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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導語:《嘉峪關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嘉峪關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過境河流、行洪溝道)的管理。
第三條 嘉峪關市水務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其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關于河道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建立健全河道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河道管理經濟指標考核,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三)制定河道防汛計劃和河道治理規劃,加強河道及堤防的檢查和維護,積極開展河道的綜合治理工作,充分發揮河道及水工程的經濟效益。
(四)根據管理權限,負責河道有關整治和建設項目的審查和批準,以及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征繳。
(五)加強河道管理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技術培訓,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依法管好水利工程,勇于向損毀河道及水利工程的不法行為作斗爭。
第四條 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基礎產業的要求,全面加強河道的經營管理,促進河道管理的良性運行,發揮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綜合效益,為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服務。
第五條 市水務局按照管理權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實行河道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凡本市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保護
第七條 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劃定,由市水務局會同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圍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防洪水位確定。
第九條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損毀河岸、護岸、堤防、閘壩等水工建筑物,以及有關防汛、水文等測量、監測設施。
第十一條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損害堤岸和行水的建筑設施。不得在河道內傾倒、棄置礦渣、泥土、垃圾等廢棄物。
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禁止各種危及河岸、堤防的活動。
第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爆破、鉆探、挖筑魚塘、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等活動,應報市水務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市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和違章建筑,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水務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防汛指揮部組織進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十四條 在河道設置和擴大排污口的`,排污單位在向市環境保護局申報之前,應征得市水務局的同意。
第十五條 禁止在河道兩岸滑坡、泥石流多發地段進行墾荒、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河道的活動。如遇緊急情況,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可就近采石取土進行搶修。
第十六條 凡對堤防、護岸或其它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修復、清淤或者承擔修復、清淤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七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它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暢通。
第十八條 河岸線的界線,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水務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報請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九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道路、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市水務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土地屬國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發利用,市水務局需要使用時可優先考慮。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水務局主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國土資源、環保、公安、規劃、園林、工商、財政、物價、交通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協同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水務局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控制河勢穩定、有償使用、有序開采、保護環境的原則,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劃定開采區、禁采區。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開采砂石:
(一)城市供水取水口、跨河公路和鐵路橋梁、河道堤壩和自然邊坡、水下跨河供水管道、天然氣管道、供電及通信纜線、渠首引水工程、排砂渠等建筑物及設施的有效保護范圍內;
(二)有可能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河道、水利工程、防汛排洪工程設施和其它河道基礎設施安全的區域。
前款所指有效保護范圍和安全區域,由市水務局會同國土資源、供氣、供電、通信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劃定方案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在河道內采砂應先取得采砂許可證,并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后方可采砂。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征收標準依照《嘉峪關市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辦采砂許可證應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后,還應申領采礦許可證。
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相應許可證書后,方可進行采砂作業。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對各自所發證書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河道采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期限、數量及技術規范和環保要求進行;
(二)不得影響河道整治工程建設;
(三)在七、八、九三個月的防汛主汛期內,禁止在主行洪河道內進行采砂作業
(四)采砂作業結束后,按照河道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清理作業現場。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八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維修費,由市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河道堤防建設所需資金,實行國家、集體、群眾多渠道多方面籌集的原則,依靠社會力量,組織受益單位和群眾共同承擔。在汛期,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河道兩岸的城鎮和鄉村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三十條 市水務局收取的河道管理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收取的各項費用,要遵循“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的原則,由市財政統一管理,用于河道治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市水務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負責賠償;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市水務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市水務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市水務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撓水務局和河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視其情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市水務局或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河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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