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收支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為了規范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收支的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收支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收支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的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煙草企業“九五”期間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工字(1996)283號] 和《關于對煙草商業企業征收專營利潤的通知》 [財工字(1996)289號] 及《關于征收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工字(1996)38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由財政部門征收,專戶存儲,不納入財政正常預算,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按規定報支出項目,財政部按支出項目撥款并監督使用。此項資金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條 煙草商業專營利潤對獨立核算的煙葉復烤和卷煙、煙機及煙用物資生產以外的中央所屬煙草商業、供銷企業征收。煙草外貿、對外承包、施工企業不屬于征收范圍。實行工商統算的煙草企業(集團)以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為界來劃分工商環節,屬于商業利潤的部分應征收煙草商業專營利潤。
第四條 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按中央所屬煙草商業、供銷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稅后利潤的15%征收。應納稅所得額包含企業的聯營分利。
第五條 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按季征收,按年清算。繳納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的企業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經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不按期繳納的,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應從滯納煙草商業專營利潤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煙草商業專營利潤2‰ 的滯納金。
第六條 各省級專員辦于每季終了20日前將《煙草商業企業專營利潤上繳情況匯總表》報送財政部工交司。各省級煙草專賣局于每季終了20日前將所屬企業繳納的專營利潤匯總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財務司(附全部“繳款單”復印件)。
第七條 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用于煙草行業的宏觀調控,對行業整體和長遠發展起保證、促進作用的支出項目。包括:
1、煙草企業歸還技術改造貸款所需資金的補助。
2、煙草企業彌補歷史虧損掛帳所需資金的補助。
3、煙草企業組織結構調整, 特別是煙草工業企業關、停、并、轉所需資金的補助。
4、扶持煙草工業配套項目的發展,如:煙用化肥、煙機、絲束等煙用物資的生產供應及扶持煙葉生產等。
5、興辦科研教育事業所需資金的補助。
6、對遭受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點工程等造成特殊困難的煙草企業的補助。
7、事關煙草行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凡不屬上述開支范圍的.支出項目,均不得在煙草商業專營利潤中列支。
第八條 為使國家煙草專賣局和省級煙草專賣局有一定的機動權,財政部對收繳的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按季返還20%給國家煙草專賣局, 同時按季返還20%給省級煙草專賣局(其中:15%固定返還給有卷煙廠的各省,5%用于省際間調劑),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和省級煙草專賣局先用后報支出項目,支出范圍原則上按本辦法第 七條規定安排使用。返還給各省的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由財政部按核定的數額一次性返還給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收到款后7日之內返還給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于每季第一個月25日前統一向財政部報送申請及前一季度返還額的使用情況。
第九條 省級煙草專賣局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統一向國家煙草專賣局上報支出預算,國家煙草專賣局根據煙草行業的實際情況統籌安排支出項目,并按確定的支出項目向財政部提出經費預算及有關資料。財政部對支出項目及經費預算進行審查確認后,根據煙草商業專營利潤入庫進度辦理撥付手續。國家煙草專賣局收到財政部撥款后7日之內,根據確定的支出項目預算轉撥有關企業。
第十條 財政部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使用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的情況進行監督。各地專員辦對省級煙草專賣局及直屬企業使用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使用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此項資金的管理,年終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將煙草商業專營利潤的使用情況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審核意見一并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匯總后統一向財政部報送煙草商業專營利潤使用情況總結。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按規定的范圍使用煙草商業專營利潤,如發現有關單位不按規定使用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按國家《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國家煙草專賣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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