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證明范文(精選1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要用到證明的地方還是很多的,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到底應如何擬定證明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實習證明范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實習證明范文1
茲有山東大學威海分校________級________專業________同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x擔當________一職實習。該同學在本公司實習期間工作上態度認真,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且能與公司內同事和睦相處,具有較強的工作協調能力,表現優異,特此證明。
實習負責經理:
(實習單位蓋章)
二零xx年九月三日
實習證明范文2
**同學系***大學科技外語專業的學生,其于20xx年1月3日~20*年2月19日在我酒店實習,期間擔任酒店總經理行政助理一職,負責協助總經理解決酒店日常經營管理當中的一些具體事務。下面就**同學在我酒店實習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為便于準確評價**同學在我酒店實習期間的工作表現和業績,現就我酒店的基本情況做一簡要介紹。我酒店的全稱為“****大酒店”,住所地為***市**區***路**號,20xx年12月被國家旅游局評定為二星級旅游涉外飯店,主要經營客房、中餐和夜總會。酒店共設有客房53間,大小餐廳及宴會廳18個。20xx年~20xx年被內蒙古旅游局評為“全區最佳星級飯店”和“旅游誠信企業”。在當地享有比較高的社會聲譽和商業信譽。
20xx年12月,酒店接到了**同學的實習申請書,其在申請書中稱對酒店行業有著濃厚的興趣,希望能在寒假期間到酒店實踐和學習,誠懇要求酒店為其提供一次鍛煉的`機會。經面試考察,酒店認為魏楓同學熱愛酒店行業,而且具有較高的英語口語水平和計算機操作技能,邏輯思維和語言表達能力較強,有一定的管理意識,善于溝通,比較符合酒店的崗位入職要求。于是酒店接受了他的實習申請,安排他擔任總經理行政助理。
**同學在工作中表現出很強的團結、合作能力,能主動、快捷、有效的與酒店各部門做好溝通,協調好互相之間的工作關系,搞好配合,主動圓滿的完成工作任務,使酒店的管理方針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他還能從酒店的全局出發,注重收集、掌握各部門的工作動態,并通過分析向管理層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發揮行政助理的決策參謀作用。他積極向同事們學習,進步很快,到離店時已基本熟悉和掌握了相關的崗位業務和管理知識,同事和上級對他的表現都很滿意。總之,從**同學的工作表現可以看出,他是一個勤于學習,善于思考,充滿活力,努力創新的年輕人。**大酒店為曾經有這樣的實習生而感到自豪。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實習證明范文3
茲有貴校****學生在我行***崗位實習。實習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生在我行實習期間表現優秀,完全能夠勝任本職崗位的工作。經過我單位考核,該生在本月份評為優秀員工。非常感謝貴校培養出這么優秀的員工。現在該生在我單位已經實習結束,特此證明!
招商銀行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習證明范文4
護理專業實習證明是怎樣的呢?以下是護理專業實習證明范文嗎,以供賞析和參考借鑒!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籍 貫:
民族:
身份證號:
擬畢業學歷:
專業:
在讀學校:
實習機構名稱:
地址:
郵編及登記號:
實習時間: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醫學實習期間學習工作基本情況:
實習期滿,
考核情況:
實習機構:
實習機構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備注:
實習證明范文5
茲有 武漢工程大學郵電與信息工程學院 同學于 20xx 年 03 月 01 日至 20xx 年 04月1日在我公司 項目部 部門實習。期間工作積極成績突出。
實習鑒定: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勤奮好學,踏實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夠虛心向富有經驗的前輩請教,善于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對于別人提出的工作建議,可以虛心聽取。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加時加班完成任務。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成工作任務。同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期間,未曾出現過無故缺勤,遲到早退現象,并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員工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肯定。
特此證明
(實習單位蓋章)
20xx年 04 月 01 日
實習證明范文6
銀行:
xx自 xx年 x 月 x日在實習備案以來已經在我單位實習滿三個月。實習期間,我單位指導其進行了報關業務知識學習和實際操作練習。xx已經具備報關員執業所需的技能和業務知識。
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實習證明范文7
茲有______大學______專業學生______現在我公司______進行實習,期間擔任______工作。
該學生實習期間主要負責新聞采編和新聞短片拍攝工作,在新聞采編工作時能夠做到有目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去調查研究客觀事物,能夠迅速了解典型的、有價值的'、真實的事實。時能夠把好政治關、事實關、知識關、技術關。其工作成果立場正確,信息量大,加工完善,傳遞迅速。體現出該生較好的掌握了廣播電視新聞采編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具有一定的采訪、寫作、、攝像及節目策劃和制作的基本技能。在負責新聞短片拍攝工作時吃苦耐勞能夠虛心向富有經驗的前輩請教,善于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對于別人提出的工作建議,可以虛心聽取。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加時加班完成任務。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還具有豐富的創意思維,對于一些鏡頭的處理往往能提出一些讓人意想不到的想法。對工作充滿熱情并且尊敬實習單位人員,并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員工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肯定。特此證明。
公司地址:______
聯系人: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公司落款、蓋章
實習證明范文8
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學____學院____專業____級學生,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行實習。
該生在我行實習期間,工作熱情,認真負責,服務態度良好,積極主動,業務知識牢固,踏實肯干,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服從領導指揮,尊重領導和同事,虛心求教。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水平,能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特此證明。
實習單位(實習單位蓋章)
XXXX年X月X日
實習證明范文9
姓名xx,性別xx,出生xx年xx月xx日,該生系北京農業職業學院20xx屆專業畢業生,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xx(單位)實習,因實習期未滿,暫不簽定就業協議。
工作期間月薪xx元。我單位屬于性質單位xx,單位地址xx,聯系電話xx。
特此證明!
用工單位:(公章)
學生本人簽字:
實習證明范文10
茲有___廣州__大學學校__學院__專業__同學于__年___月__02_日至___年__月__日在XXX公司實習。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_________。學生在本公司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勤奮好學,踏實肯干,體現出比較扎實的`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和技能基本功。努力協助指導老師的工作,從中學習運價業務知識,虛心好學,善于思考,能培養團隊精神和人際溝通能力,遵守公司勞動紀律,與同事和睦相處。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加時加班完成任務,毫無怨言,展現出該校扎實的德育教育。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適應能力較強。同時,該學生能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期間,未曾出現過無故缺勤,遲到早退現象。
在實習結束后,本公司將填寫實習證明以評價該學生在實習期間的綜合表現,供學校參考。
簽名: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實習證明范文11
第一,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敗訴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張不能成立而敗訴,不是指的任何主張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訴訟請求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證明責任的前提是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利后果應當由特定的人來承擔,要不是權利人,要不是義務人。我們一般不好說是原告還是被告,因為原告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權利人承擔還是義務人承擔,而不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抽象地講,我們不能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第四,證明責任并不是像我們很多人所說的是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斷轉換,證明責任從不發生轉換。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經預先規定的,所以永遠不會轉換。商店應當對它出售的行為加以證明始終是在商店,不會說商店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明責任有時候在商店,有時候在顧客。因果關系的證明在侵權案件中永遠都是在權利人一邊,而不會在義務人一邊,如果在義務人一邊,那就叫證明責任倒置。
第五,法院沒有證明責任。不可能由法院來承擔一種訴訟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決你有沒有能夠證明。
第六,使用證明責任的規范最后確定承擔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證據方法已經窮盡,法官不能夠在其他證據方法沒有窮盡時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給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實際上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夠把這個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顧的消費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學班主任、中學班主任、車間里的班長、主任、黨支部書記等等都招來證明自己的品行端莊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會其他人也找來證明自己從來沒有任何欺詐的行為發生,一貫誠實。當然,被告的律師也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也可以找出其他人來證明原告的品行有問題。雙方你來我往,實際上法官已經能夠判決消費者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當中有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而我們的法官往往忽視當事人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基于我們通常認為當事人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趨利避害,因此總不會做出與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是假的,也把它會說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過各個方面判斷,為什么我們在一審案件中強調庭審,強調對證人的質證,強調當事人直接陳述,原因也在于我們可以通過察言觀色判斷。當然,我們不能把感覺待到判決里邊,但對于任何證據的判決實際上感覺比證據還要真實。所以,我們才會給予法官相當程度的自量裁量權,一旦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證據判決和運用必然進入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而我們一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夠堅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時怎么辦?我們給了很多各種各樣的很細的規則,這種規則又可能教條化,這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最難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這是我們所說的最為尷尬的境地。在實際上是人在生活當中所普遍存在的一個永恒的矛盾,我們只能是在這個矛盾中盡可能協調,但完全解決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的證據規則越細是對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現在處于一種對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會現實中,只能出臺非常細的規則。
五、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整理了證明責任概念后,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論依據和正義性何在?這就是談的第二個大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再回顧一下最高法院關于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主張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應當對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變更、終止、撤銷的應當對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實加以證明;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一方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問:為什么主張合同成立的人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由對方對合同沒有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呢?這樣的疑問是學生經常提出來的。
以借貸關系為例,一方主張沒有還錢,一方主張已經還錢,一方主張沒過訴訟時效,一方主張已經過訴訟時效,誰來承擔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證明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還錢,被告也沒有證明已經還錢,誰敗訴?這很現實,很多情形下我們沒有借條的。最高法院的規定是: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人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有沒有還錢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錢借給對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錢在一定期限內還給對方,也就是說,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也沒有還錢,因此被告應該對已經還錢的事實加以證明,不能夠證明時就說明沒有還錢,即使原告也沒有能夠證明被告沒有還錢時,被告勝訴,原告勝訴。
為什么會是這樣?它的依據是什么呢?這個依據來源于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一種理論,叫做法規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把所有的事實按照法律要件分為三類:一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一類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一種是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我把錢給了對方,我的請求權就產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其中一個事實是我已經履行義務把錢還給了你,你的權利就消滅,因此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如果我有免責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張免責事由的存在,你的權利就不能發生,也就是妨礙了你的權利的發生。《民法通則》規定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致人傷害的加害人應當對對方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要加以證明,一旦加以證明損害是對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責,一旦免責對方的權利便不會產生,就妨礙了其權利的產生。這樣一種理論,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終這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在于一般來講沒有發生的事實和不存在的事實往往是難以證明的,但我們又不能夠完全按照這種情形來分配證明責任。
我們只能按照目前的這樣一種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證明責任,因為羅森貝克是把德國民法進行了仔細、全面、系統的分析,歸納整理成了這樣一種學說,你主張適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對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對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當然,也有學者主張這個學說中存在著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就是證明責任問題之所以成為猜想級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就是按照這一理論,主張合同成立的,應當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是權利產生;主張合同生效的,同樣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也應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主張變更的也是權利消滅,也應當加以證明,主張合同終止、解除的都屬于這樣一種情形,因此你主張合同解除,就要對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對方所說沒有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這里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證明責任在義務人或權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主動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在借貸合同案件中,原告沒有證明責任,但能不能主動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呢?沒有問題,這是其權利。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作為證明責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權利搜集證據來加以證明是兩個概念,我們絕不可以問證明責任是一種權利、義務還是一
種責任,這樣的問法是不對的。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和證明責任在哪一方一點關系有沒有。
那么,合同案件證明責任我們已經清楚了,關于已過訴訟失效和沒有過訴訟時效,證明責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訴訟已過時效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因此,誰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就要對已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因此,當原告行使權利時,不需要對沒有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也不會因為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過訴訟失效承擔證明責任。
比如,原告要求對方還錢,通常是由對方提出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能證明的話,其主張不能成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沒有把借款交給被告,就應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六、侵權案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侵權案件中,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侵權案件按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指供對方的生產方法侵犯專利權的、高度危險作業的、醫療糾紛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產品有缺陷導致訴訟的案件、共同危險侵權的案件、建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案件、飼養動物咬傷他人的案件。這幾類案件統稱為特殊侵權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都說第4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不準確。
什么叫做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于正置狀態而言的,很多人講舉證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也就無所謂正置還是倒置。主張權利產生的人應對權利產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前權利消滅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妨礙的人應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才是正置狀態,如果和這個狀態不一致時,才是倒置。
具體來說,侵權案件證明責任的一般正置狀態是權利人需要對侵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就是行為違法、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果關系、有損害事實存在,我們一般稱作“四要件說”。與這個不同的就是倒置。
關于環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加以證明。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醫療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以及醫療機構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加以證明,這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因為因果關系原本由受害人來加以證明,現在倒置為由加害人加以證明。主觀有無過錯,原本應由受害人加以證明,現在由醫療機構加以證明它沒有過錯。而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對哪一方不利的,特別是在倒置的情況下,為什么要倒置呢?因為立法者試圖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實體上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有一種“危險領域說”,如果權利人處于危險領域、被控制之中,就沒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在于施加危險、給予危險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權案件中,環境污染、醫療糾紛案件是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不是說所有的事實都是舉證責任倒置,關于損害事實仍然由權利人加以證明。按照羅森貝克的理解,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這在目前民訴法學界存在爭議。在高度危險作業中,加害人對對方有故意的證明也屬于免責事由,對免責事由的證明我認為同樣不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
對于建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情形也屬于倒置,因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對自己沒有過錯加以證明。對于共同危險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認識是有偏差的,所謂的共同危險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險人實施了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為,共同危險人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結果關系,存在共同責任。
所以,我們對證明責任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注意其含義、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是什么,關于合同案件、侵權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們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發生了這個一個案子:一輛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擋風玻璃的右邊突然爆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醫院后死掉了。有兩個重要證據,交警部門的結論是“非交通事故”,而醫院的證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點,非外來強烈沖擊所致,也沒有鈍器和銳器致傷的痕跡,結論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屬要求三菱公司賠償,三菱公司把玻璃運回了日本,拿同樣類型的玻璃作撞擊實驗,結論是不可能發生自行爆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質監中心做鑒定,結論是雙層玻璃如果沒有外力沖擊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這個案件中,擋風玻璃自行爆破由誰加以證明?這個問題可能演化為玻璃質量有缺陷由誰證明?醫院的結論是因爆震死亡,這是否已經證明了呢?我們要注意,材料中心給出的結論不是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定要對被鑒定對象使用鑒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結論,但它只是依據一般的理論推出來的結論,不是一個鑒定結論。
這個案件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時面臨著強大的壓力,應當判三菱公司敗訴,但判決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運回到日本,導致該玻璃無法進行鑒定,所以證明責任由三菱公司承擔,而三菱公司沒有能夠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所以敗訴。這個判決的理由有問題,不存在這樣的行為而導致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實施了妨礙另一方證明的行為,這時證明責任倒置,但中國沒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敗訴,其理由是醫院給出的結論“因爆震死亡”已經證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另一個證據是沒有外力沖擊,不是玻璃有問題,還是什么有問題呢?推定主張成立就可以了。這樣下出的判決還符合推定成立的條件。
由此,我們又談到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什么叫做“已經證明”,什么叫做“沒有能夠證明”。四、證明責任的定義
我們要清理一下什么是證明責任。
第一,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敗訴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張不能成立而敗訴,不是指的任何主張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訴訟請求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證明責任的前提是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利后果應當由特定的人來承擔,要不是權利人,要不是義務人。我們一般不好說是原告還是被告,因為原告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權利人承擔還是義務人承擔,而不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抽象地講,我們不能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第四,證明責任并不是像我們很多人所說的是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斷轉換,證明責任從不發生轉換。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經預先規定的,所以永遠不會轉換。商店應當對它出售的行為加以證明始終是在商店,不會說商店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明責任有時候在商店,有時候在顧客。因果關系的證明在侵權案件中永遠都是在權利人一邊,而不會在義務人一邊,如果在義務人一邊,那就叫證明責任倒置。
第五,法院沒有證明責任。不可能由法院來承擔一種訴訟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決你有沒有能夠證明。
第六,使用證明責任的規范最后確定承擔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證據方法已經窮盡,法官不能夠在其他證據方法沒有窮盡時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給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實際上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夠把這個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顧的消費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學班主任、中學班主任、車間里的班長、主任、黨支部書記等等都招來證明自己的品行端莊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會其他人也找來證明自己從來沒有任何欺詐的行為發生,一貫誠實。當然,被告的律師也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也可以找出其他人來證明原告的品行有問題。雙方你來我往,實際上法官已經能夠判決消費者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當中有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而我們的法官往往忽視當事人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基于我們通常認為當事人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趨利避害,因此總不會做出與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是假的,也把它會說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過各個方面判斷,為什么我們在一審案件中強調庭審,強調對證人的質證,強調當事人直接陳述,原因也在于我們可以通過察言觀色判斷。當然,我們不能把感覺待到判決里邊,但對于任何證據的判決實際上感覺比證據還要真實。所以,我們才會給予法官相當程度的自量裁量權,一旦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證據判決和運用必然進入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而我們一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夠堅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時怎么辦?我們給了很多各種各樣的很細的規則,這種規則又可能教條化,這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最難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這是我們所說的最為尷尬的境地。在實際上是人在生活當中所普遍存在的一個永恒的矛盾,我們只能是在這個矛盾中盡可能協調,但完全解決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的證據規則越細是對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現在處于一種對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會現實中,只能出臺非常細的規則。
五、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整理了證明責任概念后,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論依據和正義性何在?這就是談的第二個大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再回顧一下最高法院關于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主張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應當對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變更、終止、撤銷的應當對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實加以證明;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一方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問:為什么主張合同成立的人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由對方對合同沒有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呢?這樣的疑問是學生經常提出來的。
以借貸關系為例,一方主張沒有還錢,一方主張已經還錢,一方主張沒過訴訟時效,一方主張已經過訴訟時效,誰來承擔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證明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還錢,被告也沒有證明已經還錢,誰敗訴?這很現實,很多情形下我們沒有借條的。最高法院的規定是: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人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有沒有還錢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錢借給對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錢在一定期限內還給對方,也就是說,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也沒有還錢,因此被告應該對已經還錢的事實加以證明,不能夠證明時就說明沒有還錢,即使原告也沒有能夠證明被告沒有還錢時,被告勝訴,原告勝訴。
為什么會是這樣?它的依據是什么呢?這個依據來源于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一種理論,叫做法規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把所有的事實按照法律要件分為三類:一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一類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一種是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我把錢給了對方,我的請求權就產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其中一個事實是我已經履行義務把錢還給了你,你的權利就消滅,因此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如果我有免責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張免責事由的存在,你的權利就不能發生,也就是妨礙了你的權利的發生。《民法通則》規定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致人傷害的加害人應當對對方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要加以證明,一旦加以證明損害是對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責,一旦免責對方的權利便不會產生,就妨礙了其權利的產生。這樣一種理論,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終這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在于一般來講沒有發生的事實和不存在的事實往往是難以證明的,但我們又不能夠完全按照這種情形來分配證明責任。
我們只能按照目前的這樣一種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證明責任,因為羅森貝克是把德國民法進行了仔細、全面、系統的分析,歸納整理成了這樣一種學說,你主張適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對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對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當然,也有學者主張這個學說中存在著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就是證明責任問題之所以成為猜想級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就是按照這一理論,主張合同成立的,應當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是權利產生;主張合同生效的,同樣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也應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主張變更的也是權利消滅,也應當加以證明,主張合同終止、解除的都屬于這樣一種情形,因此你主張合同解除,就要對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對方所說沒有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這里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證明責任在義務人或權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主動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在借貸合同案件中,原告沒有證明責任,但能不能主動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呢?沒有問題,這是其權利。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作為證明責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權利搜集證據來加以證明是兩個概念,我們絕不可以問證明責任是一種權利、義務還是一
種責任,這樣的問法是不對的。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和證明責任在哪一方一點關系有沒有。
那么,合同案件證明責任我們已經清楚了,關于已過訴訟失效和沒有過訴訟時效,證明責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訴訟已過時效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因此,誰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就要對已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因此,當原告行使權利時,不需要對沒有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也不會因為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過訴訟失效承擔證明責任。
比如,原告要求對方還錢,通常是由對方提出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能證明的話,其主張不能成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沒有把借款交給被告,就應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六、侵權案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侵權案件中,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侵權案件按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指供對方的生產方法侵犯專利權的、高度危險作業的、醫療糾紛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產品有缺陷導致訴訟的案件、共同危險侵權的案件、建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案件、飼養動物咬傷他人的案件。這幾類案件統稱為特殊侵權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都說第4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不準確。
什么叫做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于正置狀態而言的,很多人講舉證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也就無所謂正置還是倒置。主張權利產生的人應對權利產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前權利消滅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妨礙的人應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才是正置狀態,如果和這個狀態不一致時,才是倒置。
具體來說,侵權案件證明責任的一般正置狀態是權利人需要對侵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就是行為違法、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果關系、有損害事實存在,我們一般稱作“四要件說”。與這個不同的就是倒置。
關于環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加以證明。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醫療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以及醫療機構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加以證明,這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因為因果關系原本由受害人來加以證明,現在倒置為由加害人加以證明。主觀有無過錯,原本應由受害人加以證明,現在由醫療機構加以證明它沒有過錯。而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對哪一方不利的,特別是在倒置的情況下,為什么要倒置呢?因為立法者試圖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實體上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有一種“危險領域說”,如果權利人處于危險領域、被控制之中,就沒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在于施加危險、給予危險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權案件中,環境污染、醫療糾紛案件是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不是說所有的事實都是舉證責任倒置,關于損害事實仍然由權利人加以證明。按照羅森貝克的理解,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這在目前民訴法學界存在爭議。在高度危險作業中,加害人對對方有故意的證明也屬于免責事由,對免責事由的證明我認為同樣不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
對于建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情形也屬于倒置,因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對自己沒有過錯加以證明。對于共同危險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認識是有偏差的,所謂的共同危險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險人實施了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為,共同危險人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結果關系,存在共同責任。
所以,我們對證明責任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注意其含義、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是什么,關于合同案件、侵權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們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發生了這個一個案子:一輛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擋風玻璃的右邊突然爆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醫院后死掉了。有兩個重要證據,交警部門的結論是“非交通事故”,而醫院的證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點,非外來強烈沖擊所致,也沒有鈍器和銳器致傷的痕跡,結論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屬要求三菱公司賠償,三菱公司把玻璃運回了日本,拿同樣類型的玻璃作撞擊實驗,結論是不可能發生自行爆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質監中心做鑒定,結論是雙層玻璃如果沒有外力沖擊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這個案件中,擋風玻璃自行爆破由誰加以證明?這個問題可能演化為玻璃質量有缺陷由誰證明?醫院的結論是因爆震死亡,這是否已經證明了呢?我們要注意,材料中心給出的結論不是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定要對被鑒定對象使用鑒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結論,但它只是依據一般的理論推出來的結論,不是一個鑒定結論。
這個案件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時面臨著強大的壓力,應當判三菱公司敗訴,但判決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運回到日本,導致該玻璃無法進行鑒定,所以證明責任由三菱公司承擔,而三菱公司沒有能夠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所以敗訴。這個判決的理由有問題,不存在這樣的行為而導致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實施了妨礙另一方證明的行為,這時證明責任倒置,但中國沒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敗訴,其理由是醫院給出的結論“因爆震死亡”已經證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另一個證據是沒有外力沖擊,不是玻璃有問題,還是什么有問題呢?推定主張成立就可以了。這樣下出的判決還符合推定成立的條件。
由此,我們又談到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什么叫做“已經證明”,什么叫做“沒有能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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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業_________同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證明《簡短的實習證明》。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夠虛心向富有經驗的`前輩請教。實習時間,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人員.并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員工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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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公司(蓋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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