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辦理醫療診斷證明范文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證明的經歷,對證明都不陌生吧,當我們要想證明某個事實是真的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出具證明。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辦理醫療診斷證明,歡迎閱讀與收藏。
醫療診斷證明是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糾紛中確定賠償金額的最重要證據,辦理醫療診斷證明。但在具體案件訴訟中,非只要是診斷證明法院都應全部采用,還應通過對診斷證明的相關認證,綜合案件全部情況確定。筆者認為關系診斷證明效力的因數有以下幾點: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的特征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醫療診斷證明作為證據一種,也必須同時具備“三性”時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院在審理當中,應嚴格認證。
1、診斷證明的合法性:診斷證明一般要求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有的鄉鎮等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比較隨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實。
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是傷者就醫的醫院才能出具診斷證明,必須出具證明的經辦人是療傷者的主治醫生,診斷證明必須明確,不得出具如:“有的主治醫生無法確認傷情便出具“多處軟組織損傷”、“腦振蕩等”等診斷證明。”等。
否則,診斷證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難以認定。對具有違法行為的醫院證明,經查實應認定為偽證,屬無效證據,輕者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重者予以罰款、拘留,證明。
2、診斷證明的客觀性。出具診斷證明的醫院應建醫療檔案,人民法院可到醫院核實病歷、處方,印證診斷證明書的真偽。
否則,診斷證明的客觀性難以認定。對不客觀的醫院證明,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決。
3、診斷證明的關聯性。診斷證明應確定因果關系,既確定是因交通事故導致!診斷證明內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說痊愈出院,后又說應再定期就診、建議轉院治療等。對此,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作出處理。
二、賠償義務人對診斷證明及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范疇內。
綜上所述:醫療、誤工等費用該不該列入賠償范圍,不能單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就匆忙予以確定,而應當詳細了解療傷者的身體狀況、精神面貌及在住院期間和出院后的情況,看是否是必須的合理的。然后才能做出客觀的判斷,作出公證的判決。
【辦理醫療診斷證明】相關文章:
關于建立醫療巡回診斷制度05-19
辦理離職證明04-25
辦理離職證明05-08
辦理離職證明范文03-03
辦理居住證證明11-09
辦理戶籍所需材料證明11-04
辦理戶籍證明12篇10-18
辦理戶籍證明(12篇)10-19
辦理房貸收入證明范本03-29
辦理居住證證明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