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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
導語:語言文字是人類的瑰寶,要正確的應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荊門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實現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充分發揮語言文字在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普通話是指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現代漢民族共同語。
規范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并由國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體字、簡化字和未經整理簡化的傳承字。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創建內容,對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開展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應予以保證。
第五條市、縣(市、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語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實施規范和具體措施;
(三)督促、檢查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情況。
各級教育、工商、公安、城建、衛生、文化、民政、旅游、交通、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廣播電視、郵政、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語言文字的應用管理。
第六條下列活動應當以普通話作為基本工作用語: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公、會議、接受媒體采訪、面向公眾講話等公務活動;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教育教學活動;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主持、采訪等活動;
(四)商業、郵政、電信、鐵路、交通、民航、旅游、文化、餐飲、娛樂、銀行、保險、醫療衛生及其他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面向公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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