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解除租賃合同3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解除租賃合同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租賃合同 篇1
**********總公司:
感謝貴公司長期以來的大力協助和配合!
關于本公司在 20xx 年 ** 月 ** 日向貴單位所租位于 **市場地,作為********使用,租賃期到月 ** 日止。
現因公司經營策略調整,我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將全部移往新的場地。現以書面形式向貴單位提出解除租賃合同。本公司將會在 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
我公司在此祝貴公司業務順利、興隆!
********************有限公司
解除租賃合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賃一家私人店面開小超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租賃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遞增 。徐某考慮到可以長期租賃,盡管當時4000元的月租過高,還是咬牙租了下來。但幾年下來,勉強糊口。
20xx年6月徐某繳房租,未料房東不愿收租金,明確表示要將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經測算,感到難以承受,于是手執合同與房東理論。但房東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師發函告知租賃合同解除,并限時予以遷出。爭氣不爭財,徐某也當即聘請律師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經過兩個月的反復交涉,由于雙方在租金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房東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東訴稱:1996年6月雙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約定 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 ,這屬于不確定期限,現房屋需要自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已給被告一個月的寬限期,請求被告遷出租賃房屋。徐某辯稱:當時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較貴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慮到可以長期租借。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的規定,現在租賃房屋沒有拆遷,故在租賃期限內,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徐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給徐某兩個月搬遷寬展期,寬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辦案手記《合同法》確有 有約定從約定 的規定,但徐某與房東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合同期限, 直至拆遷 的約定實屬不明確的約定,即附合同的條件是不確定的,難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決。
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賃合同一定要明確租賃的期限,用詞一定要嚴謹,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相關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將一套私房出租給黃老太。李先生同黃老太的租賃關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動遷。經裁決,動遷部門將李先生妻子和黃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價后,擁有產權,且繼續與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之后,黃老太與其大女兒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黃老太去世,其小女兒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產權,要求黃老太兩個女兒遷出A房,但大女兒認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遷。無奈之下,李太太起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黃老太的女兒租賃李先生夫婦的房屋居住,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1998年,動遷公司將李先生的妻子作為被動遷房屋的產權人,繼續同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但是1999年黃老太去世后,黃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間的租賃關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將房屋出租給黃老太的女兒居住。
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黃老太的女兒,就可完全解除租賃關系。
解除租賃合同 篇3
通知人:
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 :
貴我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租賃合同》,但貴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如下違約行為,根據□《 租賃合同》第 條/□《合同法》第 條的規定,我方可解除《 租賃合同》。現我方決定自即日起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請貴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在接到本通知后 日內騰
退房屋、付清費用,并根據《 租賃合同》第 條承擔違約責任。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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