章 合并與分立
第五十五條 本行的合并和分立事項,須由董事會提出合并或分立方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行合并與分立的其他要求事項遵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行章程的修改,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并通過決議,然后按規定召集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修改條款與未修改的其他條款組成重審章程,報深圳市體改委審批并加具審批專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行章程修改的程序與其他要求遵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 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九條 本行的終止和清算事宜,在深圳市政府及有關主管機關的管理下進行,各項程序和要求均遵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行的公告通過《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深圳電視臺發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授予本行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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