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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最新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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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王555,女,196年 月 日生,漢族,住永州市零陵區,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
被申請人:永州市00000000有限公司,公司辦公地址:永州市冷區園林蔭路,聯系電話:0746-555525560 1395555555125556
法定代表人,趙、董事長。
請求事項: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一、被申請人扣發申請人2011年12月950元工資中的140元及應得的200元年終獎金。
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等待續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012年1月2月的工資1900元。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800元;(如勞支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被申請人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節日的加班工資2093元
五、被申請人按照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為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自2010年7月7日起一直受被申請人聘請安排在其位于永州市零陵區瀟水西路河西菜場對面的瀟湘分店從事營業員工作(本人是藥師),因離家太遠,為了更好地工作,多次請求被申請人給予
調動,于2011年4月30日調入馨隆堂分店工作,工作踏實、努力,沒想到的是2011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突然讓我到馨雅堂分店上班,我立即申明了馨雅堂分店遠離我家,再說我剛來幾個月,被申請人拒絕了我,我只好去了馨雅堂分店上了兩天班,就病倒了,我只好請了病假。因臨近年底,我只得在家等待被申請人的重新安排和續訂勞動合同,而被申請人在沒有解除我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扣發了我2011年12月950元工資中的140元及應得的200元年終獎金,停發了我等待續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012年1月、2月工資,且至今對申請人的安排及勞動關系問題不作出明確的處理。
申請人認為:
一、申請人于2010年7月7日正式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且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中對于申請人的工作崗位有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隨意調動職工工作,需調動時必須首先與職工協商一致,取得職工的同意。
二、被申請人以申請人不服從工作調動為由,不讓我上班了,且至今對申請人的工作安排及勞動關系問題不作出明確的處理,其行為實質是用簡單、粗暴的方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2年X950元X2=3800元”。
三、申請人作為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被申
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分別交納社會保險及工份保險,被申請人雖然每年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還沒有為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屬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為申請人補充繳納。
四、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權,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內經常加班盤點,參加促銷及慶典活動,被申請人從未支付加班費,從2010年7月7日算起,1年零7個月中按申請人每月加班盤點一次計6小時,每年加班參加促銷及慶典活動6天計算,被申請人應補發支付我加班費(6小時/每月×17個月+1年×6×7小時)×(950÷28÷7小時)×3倍=2093元。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我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依法仲裁,從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 致
永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王5555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等)。 仲裁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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