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轉讓合同模板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1】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土地房產交易中心(下稱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掛牌方式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競得甲方委托掛牌轉讓的_________地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以下簡稱交易標的物),現甲、乙雙方就交易標的物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將交易標的物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受讓交易標的物。
第二條 委托交易標的物內容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使用年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7.可建設總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住宅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管理和職工活動用房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8.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建筑覆蓋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房地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12.產權狀態:甲方已授權交易中心通知產權登記機關臨時凍結并已被核準。
13.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狀況及處理辦法: 場地基本平整,按現狀轉讓。
14.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對本條前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全面性負責。
第三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與交易中心無關。
第四條 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甲方對該成交價款無異議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約保證金_________元自動成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價款減去履約保證金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乙方另選擇如下第_________種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匯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帳號,由交易中心托管,該托管款項在辦妥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后,付給甲方。
第五條 涉及交易標的物轉讓應交的稅費中,依法屬轉讓方應交納的均由甲方承擔;屬受讓方應交納的由乙方承擔。
如本合同按規定需要公證的,公證費用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六條 交易標的物轉移登記申請核準之日前,甲方應將應繳的地價款、土地使用費清結。
自轉移登記申請核準之日起,土地使用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標的物掛牌交易文件規定的一切條件,掛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掛牌交易合同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委托掛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權轉讓掛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權轉讓掛牌交易競買須知》、《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
乙方對交易標的物已勘察并審查核實,對其現狀(含瑕疵)無異議。
第八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成交價款余款后______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房地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交清轉讓方應交的轉移登記稅費。
第九條 在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但掛牌交易文件中已經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擔;自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自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文件資料同時移交。
自產權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登記之日起,乙方承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標的物,乙方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不予退還;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1.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2.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要求,支付成交價款余款的。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為之一,乙方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退還乙方所付成交價款(不含履約保證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1.不能按本合同第六條要求將應繳的地價款、土地使用費結清并在第八條規定的時間內備齊資料與乙方共同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轉移登記手續的;
2.隱瞞事實真相,出現其他第三人對交易標的物主張權利,對抗乙方權利的情形的;
3.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資料,經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審核,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而導致不能登記的。
第十三條 甲方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甲方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1.申請轉移登記時,不能在本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內交清轉讓方應交的轉移登記稅費的;
2.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的要求移交交易標的物和所列的相關文件資料原件的。
3.甲方其他行為,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與交易中心無關。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交易中心鑒證蓋章后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 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
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 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 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
(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
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為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 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
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后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
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后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日內,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
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電 傳________; 電 傳_______;
傳 真________; 傳 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書寫,兩種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 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市 _____
(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簽) (簽) 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
開發企業依法 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 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 認定。
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土地使用
甲方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方式向乙方提供位于______________土地一宗(土地界址點坐標見土地證),編號為_____________,用于建設_______________項目,共計____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_____畝),并為其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使用時間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年,以該宗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證》終止期限為準。
三、款項內容及金額
1、乙方按每平方米土地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土地款,計__________元;
2、乙方按每畝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青苗補償款,計__________元;
3、乙方按國家規定向甲方支付其他地面附屬物補償款,計__________元;
以上款項共計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4、汪塘經濟林木等按國家規定由乙方予以補償。
四、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乙方享受《郯城鎮招商引資政策》(見附件)。
2、按合同約定依法向乙方提供土地,并交付該地塊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3、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項目立項、公司注冊和規劃許可等報批手續。
甲方配合乙方開展水、電、氣、通訊和
熱力等配套工程咨詢及施工開展。
4、甲方向乙方提供協調服務,為乙方營造一個安定的投資環境。
(二)乙方責任
1、本協議經雙方簽后七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付第三款規定的全部款項。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三個月內未投資建設的,應繳納全部土地款10%的違約金,連續十二個月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乙方在該宗地上的投資強度不得低于《郯城鎮招商引資政策》的規定,否則視為違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在項目開工前,必須向甲方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環評報告、廠區規劃平面圖、效果圖,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證件、資料。
5、乙方的廠區布局必須服從郯城鎮的整體規劃,廠區規劃設計圖應報甲方備案。
廠區內原有軍用光纜、電纜等附屬物,乙方應注意保護,因施工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郯城鎮公共區域的通水、通電、通路、通訊、排水、排污、綠化、安全保衛和物業管理等工作由甲方負責,乙方廠區內由乙方負責。
7、乙方可將土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抵押貸款,但所取得的資金必須用于本企業在規劃內的建設和生產,并到甲方備案。
8、乙方的建設須符合郯城鎮整體規劃,為乙方建設的施工單位須掛靠郯城鎮經貿辦,并服從其統一管理。
五、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蓋章)后生效。
4、本協議依法由甲方所在地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甲方:(章)
法人代表(授權人):
乙方:
法人代表(授權人):
公證人:
年月日
租賃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廠房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物:
租賃廠房位于郯城鎮內,使用面積平方米。
二、投資概況及租賃廠房用途:
乙方租賃該宗廠房主要用于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萬元,所租賃廠房主要用于公司產品的生產加工及倉儲。
三、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
四、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1、租金標準:廠房使用面積租金為人民幣元/平方米/月,物業管理費為元/平方米/月,租賃期內年租金為人民幣元。
2、支付方式:本協議簽定后三日內支付定金,廠房交付使用前日內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度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上年度租期屆滿前一個月。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擁有該宗房屋的所有權,乙方只有使用權。
乙方如有意向購買該宗房屋,可與甲方協商并另立合同確定。
2、在乙方按時支付租金的前提下,甲方負責所出租房屋的日常維護、廠房外衛生等管理工作,為乙方提供安全、優質的生產辦公環境。
3、甲方負責基礎配套設施(水、電、暖)接至廠區,廠區內部由乙方自行解決,或委托甲方協調辦理,費用乙方承擔。
4、乙方生產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
5、乙方根據生產經營安排,需要對廠房進行必要裝修或其他變更時,必須經甲方同意并在甲方監督下進行。
6、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嚴格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配合甲方做好其他各項管理工作。
7、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部分損壞或其他損失,由乙方負責修繕并承擔相關費用。
8、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將租賃房屋抵押。
9、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每拖延一天,按租金總額的1‰向甲方繳納滯納金;逾期三月不交,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0、單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申請,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賃期滿,乙方如有意續租,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協商一致,應另立合同確定。
六、解除合同條件:
1、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或超過6個月不生產。
2、甲方不能保證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條件。
3、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并協商一致。
七、違約責任:
租賃期內,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違者應承擔為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八、解決合同爭議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首先本著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見證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甲方):(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乙方):(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見證方:
法人代表:
合同簽定日期:年月日
廠房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廠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物:
租賃廠房位于郯城鎮,使用面積平方米。
二、投資概況及租賃廠房用途:
乙方租賃該宗廠房主要用于投資銀杏葉加工,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所租賃廠房主要用于公司產品的生產加工及倉儲。
三、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
四、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1、租金標準:廠房使用面積租金為人民幣元/平方米/月,物業管理費為元/平方米/月,租賃期內年租金為人民幣元。
2、支付方式:本協議簽定后三日內支付10%定金,廠房交付使用前7日內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度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上年度租期屆滿前一個月。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擁有該宗房屋的所有權,乙方只有使用權。
乙方如有意向購買該宗房屋,可與甲方協商并另立合同確定。
2、在乙方按時支付租金的前提下,甲方負責所出租房屋的日常維護、廠房外衛生等管理工作,為乙方提供安全、優質的生產辦公環境。
3、甲方負責基礎配套設施(水、電、暖)接至廠區,廠區內部由乙方自行解決,或委托甲方協調辦理,費用乙方承擔。
4、乙方生產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
5、乙方根據生產經營安排,需要對廠房進行必要裝修或其他變更時,必須經甲方同意并在甲方監督下進行。
6、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嚴格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配合甲方做好園區各項管理工作。
7、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部分損壞或其他損失,由乙方負責修繕并承擔相關費用。
8、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將租賃房屋抵押。
9、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每拖延一天,按租金總額的1‰向甲方繳納滯納金;逾期三月不交,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0、單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申請,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賃期滿,乙方如有意續租,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協商一致,應另立合同確定。
六、解除合同條件:
1、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或超過6個月不生產。
2、甲方不能保證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條件。
3、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并協商一致。
七、違約責任:
租賃期內,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違者應承擔為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八、解決合同爭議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首先本著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見證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甲方):(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乙方):(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見證方:
法人代表:
合同簽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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