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機械租賃合同
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 工程名稱: 合同編號:
機械(設備)名稱:供貨地點:合同總價:(金額大寫)¥:
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協議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設備租賃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 工程項目需要向乙方租賃如下機械(設備),租賃機械(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標準及租賃價款等標準如下:
第二條 租賃期間租賃機械(設備)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租賃 期間由乙方負責維修保養。
第三條 租賃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共計天。起租日以機械(設備)安裝、調試后經雙方聯合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計算,以承租方書面通知停機之日為租賃終止日。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 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租金按月計算,每月元。每月付款一次,不滿一個月的按照實際天數計算(月租金÷月日歷天數×實際工作天數);
4.2 甲方在使用中途報停的,停機費按月租金的 %收取;
4.3 機械(設備)的進出場、拆裝(安裝)、調試、接高等由乙方負責,費用由甲方支付,每臺元。機械(設備)進場安裝驗收合格后支付元,余款在機械(設備)退場后30日內一次付清。
第五條 雙方責任及義務
5.1 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5.1.1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保證機械(設備)進出場的順利進行;
5.1.2甲方應準確提供現場的情況,甲方應向乙方出具一份現場 平面圖,并由甲方的技術人員與乙方的技術人員共同研究,以確定機械設備的具體位置;甲方應指定專業技術人員,根據乙方提供的基礎技術交底對基礎施工,并經雙方相關人員對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在基礎驗收時出具相關資料:隱檢記錄、混凝土強度實驗報告、接地電阻測量記錄等。
5.1.3甲方對進場后的機械(設備)有使用的權利,甲方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維護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轉,并有負責保衛的義務;
5.1.4甲方對乙方配備的機械(設備)司機有進行生產作業的指 揮權,并有權對配合不好的司機提出批評指正或提出建議要求更換;
5.1.5負責給乙方配備的機械(設備)司機提供食宿的方便條件;
5.1.6根據工程需要,甲方應配備持證上崗的信號工和熟練的掛 卸工;
5.2 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5.2.1乙方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資質、北京市建委編號和經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核發的監測報告、合格證復印件、機組人員有效操作證的復印件,以上復印件均需加蓋乙方單位的公章。
5.2.2乙方應根據設備的型號,向甲方提供基礎施工技術交底,并派專業人員協助甲方做好基礎的施工,最終由乙方的專業技術人員同甲方的有關人員對基礎進行驗收。
5.2.3乙方應提供合格的、性能良好的機械設備,確保甲方租用的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及利用率,乙方應加強對機械(設備)的保養,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況,并長期派1至2名維修人員負責維修保養直到機械(設備)租賃期滿;
5.2.4乙方應配備足夠的機械(設備)司機,機械(設備)司機 應持證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發現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停機檢查,并及時排除;由于設備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5.2.5乙方配備的機械(設備)司機要遵守甲方的作業時間,做到堅守崗位,聽從指揮,隨叫隨到,確保甲方的施工需要;
5.2.6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乙方應及時排除,故障維修時間,塔吊每次不超過24小時,如超過24小時,應從月租金中核減相應的臺班費;外用電梯每次維修不超過12小時,每月累計不超過24小時,如超過24小時,應從月租金中核減相應的臺班費;電動吊籃每次維修不超過2小時,每月累計不超過12小時,如超過12小時,應從月租金中核減相應的臺班費;
5.2.7乙方配備的機械(設備)司機應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若違反甲方工地現場的管理規定,乙方要嚴肅處理,嚴重者應進行更換;
5.2.8機械(設備)司機對甲方的指揮人員的違章指揮有權予以拒絕并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匯報。
5.2.9乙方在運輸安裝過程中一切安全工作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安全條款: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安全協議,作為本合同 的附件。運輸方在運輸過程中保證車輛尾氣排放達標,不攜帶泥土上路,裝卸方在裝卸設備時須輕拿輕放,避免和減少揚塵、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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