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仲裁協議書范文
仲裁協議格式范本【1】
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自愿將此糾紛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甲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自愿將此糾紛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仲裁和解協議書(范例)【2】
申請人: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號
法定代理人:田_____,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周___,總經理
申請人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200___年___月___日在被申請人所在地簽訂一份《購銷合同》。
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將其生產的“___牌”白酒供給被申請人經銷。
申請人售給被申請人“____牌”白酒每件價格為160元人民幣,全年供貨不得少于500件。
產品質量由申請人負責。
第一次供貨時間是200 ___年___月___日,數量為100件。
被申請人于200 ___年___月___日付清第一次供貨價款的60%以后,申請人應于收到貨款的巧天內供應第二批白酒,交貨地點為被申請人所在地沿江路112號的倉庫。
合同還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由被申請人付定金2萬元人民幣。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00 ____年____月___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申請人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___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了審理,并主持了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自愿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解除200 ___年___月____日簽訂的《購銷合同》。
二、被申請人退還未售出的“_____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請人負責運送到申請人所在地的大川倉庫。
運輸中的風險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2萬元人民幣的定金,由申請人返還1萬元人民幣,其余部分充抵申請人的貨款和其他費用。
依此結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得以結清。
四、本案的仲裁費和財產保全費共4000元人民幣已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負擔2000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2000元人民幣。
被申請人負擔部分從申請人應返還給被申請人的1萬元人民幣中扣除。
扣除后的8000元人民幣由申請人在驗收被申請人退還“_____牌”白酒的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被申請人送仲裁庭一份。
申請人在本協議書生效后的三日內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__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_______________
200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仲裁協議法律效力【3】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1.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現為: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2.對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現為: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
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推定當事人默示司法管轄。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表現為: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并限定仲裁的范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
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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