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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卡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導語:為提高深圳市交通運輸管理水平,規范深圳交通卡推廣、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深圳交通卡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規范深圳交通卡(簡稱交通卡)項目的使用和管理,改進公共交通消費結算方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卡的建設、推廣、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卡,是指應用ic卡技術、計算機和網絡通訊技術,在本市公共交通和依相關規定經批準的其他行業小額消費領域進行消費、交易、結算的電子收費系統卡。
本辦法所稱交通卡公司,是指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負責交通卡系統的建設運營、維護管理、推廣應用和提供集中結算服務的公司。
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安裝使用交通卡讀寫設備,為持卡人提供電子消費服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持卡人,是指使用交通卡的消費者。
第四條具備運用交通卡系統條件的公共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置相應的設備和設施,納入交通卡系統。
新辟的公共交通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同時納入交通卡系統。
第五條交通卡使用管理遵循統一制作、集中結算、規范操作、便利用戶的原則。
第六條深圳市交通局是交通卡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授權交通卡公司保管和使用建設事業ic卡密鑰管理系統,負責對交通卡公司服務質量、交通卡運營信息數據的發布和使用管理、公共交通經營單位提供的交通卡服務和交通卡沉淀資金使用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卡項目建設和資產管理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交通卡公司應當按照便利用戶的原則,合理規劃和設置售卡、充值、退卡和技術支撐服務網點。
交通卡公司在辦理交通卡或者提供充值服務時,應當出具合法收費票據。
第八條交通卡公司應當建立交通卡信息查詢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九條交通卡公司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以下有關交通卡發行和使用的內容:
(一)交通卡的種類、辦理條件、辦理程序;
(二)交通卡的使用范圍、使用方式;
(三)交通卡的購卡、儲值、掛失、轉移、退卡等相關事項;
(四)交通卡的查詢、投訴等事項;
(五)交通卡的使用、保管等注意事項;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交通卡公司應當根據交通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交通卡應用推廣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交通卡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的交通卡消費資金支付結算流程,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交通卡公司應當建立具備采集公交客流od信息(包括客流的線路號、車輛號、站點、時間等信息),并進行分析、處理、統計、存儲、傳輸功能的交通卡系統,并按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升級和技術改造,以適應交通行業發展需要。
交通卡公司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報送交通卡系統相關數據信息和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交通卡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交通卡資金安全和交易數據的安全、準確、完整和及時傳輸。
交通卡公司應當建立應急保障機制,制訂安全應急預案,保障交通卡系統服務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條交通卡公司不得利用其經營地位,操作交通卡系統設備和技術產品的供應價格。
第十五條交通卡公司應當與經營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協議主要包括數據采集、傳輸權責、資金結算程序、結算費用率、結算時限等內容,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交通卡實行集中結算。交通卡公司負責交通卡結算系統的運行和集中結算。交通卡公司和經營單位應當按日進行交通卡交易數據的采集、匯總和傳送工作。
第十七條交通卡公司和經營單位負責各自設備和設施的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更新管理,保證設備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經營單位應當配置符合要求的交通卡讀寫器及其它配套器具,并按統一標準安裝、維護。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在交通工具上或者營業場所設置規范、明顯的交通卡使用標志。
第二十條安裝交通卡系統的公共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持卡人使用有效的交通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交通卡而收取附加費用,并應當為持卡人提供當次消費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安裝交通卡系統的公共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交通卡的使用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防止持卡人冒用他人優惠卡、免費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條安裝交通卡系統的公共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拒絕執行國家或者省、市政府制定的優惠或者免費乘車政策
第二十三條除出租小汽車以外,已安裝交通卡系統的公共交通經營單位不啟用交通卡設備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車費;持卡人因其所持交通卡故障不能使用的,應當以現金支付車費。
第二十四條安裝交通卡系統的公共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每班發車之前對交通卡設備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交通卡發生故障的,持卡人可到交通卡公司指定地點進行免費檢測。經檢測無法繼續使用的,視下列情形辦理換卡:
(一)非人為原因損壞的,交通卡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檢測顯示的儲值數據予以換卡;
(二)屬持卡人人為損壞的,持卡人需購置新卡,交通卡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檢測顯示的儲值數據換給新卡。
第二十六條持卡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交通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交通卡及其系統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七條持卡人應當按照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租用、購買或者退還交通卡。
第二十八條交通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部門要求交通卡公司作出說明、限期改正,并由相應部門依有關規定處理:
未嚴格履行職責,延誤交通卡推廣應用的;
與用戶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有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經營單位與交通卡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后,未按時安裝交通卡系統或不按規定使用相關設備和設施的,除按雙方協議約定的違約條款進行處罰外,若引起持卡人投訴,由主管部門按行業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拒絕執行國家或省、市政府制定的優惠或免費乘車政策的用戶公司,由主管部門提出扣減或不予政策性補貼的意見,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擅自發行交通卡或者擅自更改、偽造交通卡和終端設備的任何個人或單位,交通卡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或造成交通卡資金損失或嚴重后果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安裝交通卡系統的公共交通經營單位通過交通卡方式承擔社會公益性運輸任務的政策性補貼的有關數據統計,由經營單位向交通卡公司報送基礎數據,交通卡公司確定經營單位報送的基礎數據后按月統計匯總,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按市政府規定予以補貼。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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