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賃合同四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船舶租賃合同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船舶租賃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立合同雙方:
承租方: 中港第三航務
出租方:
承租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出租方船舶,配合承租方施工。為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確保工程項目的優質、按期完成,經雙方洽商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租用船舶的名稱、型號、規格
(船名), 型號、規格等詳見海上船舶檢驗證書。
四、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承擔 ,及配合現場(海上)的一切施工作業 。
(二)、出租方必須全天候(24小時)服從甲方現場調度指揮和工作安排。出租方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性質或航區。如有改變需征得承租方同意,并經航管部門批準。
五、租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暫定),準確租期以承租方書面指定專人通知為準。租期自船舶進入施工現場并能正常工作使用之日起計算至所做工作完成之日止結束。租期按實際租用天數計算。
六、租費及付款方式:
(一)、月租費為 元/月,單價 元/天。月租費中已包括:船員工資、勞務費、淡水、機油、船舶及人員保險、避風費、航道費、港務費、營運費、保修費、管理費、調遣費、利潤、風險、稅金、燃料費等一切費用。不足月的租費按實際租用天數計算。
(二)、船舶的避風由出租方自行負責并自行承擔費用。不能作業的天數按 元/天扣除。
(三)、出租方憑承租方書面指定專人簽單確認后,下月結算上月的租費。承租方按雙方書面確認支付%待出租方合同結算完畢后一個月內付清。
(四)、出租方開具正式的發票收取進度款和結算款,并應指明開戶銀行賬號。承租方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
七、雙方的各自職責
(一)、承租方負責出租方船舶現場的調度工作。
(二)、出租方必須保證船舶設備完備,輪機性能良好,配足合格船員,并符合港監和航管部門的`要求。若因出租方船本身或操作原
因,使承租方蒙受損失,出租方要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第三方的損失賠償)。
(三)、出租方必須出示被租用船舶的合法有效證件(船舶證書、國籍證書、船員證書、航行證書、營業證書、駕駛證照、船舶財產保險及所有權證書等)及港監或航管部門要求出示的證件并提供復印件,船舶設備、人員配備必須符合航行、使用安全的要求。出租方在配合施工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地方的法規、法令,以及承租方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承租方的統一管理。如出租方證件不能被港監、海事、航政部門通過,后果和損失均有出租方承擔。
(四)、出租方船舶如不適用本工程作業,承租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損失由出租方承擔。
(五)、出租方需辦理船舶一切險和船員的人身保險,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并提供此船舶和人員保險保單復印件。
(六)、出租方原則上不得調換已被海事部門審查認可的船長、輪機長。如需調換必須按有關部門規定程序實施。
(七)、對于出租方在履約過程中造成的對出租方本身、承租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財產的損壞或損失,包括間接損失及對人員造成的傷亡,均由出租方自己負責,承租方免于責任。
(八)、出租方必須聽從承租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擅自停泊;確保本合同中所列船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換。
(九)、出租方船員應保管好承租方的貨物及物品,租船結束后如數歸還給承租方,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損壞、滅失,由出租方負責賠償。
(十)、若因大風等自然災害給出租方船舶造成的損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八、安全與環保
(一)、雙方均應加強對船員進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監和航管部門的航行規定,按操作規程操作,保證安全、杜絕事故。
(二)、出租方必須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被租用船舶設備、人員的安全負責,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出租方承擔一切責任。
(三)、出租方人員對所在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備設施、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一經作業,就表示出租方確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處于安全狀態。作業過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導致的事故后果由出租方自負。
(四)、出租方對船舶載重必須每次檢查,不能超載、每次載重必須按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五)、租用期間,船舶及船員的自身安全由出租方自己負責。在作業過程中,因出租方原因發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自行上報、調查、處理、賠償、結案,并上報出租方上級主管部門,承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出租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承租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環境保護措施并有效地執行。
(七)、雙方另訂《安全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九、違約責任
(一)、在合同租用期內,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經航管部門確認為不能繼續使用外,出租方不得自行提前將被租賃船舶調離,如擅自調離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支付 萬元的違約金。
(二)、出租方應服從承租方一切生產調度,若出租方船舶及船員不服從指揮調度、未經承租方調度同意而私自調動船舶或為第三方作業,承租方除不負責此期間的租費外,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由出租方負責賠償。并需出租方另付每天 元的違約金。
(三)、因船舶故障、事故處理或船舶缺員等出租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開航、作業的,該期間的租費承租方不予承擔,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由出租方負責賠償。并需出租方另付每天 元的違約金。
(四)、合同期內出租方如發生違章、違規行為(包括航行、作業、治安、消防),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根據施工需要及工作情況,遇國家、政府、業主要求緩建或停工、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緩建及工程提前完成,承租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
十、其他事項
(一)、未經承租方書面授權專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有關確認均
船舶租賃合同 篇2
[案情]
原告A訴稱,為經營水上砂石運輸業務,經他人介紹,被告B船務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將一組用于搭建浮橋的船舶按貨物運輸船舶租給原告經營貨物運輸,并簽訂一份船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船舶用途為貨物運輸,租用期限2個月,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止,租金15萬元。原告接收船舶后開始進行第一次水上運輸,便被中華人民共和國Q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該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橋船舶,作為貨物運輸船舶進行貨物運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之規定,并處以25 000元罰款。之后原告無法再進行貨物運輸,無法實現租用船舶之目的。原告認為,被告明知搭建浮橋的船舶是不能進行貨物運輸的,違法按貨物運輸的船舶租給原告進行貨物運輸,并簽訂租賃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船舶租賃合同無效。
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實現了合同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Q海事局下達處罰通知書前我方積極協助原告及時與船檢處聯系使問題得到解決,并未影響原告使用船舶。原告稱第一次水上運輸就被海事局扣押并罰款,不能從事運輸一事與事實不符。第一,不是第一次從事水上運輸便被處罰,第二,原告受到處罰后并沒有停止運輸。原告接收該船舶后于20xx年7月17日至Q海事局20xx年8月2日下達處罰通知書期間一直從事運輸,處罰通知書下達后原告依然使用該船從事運輸。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H船舶檢驗處檢驗。原告認為我方明知搭建浮橋的船舶不能進行貨物運輸,違法按貨物運輸的船舶租給原告進行貨物運輸,并簽訂租賃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與事實不符。第一,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現狀交船,乙方對船舶現狀充分知情,無論船舶是何狀態,乙方是在沒有異議、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租船合同。第二,被告所出租的船舶既可搭建浮橋也可以從事運輸。第三,被告與之簽訂船舶租賃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乙方使用時每次進出港海事部門均進行了簽證。綜上所述,我方不接受原告所提判定合同無效的主張,請求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xx年7月14日,原告A與被告簽訂了船舶租賃合同,被告將其所有的LT3輪、LB10輪、LB23輪租給原告,約定船舶用途為貨物運輸,租期2個月,時間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租金15萬元。在租期內即20xx年7月31日,租賃船舶中的LB10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由搭建浮橋改為運輸砂石,擅自改變船舶用途,受到Q海事局罰款25 000元并責令改正的處罰,原告A立即與被告溝通,8月1日經被告與船舶檢驗處溝通,該船可以作為分節甲板駁用(即該船可以作為貨物運輸用),8月2日被告又向Q海事局請求船舶被放行,原告A繼續從事貨物運輸,并未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爭議]
當事人間的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強制規定?所違反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船舶租賃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LB10輪雖然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被海事部門處罰,但上述規定屬"管理性"強制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經過被告與船舶檢驗部門和海事部門溝通該船可以作為分節甲板駁用(即可以貨物運輸),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并且該合同的履行并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該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A(反訴被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評析]
本案爭議船舶LB10輪在合同簽訂時船舶適航證書載明僅用于搭浮橋用,在合同履行中,Q海事局以改變用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規定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定。
以是否影響合同效力為標準,其可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限定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故本案爭議焦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是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那么如何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呢?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雖未如此規定,但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僅是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違反并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且違反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也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則為管理性強制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合同簽訂時爭議船舶作為運輸用途確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但這一規定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定,違反這一規定并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被告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使爭議船舶用途變更為運輸船舶,使該合同能夠繼續履行,并且繼續履行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故該合同應認定有效。
船舶租賃合同 篇3
租作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____船____馬力____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____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進行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的`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風、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乙方按已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____年,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乙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舶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____元,合同生效日起乙方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分按日計收。
7.燃料由____方負責,但____方需協助,其費用由____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____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后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船舶租賃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為適應水運市場的需要,乙方承租甲方號(船舶總造價 萬元),船舶尺寸:長 寬 深 馬力船造船 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租期年即從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乙方中途退船(罰違約金 萬元),甲方中途要船(罰違約金萬元)均作違約處理。
二、租金:每年租金總價 萬元,每季度( )提前 天繳納。
三、設備保證金萬元(租期屆滿甲方驗收合格后退還給乙方)。雙方應交中介保證金我,甲方將 萬元,乙方交萬元。
四、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船舶完整證件和有關材料。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產經營,乙方經營中產生的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3、乙方在不影響船舶主體結構的前提下,如果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船舶進行改造,需經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改建。租期屆滿后,由乙方拆除,并對船體改進進行修復。
4、租賃屆滿后乙方按“船舶設備清單”交船,并保證機械、設施性能正宗,交船地點: ,乙方還船地點:
5、發生糾紛由蕪湖市 船舶交易中心協助調解,調解無效由舶噸位鋼質貨船一艘,造船地點:
海事部門按法律程序處理。
6、甲、乙雙方按船舶總價的2%向中介方一次性付清中介費。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鑒證機構簽字蓋章后生效。 補充協議:甲方向乙方交船后,船上駕駛人員由乙方自行聘請,駕駛人員須按國家相關規定持證上崗。乙方在合同期內使用船上的過程所發生的.一切任何責任事故,民事刑事責任一概由乙方負責,因乙方造成的船舶停用不影響租金的按時繳納。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油料消耗、機器維護、國家規費概由乙方自理)。
合同期滿后,乙方須保證船舶外形完整,機器設備無明顯硬傷(合理損耗不在此列)。
乙方使用過程中,須按船舶性質用途使用,如將船用于海運,甲方有權將船收回,押金不退。
乙方在租期內須按規定繳清租金,如租金延期超過一星期,甲方有權將船收回押金不退,并終止合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船舶交易中心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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