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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辦法
《陜西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辦法》已經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陜西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陜西省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科技成果,是指技術先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促進建設領域科技發展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是指通過發布目錄公告、組織實施示范工程、培訓指導、咨詢服務等活動,把建設科技成果應用于建設行業全過程的活動。
第四條 推廣應用建設科技成果應當遵循市場主導與政府扶持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自愿選擇與強制推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相關工作。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中,應當充分遵循市場規律,尊重市場主體和市場主體的選擇權,做好服務工作。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定期發布《陜西省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公告》(以下稱技術公告)。
技術公告應當包括推廣應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術名稱、型號、規格、主要技術指標、適用對象、適用地域范圍以及適用起止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公告的要求,配套制定發布《陜西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稱推廣項目)。
推廣項目應當包括科技成果名稱、適用范圍和技術依托單位。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技術公告時應當向有關單位征集建議案,組織專家論證后發布。
發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術,應當有新的替代技術。替代技術應當是技術公告中確定的技術領域、類別。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技術公告內容,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修訂相關地方標準、定額,組織修編相應的標準圖集。
第十三條 對節能減排、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有重大作用的建設科技成果,在技術公告中一并發布并強制推廣應用。
強制性推廣應用的建設科技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及時組織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采用技術公告中推廣應用的建設科技成果:
(一)保障性住房項目;
(二)各類專項試點、示范工程;
(三)申報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公用事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施工、工程監理、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采用推廣應用的建設科技成果,嚴格執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術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范圍應用限制使用的技術或者產品,不得應用禁止使用的技術或者產品。
對技術公告限用和禁用的技術或者產品,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審查、監督內容。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選擇適宜的工程項目,組織實施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試點示范和產業化基地,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公告內容,適時組織推廣會、演示會和展覽會等,做好建設科技成果推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電視、報刊、雜志、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宣傳建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作為建設教育培訓的內容。規劃、設計、監理、施工、房地產、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受專業繼續教育、職業(執業)資格教育培訓時,應當將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作為培訓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掌握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具備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二十二條 鼓勵建設科技成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獲得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對于獲得知識產權的建設科技成果,其推廣應用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中提供虛假或者不實信息,未按技術公告應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術的,應當依法納入信用體系不良記錄,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設領域內使用落后技術的項目和企業進行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發布技術公告和推廣項目的;
(二)收受相關單位禮物或者吃請的;
(三)對投訴舉報查處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權利、假公濟私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單位不執行強制推廣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鄉規劃、公用事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施工、工程監理、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超越范圍使用限制技術或者應用禁止使用落后技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單位作出2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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