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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糾紛的經典仲裁申請書
導語:合同糾紛是我們常見的商業糾紛,這時候都會通過仲裁申請l來解決!從而來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例文,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精選的優秀例文1:
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云照,戶籍住址陜西省鎮巴縣,現住龍崗區。
委托代理人:鄧永、杜朋,廣東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偉輝,戶籍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再審申請人陳云照因與被申請人黃偉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民終字第32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云照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采信沒有原件的“萬科金色沁園”轉讓協議不當,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導致本案事實認定錯誤;(二)二審法院適用自認規則不當,系法官的誤導性詢問,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三)二審法院采信涉案的兩份錄音證據,導致認定事實錯誤。為此,請求裁定再審,并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經審查,再審申請人陳云照在本案二審調查時已當庭確認被申請人黃偉輝所提交的案涉萬科金色沁園商鋪轉讓協議復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并承認其已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人民幣26萬元等事實。鑒于雙方當事人對涉案轉讓協議復印件的內容無異議,故二審判決認可該轉讓協議復印件作為書證的證明力。
本院認為,二審判決采信該份轉讓協議復印件內容并無不當,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關于被申請人黃偉輝所提交的兩份錄音證據,在二審調查播放時,陳云照均承認系其通話聲音,二審合議庭在審查該兩段錄音的來源、取得方式并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將其作為本案證據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認定本案事實,亦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錄音證據認定問題的規定。
綜合本案的現有證據及一、二審所查明的事實,陳云照在與黃偉輝簽訂涉案商鋪轉讓協議的當天即接收該商鋪,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按轉讓協議的約定全額支付轉讓款48萬元,雖然陳云照在訴訟中提出雙方已約定按人民幣30萬元價款解除原轉讓協議,并由其繼續經營該商鋪等主張,但其沒有列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陳云照的再審申請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
綜上,陳云照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云照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汪 洪
審 判 員 昝龍應
代理審判員 唐林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丹
精選的優秀例文2: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職務:董事長
住所:上海浦東新區**路***號,郵政編碼:2012**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李居鵬律師
聯系電話:021-22817315
被申請人:中國××團有限公司六盤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貴州省六盤水市××路×號,郵政編碼:553000
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1.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合同貨款RMB 176,960.00元。
2.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自2003年開始2005年止,先后向申請人采購了總金額為240,960元的ADSL終端設備。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于2003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請人176,960.00元(大寫壹拾柒萬陸千玖佰陸拾元整),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要,被申請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據銷售合同第12.2條之約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的3%計算,共計5,308.8元,應由被申請人支付于申請人。
基于上述事實,申請人依據《銷售合同》第十四條之約定,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查明事實真相,依法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員會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