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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配套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市人事局《萍鄉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配套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萍鄉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配套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興工強市戰略,切實加強我市引進國外智力(以下簡稱引智)工作,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萍鄉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配套資金(以下簡稱“引智配套資金”),對我市企事業引智項目單位執行國家資助項目給予配套補助。
第三條引智配套資金來源
引智配套資金根據批準的項目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四條引智配套資金的使用對象
經市人事局申報并獲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納入國家引進國外專家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第五條引智配套資金的額度
給予我市項目單位獲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的每個引智項目1萬元的配套經費補助。
第六條引智配套資金的使用范圍
項目單位聘請的在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薪酬、國際與國內旅費、食宿費、交通費等費用的補助。
第七條項目單位申報引智配套資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智項目獲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
(二)項目單位具有實施項目的物質條件和技術能力;
(三)項目實施后應產生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八條年度引智配套資金申報程序
在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我市年度引智計劃后,每年由市人事局按國家批準項目每個1萬元標準向市財政局提交《年度引智配套資金申請表》。
第九條項目引智配套資金撥款程序
(一)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完畢后一個月內,向市人事局申報引智項目經費決算表和項目總結,提出撥款申請;
(二)市人事局將年度內執行完畢的引智項目經費總決算表和項目總結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根據年度引智配套資金預算,將資金撥付給市人事局,再由市人事局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十條已批準資助的引智項目,項目單位中途撤消項目或停止項目執行的,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當年批準資助的引智項目,若當年未能執行,將不予撥付引智配套資金。若下一年度需繼續執行,須在下一年度重新申報項目申請。
第十一條引智配套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項目單位必須對引智配套資金單獨列帳,獨立核算。
第十二條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負責對引智配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的,將予以糾正或追回已撥資金;情況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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