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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與仲裁協議書的區別
試述仲裁條款與仲裁協議書的區別
1.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旨在表達對
于未來可能發生的有關合同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所作出的約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即合同的一個條款。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訂立的,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
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a)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只能簽訂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發生之
前,而仲裁協議書既可以簽訂于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簽訂于爭議發生之后。
b)
仲裁條款是主合同中的一個爭議處理的條款,附屬于主
合同,以主合同條款的形式存在,而仲裁協議書是完全獨立存在的,不受主合同的約束。
c)
仲裁條款所約定的仲裁事項范圍僅限于主合同內的合
同糾紛,而仲裁協議書的內容,不限于合同糾紛,也包括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d)
仲裁條款由于僅僅屬于主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往往
規定的比較簡單,且雙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更關注交易條款,對爭議解決的仲裁條款不太重視,因而很容易達成一致意見。而仲裁協議是專門為解決爭議訂立的,內容更加詳盡,且部分仲裁協議訂立在爭議發生后,雙方不太容易達成一致意見。
e) 有些時候,仲裁協議是仲裁條款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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